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4 临时建设用地、临时建设工程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建设单位(个人)必须自行将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恢复原状。确需延长使用的,应在期满前60天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期,申请延期以一次为限,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一宗建设项目只能延期一次。 第四章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
4.0.1 各级公路进入城市规划区即成为城市道路的组成部分,其布局和设计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4.0.2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分析评价: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用地规划)审查阶段需要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范围:
(一)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容积率大于3.5的居住类项目,容积率大于4.0的商业开发项目均应进行交通基础设施专项分析。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用地规划)确定的强制性控制指标依法进行修改时,需重新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1)项目建设规模达到报建阶段启动阈值3倍以上; (2)单独报建的学校类建设项目; (3)交通生成量大的交通类建设项目;
(4)混合类的建设项目,其总建筑面积或指标达到项目所含建设项目分类中任一类的启动阈值; (5)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在选址阶段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建设项目。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方案)审查阶段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范围:
(一)城市重点区域(雪枫路—白河大道—经十三路、北京大道—信臣路—滨河路围合区域),建筑规模超过1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如商业、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会议中心、旅馆餐饮、医院、学校等)以及超过3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二)城市一般区域(建设用地范围内,除城市重点区域外),建筑规模超过3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以及超过6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三)大型城市交通设施,例如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物流中心、大型公交枢纽、轨道交通设施、大型加油(气)站等。
(四)在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附近施工并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工程项目以及需要封闭道路的市政工程项目。
(五)规划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及交通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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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段的建设项目。
(六)上述项目和城市交通设施项目的改、扩建。 (七)其他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
4.0.3 建筑基地及单位机动车出入口除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建筑基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特殊情况需要在不同级别道路上开设二个以上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顺序安排。
2、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自缘石转弯半径的端点向后量起,主干路不小于80米或设在地块离交叉口最远端;次干路不小于60米或设在地块离交叉口的最远端;在支路上,距离支路与次干路交叉口不小于50米,距离两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30米。
3、城市主干路以上建筑基地及单位机动车出入口一般进出交通组织应采取右进左出方式;必要时接入辅道。
4.0.4 在城市道路、步行交通设施、广场、单位出入口、新建建筑物等处应设无障碍设施。 4.0.5 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和候车亭、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
4.0.6 商业步行区的道路应满足送货车、清扫车和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4.0.7 商业步行区附近应有相应规模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或多层停车库,其距步行区进出口的距离不宜大于100米。 第五章 城市市政工程 第一节 供水工程
5.1.1 城市水源地必须设置卫生防护地带。卫生防护地带的范围和防护措施,必须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5.1.2 城市水厂、加压泵站用地规模应按照规划确定,城市水厂、加压泵站用地外围应当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防护带。
城市水厂、泵站用地周边进行其他建设时,与现状水厂、泵站用地边界距离不得小于10米,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5.1.2 输水干管安全防护范围为管道中心线两侧不小于10米。在安全防护范围内,禁止建设与供水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沿城市道路敷设的输水干管按照道路管线综合规划实施。 5.1.3 在道路及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室外水表井须按地下式设置,不能影响环境景观。 第二节 排水工程
5.2.1 城市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分流制。各排水单位内部应首先实行雨污分流,完善内部排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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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系统。
5.2.2 污水处理厂厂区内绿化面积不得少于30%。
5.2.3 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采取防护措施,在厂区周边设置不小于10米的卫生防护绿带。
5.2.4 排水泵站的设置应结合周围环境,并与居住建筑和公共设施建筑保持不小于10米的防护间距。
抽、送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液(气)体的泵站,必须设计为单独的建筑物,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2.5 工业企业、医院等单位排出的污水(废水),必须先经内部有效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系统,并在排出口前,设置水质有害物质监测设置。
