⑤教师具有参与教育管理权; ⑥教师具有培训进修权 ⑦教师具有申诉权 21、教师的义务 ①遵纪守法的义务; ②教育教学的义务; ③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 ④尊重学生人格义务; ⑤保护生生权益的义务。 22、教师的任职条件
①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的资格;
②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③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能全面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 ④具备学历、学位以及工作年限的要求。 ⑤身体健康。
23、教育法律责任及其特点
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当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 ①必须有法律明文的规定; ②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
③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 ④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 24、简述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①有损害事实。既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
②损害的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即责任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规定的行为。
③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心理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④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
6
的必然结果。
25、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①行政法律责任。其承担方式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消除不良影响、罚款、没收、责令停业、取消资格、责令限期清退或修复、责令赔偿、拘留等。
行政处分:即纪律处分,有八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校察看、开除。 ②民事法律责任: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承担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训诫等。 26、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有哪些?
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是指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对象。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成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有: (1)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 (2)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3)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校长和教师;
(4)就学学生及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5)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27、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补救性的,如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履行债务、撤销违法决定、纠正不当行为、返还权益、赔偿等;
(2)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等。
(3)学校与校长的法律责任:通报批评、整顿、勒令停办停招、取缔、取消资格、宣布考试无效、取消举办考试资格、没收违法所得。
(4)教师的法律责任:撤销或取消教师资格、行政处分、解聘。
(5)学生的法律责任:一般采用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 28、学校违法向学生收费的法律责任:
答:由教育主管行政部门责令其退还所收费用,并对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处分。 29、什么是学生伤害事故?常见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学生伤害事故: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了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7
常见表现形式:运动伤害、课余伤害、校外活动事故。 30、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有哪些? ①制度不严,管理不善。
②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拆除; ③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 ④体罚或变相体罚 ⑤安全保障措施不力; ⑥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
⑦学生自尊心强,心理承受能力低
31、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的区别是什么? 主体对象 根据 性质 产生方式 内容 手段 责任 监护职责 未满18岁;精神病人 民法 私法 法定与指定 人身和财产 有惩戒权 无限责任 无过错原则 教育保护职责 在校学习的未成年或成年学生 《教育法》 公法 法定 教书育人 依法劝导、批评或处分 有限责任 过错原则 3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①界定了学校责任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了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②明确了适用范围。确定为各级各类学校即大中小学都适用。
③明确了学校责任的性质。学校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保护职责而非监护职责;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④明确了伤害事故的类型。一是学校责任事故;二是学生责任事故;三是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事故;四是混合型责任事故。
⑤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主要由学校进行处理,教育部门予以指导、协助和调解。
⑥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原则与经费来源。依据《民法通则》、有关司法解释和相关法规及有关规定确定;经费来源:一是学校筹措,二是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三是鼓励学生、学校参
8
加相应的保险。
33、什么是教育法律救济?其特征是什么?
答: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救助的法律制度。 特征:①权利受到伤害是教育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 ②教育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是对受损害的权利的弥补; ③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 35、什么是教师申诉?有哪些特点?
概念:是指教师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特征: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3)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范围: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
受理教师申诉的机关及管辖:教师申诉制度的管辖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等。 教师申诉制度的主要环节和程序: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 36、什么是教育行政复议?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是什么?
概念: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原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给予补救,由受理的教育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判明其是否合法、适当和责任的归属,并决定是否给予相对人以救济的法律制度。 特点:1)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严格的法律制度2)教育行政复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3)教育行政复议机关对于相对人提出的复议申诉必须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或裁决。 范围:
1)对教育行政处罚的不服的 2)对教育行政强制的措施不服的 3)对不作为违法,可以请求复议救济 4)对违法设定义务不服的 5)对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 6)对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
管辖:1)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管辖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教育行政机关管辖 3)特定管辖。
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和执行。 37、简述教育行政诉讼及其特点、受案范围
时间:(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1990年10月1日生效执行。
概念: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补救;人民法院对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维护和监督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矫正或撤销违法侵权的行政行为,给予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特殊保护的法律救济活动。 特点:1)主管恒定、诉权专属、标的确定、被告举证、不得调解。范围: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
教育行政诉讼的步骤:起诉、受理、审理、裁决、执行 教育行政诉讼的审理依据和判决: 判决处理:1)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2)判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第一主要证据不足;第二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第三违反法定程序;第四超越职权,第五滥用职权)3)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4)判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38、什么是教育行政赔偿?
概念: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由国家给予的赔偿。
特点:1)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2)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3)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4)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5)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