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

2019-08-29 18:40

界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米;有相邻建筑物时,退让用地边界最小距离不得小于9米;有特定要求的地区除外。

工业厂房、物流仓库项目建筑物的地下部分或单独建设的地下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米;有特定要求的地区除外。

其他地下构筑物(市政公用管井、管沟除外)退让城市快速路、主干道绿化景观带的净距不得小于5米;退让城市次干道以下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不得小于3米,且不得影响道路结构与管道敷设。

3.3.11 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总体规划确定沿铁路两侧设有绿化隔离带的,两侧建筑物距绿化隔离带距离应不小于5米;未设有绿化隔离带的,按下列要求退让:

高速铁路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50米; 铁路干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20米;

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15米;

铁路两侧围墙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10米,围墙高度应不大于3米。

2、在铁路两侧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的距离须经论证并按铁路等相关规范规定审核审批。 3、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3.3.12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按转角处道路红线切点连线的垂直距离L进行退让控制,并按表3-6执行。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交叉口距离参数 表3-6 道路红线宽度L(米) L>60 60≥L>40 40≥L>20 L≤20 高层 建筑层数 多层 主体 裙房 多高层 多裙房 层 层 主体 高层 多主体 裙房 高层 层 主体 裙房 后退距离(米) 备 注

25 30 25 20 25 20 15 20 15 15 两条不同宽度道路相交叉,退让按较宽道路标准执行。 3.3.13 工业厂房、物流仓库等建(构)筑物的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红线切点连线的垂直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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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高度在24米以下不小于10米;建筑物高度在24米以上不小于12米。

3.3.14 围墙退规划道路(绿带)红线不少于1米,大门退规划道路(绿带)红线不少于6米,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退红线距离可适当调整。

3.3.15沿城市内河两侧的建筑物退相邻绿化带距离不小于8米;沿规划保留水沟(渠)两侧的建筑物退相邻绿化带距离不小于5米。

3.3.16 旧城区及传统商业街两侧的建筑在满足消防、交通、管线敷设前提下,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详细规划确定。

3.3.17 在其他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建筑物的主体与裙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可保持一致。 第四节 建筑高度控制

3.4.1 建筑物高度除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公共空间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并应符合卫生和景观相关规定。

3.4.2 编制控规或城市设计的,按已批准的控规或城市设计建筑高度控制。

3.4.3 城市规划区内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建筑高度的控制应符合《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3.4.4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航空管理部门提供的城市规划区内净空障碍物限制面的平面、斜面和净空控制范围图及相关文件进行净空控制。凡在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新建或改建建(构)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规定的净空保护要求。高度控制以机场所在地地面高程为计算标准。

3.4.5 电台、电信信号发射塔、气象站、雷达站、微波通道、卫星地面站、军事工程等周围建筑和涉及公共安全的建筑物等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设施,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其附近规划用地内建筑高度、建筑形式和距离均应符合限高要求或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节 停车设施配建

3.5.1 居住区内宜采用地下车库,配套公共建筑应独立设置临时停车位,其车位数量均不得低于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参数表3-7的规定。

3.5.2 城市规划区内的办公、商业、宾馆、医院、专业市场等公共建设项目必须配建与其规模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停车场(库)配建标准不得低于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参数表3-7的规定,采用地下停车时,应保证室外停车位的数量不得低于核定配建停车位数的30%,并符合相关专业规范。

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参数 表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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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单 位 机动车 自行(电动)车 备 注 配套 公建 停车 配建 公共中心 车位/100㎡建筑面积 车位/100㎡营业面积 车位/100㎡营业场地 车位/100㎡营业面积 车位/100㎡建筑面积 车位/户 ≥0.5 ≥7.5 居 商业中心 ≥0.5 ≥7.5 住 集贸市场 ≥0.4 ≥7.5 区 饮食店 ≥0.5 ≥3.5 医疗诊所 ≥0.3 ≥1.5 住宅停 车配建 商品住房 1.0-1.5 2 保障性住房 车位/户 0.5 2 中、高档宾馆 车位/客房 0.3 0.6 涉外宾馆 接待国内旅客 普通宾馆(快捷) 车位/客房 0.2 0.4 市属行政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0.8 5 非市属行政办公 0.5 6 金融、贸易设施 0.5 5 饭店、酒家 2.5 4 城 市场 0.3 8 市

商业场所 1 10 13

积 公 共 停 车 位 配 建

大型影、剧院 一般影(视)厅 体育馆 体育馆 体育场 体育场 会议中心 博物、图书、展览馆、群艺馆、科技

车位/百座 车位/百座 车位/百座 车位/百座 车位/百座 车位/百座 车位/百座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5 3 2.5-3.0 2.0-2.5 2.5-3.5 2.0-2.5 5 20 15 20 20 15 15 25 座位数>4000 座位数<4000 人数>15000 人数<15000 1.5 5 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百学生 车位/百学生 车位/百学生 车位/每公顷游览面积 车位/每公顷游览面积 郊区 车位/每公顷游览面积 车位/每公顷游览面积 3 15 文化活动中心

1 10 市、区级综合医院

2 3 其他医院、诊疗所 0.3 2 大中专院校 中学 小学 0.5 0.3 0.3 20 50 5

风景名胜旅游区

市区 2 20 城市公园 6 60 14

火车站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3 6 长途汽车站 2 6 公交枢扭站 1 15 工业厂房区 0.3 2 仓储用地 0.1 0.5 1、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备 注 2、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两轮电动车为标准,其他非机动以1.5倍计算。 第六节 临时建设管理

3.6.1 临时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 建筑层数必须控制在二层以下(含二层),高度不得超过8米。

(二) 临时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及相关技术规定执行;如在市区旧区执行有困难的,在不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条件下,可以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其建筑间距、高度等,建设单位(个人)应当与有直接影响的相邻方达成协议。

(三) 沿城市重要道路的临时建设不得影响城市景观,且不得利用沿街的底层作商业用房和其他营利性设施。

3.6.2 除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或急需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外,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 禁止在城市近期建设用地内安排临时建设用地。

(二) 禁止在城市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河道蓝线范围、教育用地、城市道路红线内安排与其所在用地性质无关的临时建设用地。

(三) 历史遗址、优秀近代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建设控制范围内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范围内,以及城市规划保留的街区内的临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3.6.3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改变临时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和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改变使用性质。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买卖。临时建设用地不得出让、转让或租赁,并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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