5.2.6 雨水储存池、化粪池和生化等处理设施不得临城市道路(含规划道路)设置,若只能临城市道路设置需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6米。
5.2.7 城市道路、大型广场铺装的基层、面层应采用透水性材料。进行广场、绿地、住宅小区等规划设计时,宜考虑雨水的收集与利用,必要时可建人工调蓄和初期雨水处理设施。 第三节 电力电信工程
5.3.1 在城市建成区内原则上不应新建架空管线,原有架空线路应逐步改造入地。临时管线和特殊情况下确需架空的,需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研究,报市政府审批。
5.3.2 在城市规划区内,架空电力线路在技术条件允许情况下,同一性质的线路应同杆架设。架空电力线宜采取单塔多回的方式架设,且应采用钢管型杆塔或窄基塔,同时宜结合道路隔离带、城市绿化带进行建设。
在满足有关法律规定及技术规范的条件下,建(构)筑物的外边线距已有架空电力线边导线的最小水平距离:
1、1千伏至10千伏的不小于5米; 2、35千伏至110千伏的不小于10米; 3、220千伏的不小于15米; 4、500千伏不小于30米。 第四节 供热工程
5.4.1 城市供热采用以热电联产、热源厂为主的集中供热系统。单位自建供热设施应逐步改造,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系统。
5.4.2 热交换站供热规模及位置,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当不具备技术经济比较条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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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按下列原则确定:
1、新建居住区热交换站服务范围不宜越过周边城市道路,建议1万人设置一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平方米,宜采用半地下式;
2、对需改造采暖系统的居住区,应与原有采暖系统结合,宜减少热力站的数量;
3、热力站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等国家规范。热力站所在场所有隔声减振要求时,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五节 燃气工程
5.5.1 天然气场站如分输站、门站、储配站、调压站和加气(母)站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利用管道供气的场站宜设置在供气管道附近,占地面积宜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燃气设施距周围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间距必须满足相关规范规定要求。
5.5.2 燃气管道敷设除满足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包括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 2、燃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穿越; 3、高压、次高压燃气管道不得在高压供电走廊下、桥梁上敷设。
4、在燃气管线中心线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修建其他与燃气管线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5.5.3 建设用地内燃气管线必须地埋敷设,建筑物外墙上的燃气管道应隐蔽安全设置,建筑临街立面不得设置裸露的架空燃气管道。 第六节 管线综合
5.6.1 地下工程管线应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予办理管线工程开挖的规划许可;因特殊情况确需办理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5.6.2 工程管线的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
5.6.3 在现有道路上敷设地下管线,应采取顶管等先进的施工工艺,积极推广综合管沟的使用。正常状态下的电信电缆、电力电缆、给水管、热力管、排水管可进入综合管沟。 燃气管道应单独敷设,不应进入综合管沟及其它管线检查井。
5.6.4 市政工程管线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人防设施、绿化、河道、建筑物以及涉及消防、文物、净空控制和其它管线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征得相关单位的同意,采取相应的保护或者安全措施,并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节 环卫和消防工程
5.7.1 商业区、市场、客运枢纽站、体育文化场馆、游乐场所、广场、社会停车场、城市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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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园)及风景名胜区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应设置公共厕所。公共厕所设置标准应满足见表5-1的规定。
公共厕所设置标准参数 表5-1
设置密度(2城市用地类别 设置间距 (m) 座/km) 建筑面积 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备注 2/(m/座) 积(m2//座) 旧城区宜取密度的高限,新区宜取密度的中、低限 人流密集区域取高限密度、下限间距,人流稀疏区域取低限居住 3~5 用地 500~800 30~60 60~100 公共设施用地 4~11 300~500 50~120 80~170 密度、上限间距。商业金融业用地宜取高限密度、下限间距。其他公共设施用地宜取中、低限密度,中、上限间距。 工业用地 1~2 仓储用地 8001000 ~30 60 备注:1、其他各类城市用地的公共厕所设置可按: ①结合周边用地类别和道路类型综合考虑,若沿路设置,可按以下间距: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500~8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800~1000m。 ②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根据服务人数确定;最小建筑面积不小于20m/座。 ③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根据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按相应比例确定。 2、用地面积中不包含与相邻建筑物间的绿化隔离带用地。 以上配建的公厕必须临城市道路建设,并对外开放。
5.7.2 生活垃圾转运站宜靠近服务区域中心或生活垃圾产量多且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不宜设在公共设施集中区域和靠近人流、车流集中地区。
5.7.3 城市街区内消防通道与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米。建筑物总长度超过220米或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时, 应设置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应满足距建筑外墙大于5米、小于10米的要求,在消防车登高面与建筑之间不应种植高度超过4米的乔木或其他影响消防车登高的植物。
5.7.4 消防站的设置数量及半径应满足规范要求,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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