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公司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队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项目法人承担本规定所明确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施工单位承担本单位职责和工作范围内的全部安全责任。
第七十条 公司项目必须成立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 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召集成立,并出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公司副总经理、设总、总监、各项目部经理担任。委员会其他成员由公司主要部门负责人、副总监、设计代表、各项目部分管安全副经理参加。
委员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的,要在7天内根据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七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一)通过并发布建设工地和施工单位统一的安全工作规定;
(二)决定工程建设中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 (三)协调施工单位之间涉及安全问题的关系; (四)聘任安全监督人员。
安全委员会不替代施工单位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十三条 安全委员会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会议决议和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施工单位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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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安全委员会采取重大决议表决形式。对于未通过的决议,有关条款未经修正不再次表决。决议不得违反XX、行业、集团公司和海外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五条 安全委员会下设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安全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人员由公司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和监理公司安全监理工程师组成。
第七十六条 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向安全委员会负责并由安全委员会授权。其主要任务是:
(一)监督各施工单位执行安全委员会决议的情况; (二)对工程中的重大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
(三)完成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十七条 安全委员会、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建立与各施工单位安全监督机构(或安全管理机构)的联系制度,共同保证安全委员会各项决议的落实。
第七十八条 安全委员会应建立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事故报告制度,随时掌握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单位逐级向公司报告,根据XX有关法律规定上报XX政府有关部门。
第七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中的重伤、死亡事故应报告本工程的安全委员会;安全委员会对施工单位的考核按安委会决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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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公司对施工单位执行本章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八十一条 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将本章有关条款作为合同内容明确。
第十章 重大危险源管理
第八十二条 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国和XX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及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等规章制度;
(二)落实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建档、备案、评估和问题整改工作;
(三)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网络数据;
(四)及时修订本公司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工作;
(五)及时向上级汇报重大危险源发生的事故;
(六)建立健全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三级网络,规范公司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工作,对本公司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
(七)做好本公司重大危险源定期自评估和监控管理工作。 第八十三条 公司每年第一季度完善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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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和备案工作,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台帐,及时录入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网络数据。
第八十四条 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档要求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危险有害因素要准确。
第八十五条 公司对普查出的重大危险源与XX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临界值进行对比,将构成XX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及时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十六条 对每个重大危险源均要提出评估报告、填写重大危险源评估表,并由公司生产领导组织制定整改计划,综合整理出《重大危险源评估综合报告》,在第一季度末上报海外公司,做好评估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八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XX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按评估标准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评估,并按本规定及时上报。
第八十八条 对新设立或者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应及时按评估标准重新进行评估,并及时上报。对按照评估结论已不构成XX国家级的重大危险源,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报告,予以注销。
第八十九条 对构成XX、集团公司规定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等要列入公司重点保卫部位,并落实保卫责任,采取有力措施,严防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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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对构成XX、集团公司规定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等,除水电厂大坝、火电厂灰坝、生活水厂外,其余都要列入重点防火部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十一条 本章条款,如XX国家无相关规定,或相关规定低于中国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的,参照中国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承发包工程
第九十二条 公司的对外发包工程,严禁雇佣临时工。 第九十三条 公司建立承发包工程管理制度,规范承发包合同的形式、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及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 对外承包和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公司的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第九十五条 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运行维护记录;
(二)工作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三)承包方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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