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民用航空飞行气象情报发布与交换办法》的通知(3)

2019-08-29 18:40

管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附件一的5中FT/SACIXX公报所列机场的机场气象台应当发布为国际和地区飞行提供的有效时间为24小时的机场预报(FT),其有效时段为0024、0606、1212和1818,发布时间不迟于预报有效起始时间前2小时10分钟、不早于预报有效起始时间前6小时,最好不早于预报有效起始时间前3小时。

第三十三条 机场气象台对其发布的机场预报(TAF)不能持续检查时,应当发布机场预报取消报。

第三十四条 机场气象台发布的机场预报修订报、机场预报更正报或者机场预报取消报的有效时段应当与所修订的、所更正的或者所取消的机场预报的有效时段一致。

第三十五条 机场气象台应当通过AFTN或者其他有效手段将机场预报发往本地区气象中心和民航气象中心。

本办法附件三《与境外气象服务机构直接交换飞行气象情报的机场》所列机场的机场气象台还应当通过AFTN将机场预报同时发往相关的境外气象服务机构。

机场气象台为本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指定的其他机场制作机场预报,该机场预报还应当同时发往该机场预报对应的机场气象台(站)。

第二节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

第三十六条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应当收集本地区民用机场的机场预报,并编辑成机场预报(FC)公报。

第三十七条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应当将收到的境内机场和境外有关机场预报,立即通过民航气象数据库广域网向本地区配备民航气象数据库系统的机场气象台广播。

第三十八条 由本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确定,民航地区气象中心通过AFTN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向本地区未配备民航气象数据库系统和民航气象传真广播接收系统的机场气象台(站)转发有关的机场预报,或者由机场气象台(站)自行索取。

第三节 民航气象中心

第三十九条 民航气象中心应当将参加国际交换的有效时间为24小时的机场预报(FT)编辑成机场预报公报,不迟于预报有效起始时间前2小时,通过中国民航飞行气象情报收集中心发往境外有关飞行气象情报收集中心,地址见本办法附件四《参加国际交换的OPMET公报分发地址》。

第四十条 民航气象中心应当将本办法附件一的3和4所列的参加OPMET公报交换的有效时间为9小时的机场预报(FC)和有效时间为24小时的机场预报(FT)编辑成机场预报公报,不迟于预报有效起始时间前1小时,通过中国民航飞行气象情报收集中心分别发往香港机场气象台和台北

飞行气象情报收集中心,地址见本办法附件四《参加国际交换的OPMET公报分发地址》。

第四十一条 机场预报(FC、FT)公报发出后收到的参加国际交换的机场预报,民航气象中心应当在其报头时间组后加注“RRA”(依次为“RRB”,“RRC”,……)字样后立即转发;更正报、修订报立即转发。

第四十二条 民航气象中心应当将收到的境内机场预报和境外机场预报,立即通过民航气象传真广播系统和民航气象数据库广域网广播。

第四十三条 民航气象中心应当根据国内业务需求,通过中国民航飞行气象情报收集中心向境外有关飞行气象情报收集中心或者气象服务机构索取所需的机场预报。

第五章 着陆预报和起飞预报

第四十四条 机场气象台应当发布符合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航空气象 第2部分:预报》的着陆预报和起飞预报。

第四十五条 机场气象台应当发布着陆预报,但是当发布自动生成的机场天气报告时可以不发布着陆预报。

第四十六条 着陆预报采取趋势预报的形式,与所附着的机场天气报告一起发布和交换。

第四十七条 起飞预报由机场气象台按有关协议发布。

第六章 航路预报

第四十八条 民航地区空管局指定的机场气象台应当发布符合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航空气象 第2部分:预报》的航路预报。

第四十九条 由本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确定,当低空飞行密度较小时,或者低空飞行密度较大但有关机场气象台(站)不能得到低层区域预报时,指定的机场气象台应当发布特定范围内飞行高度在3000米(含)(高原地区为4500米(含))以下的起飞机场至第一降落机场的航路预报(ROFOR)。

第五十条 航路预报的有效时段应当覆盖相关飞行活动的整个过程,发布时间应当不迟于相关飞行活动开始前2小时。

第五十一条 发布修订的或者更正的航路预报时,其有效时段应当与所修订或者所更正的航路预报的有效时段一致。

第五十二条 指定的机场气象台通过AFTN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将航路预报,发往起飞机场气象台(站)、本地区气象中心和民航气象中心。

第五十三条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应当收集本地区有关机场气象台发布的航路预报。

民航气象中心应当收集全国有关机场气象台发布的航

路预报。

第七章 预告图形式的区域预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 民航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职责发布符合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航空气象 第2部分:预报》的预告图形式的区域预报。

第五十五条 预告图形式的区域预报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六《预告图范围、层次、有效时间、发布格式和发布时间》的要求。

第二节 机场气象台(站)

第五十六条 当低空飞行密度较大时,由本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确定,指定的机场气象台应当将制作的指定时次和区域的低层重要天气预告图及其修订或者更正的预告图,通过有线传真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发往本地区气象中心。

第三节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

第五十七条 当低空飞行密度较大时,由本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确定,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发布本地区低层高空风和高空温度预告图,综合收到的各指定机场气象台制作的低层重要天气预告图及其修订或者更正的预告图,发布本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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