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XX)XX水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试行)(3)

2019-08-29 18:40

(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公司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四)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五章 规程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要按集团公司、海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制度和XX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

(一)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二)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公司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根据XX电网调度管理相关规定和购售电协议,编制本公司的调度规程,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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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五)根据XX消防规程、制度,制定本公司的消防管理实施细则,经批准后执行;

(六)根据上级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公司的实施细则,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 (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公司事故防范措施需要修改现场规程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二)至少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通知有关人员;

(三)现场规程每3至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公司每年公布一次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在公司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和监控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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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和监控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章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三十六条 公司每年应编制并实施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报送海外公司安全生产部批准。

第三十七条 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工程技术管理部为主,安全监察等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监或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第三十八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中国和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公司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三十九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XX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中国行业、集团公司、海外公司颁发的标准,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为出发点,从减轻职工压力、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推动安全设施标准化、提高消防水平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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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安全性评价、安全检查、危险点分析、技术监督、重大危险源管理、缺陷管理、可靠性分析等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防汛、抗震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费用中提取,专项使用。

第四十二条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主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四十四条 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和各参建方对各自派出人员在出国前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增强安全管理综合能力。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得派出。

第四十五条 公司和各参建方要制订派出人员行为守则,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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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驻外人员行为方式,要求派出人员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第四十六条 新入公司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公司、部门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培训和考试内容包括语言、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 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一)运行、调度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 200MW及以上机组和220kV电压等级以上变电站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全部进行仿真机培训;

(二)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规定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八条 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一)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考问讲解、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并组织反事故演习;

(二)离开运行岗位1个月及以上的主要岗位值班人员或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一般岗位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相关技术规程考试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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