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招标人与中标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订立书面合同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相关处理措施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备案职责的;
(二)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其他不履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六十条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时,发现有关违法行为应当由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经有关部门确定为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 (二)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招标人自身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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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五)停建、缓建的建设项目,原承包单位没有改变且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规划阶段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涉及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者扩初设计,不宜再进行设计招标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市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六十二条 水利专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水务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3日”、“5日”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2日市人民政府公布,2004年6月30日市人民政府修订公布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 工程 招投标△ 规定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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