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层重要天气预告图及其修订或者更正的预告图,通过民航气象数据库广域网发往民航气象中心。
第五十八条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应当将制作的本地区中层重要天气预告图及其修订或者更正的预告图,通过民航气象数据库广域网,发往民航气象中心数据库和本地区配备民航气象数据库系统的机场气象台。
第五十九条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应当将收到的全国范围中层和高层重要天气预告图及其修订或者更正的预告图,立即通过民航气象数据库广域网向本地区配备民航气象数据库系统的机场气象台广播。
第六十条 由本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确定,民航地区气象中心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地区未配备民航气象数据库系统和民航气象传真广播接收系统的机场气象台(站)转发全国范围和本地区的高空风和高空温度预告图和重要天气预告图及其修订或者更正的预告图,或者由机场气象台(站)自行索取。
第四节 民航气象中心
第六十一条 民航气象中心应当对收到的世界区域预报中心(WAFC)的区域预报产品进行处理,通过民航气象数据库广域网和气象传真广播系统广播。
第六十二条 民航气象中心应当综合收到的各民航地区
气象中心制作的中层重要天气预告图及其修订或者更正的预告图,发布全国范围的中层和高层重要天气预告图及其修订或者更正的预告图,通过民航气象传真广播系统和气象数据库广域网广播。
第六十三条 民航气象中心应当发布指定范围的中层和高层高空风和高空温度预告图,通过民航气象传真广播系统和气象数据库广域网广播。
第六十四条 民航气象中心应当将收到的各地区气象中心制作的低层高空风和高空温度预告图以及低层重要天气预告图及其修订或者更正的预告图,通过民航气象传真广播系统和气象数据库广域网广播。
第八章 缩写明语形式的区域预报
第六十五条 当有关机场气象台(站)不能得到低层预告图时,负责制作低层重要天气预告图的机场气象台可以发布规定区域的缩写明语形式的低空区域预报。
发布的缩写明语形式的低空区域预报应当符合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航空气象 第2部分:预报》。
第六十六条 负责制作缩写明语形式区域预报的机场气象台,应当通过AFTN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将缩写明语形式的区域预报发往有关机场气象台(站)、本地区气象中心和民航气象中心。
当需要支持低空气象情报(AIRMET)的发布时,区域预报应当以GAMET形式发往本飞行情报区及相邻有关飞行情报区的气象监视台。GAMET形式的区域预报每6 小时发布一次,有效时段为6小时,不迟于有效时间开始前1小时发布。
第六十七条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应当收集本地区有关机场气象台发布的缩写明语形式的区域预报。
民航气象中心应当收集全国有关机场气象台发布的缩写明语形式的区域预报。
第九章 重要气象情报和低空气象情报
第六十八条 气象监视台应当发布符合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航空气象 第2部分:预报》的重要气象情报和低空气象情报。
第六十九条 预期影响飞行情报区的有关火山灰云和热带气旋的重要气象情报,应当在有效时段开始之前12小时内尽早发布;如果这些现象已经存在,但尚未发布有关重要气象情报时,应当尽快发布。火山灰云和热带气旋的重要气象情报应当至少每6 小时更新一次。
其它重要气象情报,应当在预期的天气现象发生前不早于4个小时发布。如果这些现象已经存在,但尚未发布有关重要气象情报时,应当尽快发布。
第七十条 当已经发生的或者预期发生的天气现象不再发生或者预期不再发生时,应当发布有关的重要气象情报取消报或者低空气象情报取消报。
第七十一条 气象监视台应当将重要气象情报和低空气象情报发往责任区内的机场气象台(站)、境内气象监视台和民航气象中心。气象监视台的责任区见本办法附件七《气象监视台代码和责任区》。
气象监视台还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八《重要气象情报交换表》将发布的重要气象情报发往境外相关气象监视台。
第七十二条 气象监视台应当将收到的其他气象监视台发布的重要气象情报和低空气象情报,立即通过AFTN或者其他有效方式转发给责任区内有关的未配备民航气象数据库系统和民航气象传真广播接收系统的机场气象台(站)。
第七十三条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应当将收到的有关的重要气象情报和低空气象情报,立即通过民航气象数据库广域网向本地区配备民航气象数据库系统的机场气象台广播。
第七十四条 民航气象中心应当将收到的有关的重要气象情报和低空气象情报,立即通过民航气象数据库广域网和气象传真广播系统广播。
第十章 机场警报和风切变警报
第七十五条 机场气象台应当发布符合民用航空行业标
准《民用航空气象 第2部分:预报》的机场警报和风切变警报。
第七十六条 机场范围内发生或者预期发生重要天气时,机场气象台应当按照协议向有关单位发布机场警报。
第七十七条 机场跑道区、进近着陆区及起飞爬升区发生或者预期发生风切变时,机场气象台应当按照协议向有关单位发布风切变警报。
第十一章 非常程序
第七十八条 机场气象台(站)未收到有关飞行气象情报时,应当通过AFTN、有线传真或者其他有效方式依次向本地区气象中心和民航气象中心索取。报文格式的飞行气象情报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九《通过AFTN索取飞行气象情报的格式》索取。
必要时,机场气象台(站)可以直接向境内有关机场气象台(站)索取飞行气象情报,本办法附件三《与境外气象服务机构直接交换飞行气象情报的机场》所列机场的机场气象台可以直接向境外有关气象服务机构索取飞行气象情报。
第七十九条 机场气象台(站)、地区气象中心、民航气象中心承担回复有关机场气象台(站)索取飞行气象情报的义务。
中国民航飞行气象情报收集中心承担回复境外有关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