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30号令)(2)

2019-08-29 18:54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否决性条款集中单列。 否决性条款应当明确,易于判断。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与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招标文件补遗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的否决性条款,并发给所有投标人。

本规定所称的否决性条款,是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不予受理投标或者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有效期。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同时报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发出招标文件可以与发布招标公告同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同时报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章 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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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参加与其资质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

违反建筑市场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限制招投标处理的,在限制投标期限内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投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和被控股关系的两个以上单位,不得在同一招标中投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出具签收凭证,在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报价进行调整的,应当附具详细的调整内容和价格,调整后的报价为最终投标报价。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但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限额。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串通投标的行为: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泄露投标文件内容,或者授意投标人补充、修改投标文件内容;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应当保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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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标人组织、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或者提供方便;

(四)招标人授意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之间不得有下列串通投标的行为: (一)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为谋取特定投标人中标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而联合采取行动;

(三)属于同一协会、商会、集团公司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在投标中采取协同行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投标人之间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三十条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一)使用其他单位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

(二)投标时使用其他单位印章,或者由其他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非本单位人员;

(四)投标担保采用转账支票、汇款等方式,但不是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采用银行保函、银行汇票等方式,但不是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弄虚作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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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资质或者资格证书、印鉴参加投标;

(二)伪造、虚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

(三)伪造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管理人员从业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三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属于招标文件中否决性条款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投标: (一)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未按规定参加开标的; (二)招标文件中要求项目负责人参加开标而项目负责人未参加的。

第三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三分之一。招标人代表应当具有中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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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职称或者建设工程类执业资格。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当保密。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向招标人提出回避;未主动回避的,招标人、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停止其参与评标活动: (一)是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的; (二)是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的;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

(四)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招标投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擅离职守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二) 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回避的;

(三) 接受授意不公正评标或者影响其他评标专家正常评标的;

(四) 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五) 收受利害关系人好处为其提供便利的;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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