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飞行气象情报交换的,应当通过民航地区空管局向民航局空管局提出申请,由民航局空管局确定其交换方式。
申请应当包括通航的境外机场名称、航班计划等信息。
第二章 机场天气报告 第一节 机场气象台(站)
第十二条 机场气象台(站)应当发布符合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航空气象 第1部分:观测和报告》的机场天气报告。
第十三条 机场气象台(站)应当于整点或者半点采集数据后立即发布机场例行天气报告。
第十四条 机场气象台(站)应当不迟于与本机场有关的飞行活动前2.5小时开始发布非自动生成的机场例行天气报告,直至飞行活动结束;其他时间可以发布由自动气象观测系统或者自动气象站自动生成的机场例行天气报告。
第十五条 配备自动气象观测系统或者自动气象站的机场气象台(站)应当每日24小时连续发布时间间隔为1小时的机场例行天气报告。
民航局空管局指定的机场气象台(见本办法附件二《指定发布半点机场例行天气报告的机场》)应当每日24小时连续发布时间间隔为0.5小时的机场例行天气报告。
第十六条 发布非自动生成的机场例行天气报告期间,
当天气达到机场特殊天气报告标准时,机场气象台(站)应当发布机场特殊天气报告。机场气象站可以发布不附加趋势部分的机场特殊天气报告。
第十七条 机场气象台(站)应当通过AFTN(航空固定电信网)或者其他有效手段将本机场天气报告(METAR和SPECI)发往本地区气象中心和民航气象中心。
本办法附件三《与境外气象服务机构直接交换飞行气象情报的机场》所列机场的机场气象台(站)还应当通过AFTN将机场天气报告(METAR和SPECI)同时发往相关的境外气象服务机构。
第二节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
第十八条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应当收集本地区民用机场的机场天气报告(METAR和SPECI),并编辑例行天气报告公报。
第十九条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应当将收到的境内机场和境外有关机场天气报告(METAR和SPECI),立即通过民航气象数据库广域网向本地区配备民航气象数据库系统的机场气象台广播。
第二十条 由本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确定,民航地区气象中心通过AFTN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向本地区未配备民航气象数据库系统和民航气象传真广播接收系统的机场气象
台(站)转发有关机场的机场天气报告(METAR和SPECI),或者由机场气象台(站)自行索取。
第三节 民航气象中心
第二十一条 民航气象中心应当将收到的本办法附件一的3、4和5所列的参加OPMET公报交换的国内机场例行天气报告(METAR)编辑成例行天气报告公报,不迟于整点后5分钟或者半点后5分钟,通过中国民航飞行气象情报收集中心发往香港机场气象台、台北飞行气象情报收集中心和本办法附件四《参加国际交换的OPMET公报分发地址》所列的境外有关飞行气象情报收集中心。
机场例行天气报告公报发出后收到的机场例行天气报告(METAR),在报头时间组后加注“RRA”(依次为“RRB”,“RRC”,……)字样后立即转发;机场天气报告(METAR和SPECI)的更正报应当立即转发。
第二十二条 民航气象中心应当将收到的境内机场和境外有关机场天气报告(METAR和SPECI),立即通过民航气象数据库广域网向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广播,通过民航气象传真广播系统向配备民航气象传真广播接收系统的机场气象台广播。
第二十三条 民航气象中心应当根据国内业务需求,通过中国民航飞行气象情报收集中心向境外有关飞行气象情
报收集中心或者气象服务机构索取所需的机场天气报告(METAR和SPECI)。
第三章 航空器空中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机场气象台(站)收到话音方式的航空器空中报告,应当立即填写本办法附件五《话音方式航空器空中报告记录表》,通过传真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发送给本飞行情报区气象监视台、本地区气象中心和民航气象中心。
第二十五条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应当将获得的国内例行航空器空中报告公报,立即通过民航气象数据库广域网向本地区配备民航气象数据库系统的机场气象台广播。
第二十六条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应当将获得的国内例行航空器空中报告公报,通过AFTN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向本地区未配备民航气象数据库系统和民航气象传真广播接收系统的机场气象台(站)转发。
第二十七条 民航气象中心应当每小时将国内的例行航空器空中报告编辑成公报,通过民航气象数据库广域网和气象传真广播系统向境内广播,同时通过中国民航飞行气象情报收集中心发往境外有关飞行气象情报收集中心,地址见本办法附件四《参加国际交换的OPMET公报分发地址》。收到特殊航空器空中报告,应当立即转发。
第四章 机场预报 第一节 机场气象台
第二十八条 机场气象台应当发布符合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航空气象 第2部分:预报》的机场预报。
第二十九条 机场气象台应当发布有效时间为9小时的机场预报(FC),其有效时段为2106、0009、0312、0615、0918、1221、1524和1803。
第三十条 机场气象台应当在每日与本机场有关的第一个飞行活动开始前2至3小时之间发布第一份机场预报(FC),之后在机场预报(FC)的有效起始时间前1小时10分钟至2小时之间连续发布机场预报(FC),直至当日飞行活动结束。
发布的第一份机场预报(FC)的有效时段应当包含该飞行活动的开始时间,有效时段的起始时间应当最接近飞行活动的开始时间。
当连续三份或者三份以上机场预报(FC)的有效起始时间之间没有飞行活动时,可以只发布其中的最后一份机场预报(FC),但应当在飞行活动开始前2至3小时之间发布。
第三十一条 按照第三十条的规定在飞行活动开始前2至3小时之间发布机场预报,发布时间迟于该机场预报的有效起始时间前1小时10分钟的,机场气象台应当预先报本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备案,由民航地区空管局报民航局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