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由职务行为主体、职务违法行为、损害与因果关系四个部分组成。
1)职务行为主体:是指执行国家职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职务违法行为:是国家侵权责任中最根本的构成要件,它说明了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最根本的原因; 3)损害:损害发生是国家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它包括人身权的损害和财产权的损害; 4)因果关系:是联结责任主体与损害的纽带,是责任主体对损害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与前提。 行政赔偿的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一是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二是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三是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四是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份伤害与死亡的违法行为;五是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
2)侵犯财产的违法行政行为(一是违法实施罚款;二是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 4)违法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
1)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一是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二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务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一是有法律、法规所明确授予的行政权;二是在行使被授予的行政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三是委托的行政机关;四是行政复议机关。 39、教育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由职务行为主体、职务违法行为、损害与因果关系四个部分组成。 1)职务行为主体:是指执行国家职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
2)职务违法行为:是国家侵权责任中最根本的构成要件,它说明了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最根本的原因; 3)损害:损害发生是国家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它包括人身权的损害和财产权的损害; 4)因果关系:是联结责任主体与损害的纽带,是责任主体对损害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与前提。 40、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违法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第4款“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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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地29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学校应当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36条“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第15条“禁止以任何形式侮辱、殴打教师和学生”“教师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侮辱学生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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