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及时、如实向中国驻XX大使馆和XX政府有关部门及海外公司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的防范工作,避免事故频繁或重复发生;
(十五)及时、准确、完整上报人身和设备安全情况,及时反映公司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十六)努力建立科学的安全管理机制和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公司行政正职是公司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一)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参建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组织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重要文件等,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各参建方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四)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定期主持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和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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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特别是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七)组织制定公司的境外安全防范和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组织救援、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
(八)在配备有关负责人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调整、任免的主要条件之一,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其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
(十)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十七条 各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未设总工程师的由分管基础建设的副总经理)对公司生产、基本建设、物资设备等领域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同时按照“全面责任管理、全员业绩考核”的要求,建立自上而下从目标出发确认与追究责任、自下而上从问题出发认识与落实责任的新机制。
第十九条 公司要建立、完善领导值班、带班制度,落实重大操作领导到现场制度,确保24小时有领导在现场组织指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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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要建立境外安全联络员制度,指定一名境外安全负责人和一名安全信息联络员,专职负责境外安全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中国驻XX经商处和海外公司相关部门,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四不放过”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考核重大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要切实避免由于安全教育、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疏漏而引发的安全事件发生。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安全监察部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公司安全监察部接受集团公司、海外公司安全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各参建方安全监督机构接受公司安全监察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各级安全监督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立安全监察部,并配备专职安全监督人员。项目部必须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监督人员。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各参建方主要部门设专职安全员,其他部门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公司、设计、监理安全监督人员,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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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部安全监督人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监督网。
第二十五条 安全监察部由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纪委书记兼工会主席)主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有效的安全监督体系。
(一)公司必须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安委会主任,分管生产、安全领导及各参建方负责人任副主任,公司有关部门及各参建方有关负责人为安委会成员;
(二)安委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分析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安委会必须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由公司安全监督部主要负责人任安委办主任;
(四)各参建方专职安全监督人员纳入公司安全监督体系,共同做好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公司应按XX和中国安全监察相关要求组织公司及参建方安全监督专职人员进行考试,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各参建方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八条 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一)监督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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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二)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要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三)组织编制本公司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公司各部门及各参建方对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四)监督本公司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定期组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考试和安全监督网活动;
(五)参加和协助本公司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六)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负有事故责任者,提出批评、问责、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七)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
(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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