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说明书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申请人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应当有表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附图。 第十八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几幅附图应当按照“图 1,图 2,??”顺序编号排列。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
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他注释。
第十九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第二十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驳回和无效】。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驳回和无效】。
第二十一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必考点】;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必考点】。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前款方式表达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选考点】。 第二十二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必考点】; (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必考点】。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必考点】。
例如:引用主题错误、
第二十三条 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说明书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有附图的专利申请,还应当提供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附图。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 4厘米×6 厘米时,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过 300 个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第二部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意见陈述书的撰写
(一)、无效宣告请求书模板 尊敬的专利复审委员会:
您好!请求人XXX根据专利法第45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针对专利权人XXX于2009年11月20日申请的专利号为ZL 2009234567.8、名称为“用于挂在横杆上的挂钩”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该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专利的申请日为XX,优先权日为XX。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和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5和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范围的规定,以及不符合R20.2有关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供如下的证据:
对比文件1,CN2100345Y中国专利说明书,其申请日为2009年11月19日,公开日为2011年5月6日。
上述对比文件1、2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对比文件3的申请日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公开日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后,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关于优先权和现有技术
先阐述对比文件1中未记载权利要求2技术方案。。。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中未记载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2不能享有优先权,从而授权公告日在该专利的申请日和优先权日之间的对比文件构成了该专利权利要求2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 权利要求 1-3和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其中,现有技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有优先权的,申请日指优先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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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 1 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挂在横杆上的挂钩。对比文件 1 公开了一种用于挂在展示架横杆上的挂钩,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XX]段至第[XX]段以及附图1可知,在其挂钩本体1的左右相对的两部分的内侧上分别设有凸部2和突片3,在挂钩挂在横杆上时,这些突起与横杆的外圆周表面接触,从而与横杆牢固定位,防止挂钩脱落。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完全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挂钩与权利要求 1 所要求保护的挂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的技术效果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为:“XXXX”。对于该附加技术特征,请求人认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两个或更多个…”中的“更多个”可以理解为3个、4个、5个等,因而可以认为两者的数量限定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由此可知,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A22.2规定的新颖性。
2、权利要求1-3和6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备新颖性。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衣架,参见对比文件2文字部分的最后两段和图1、2,该衣架具有相当于本申请挂钩的夹紧部 21,夹紧部21具有两个夹臂、连接两个夹臂的弯曲部24和位于夹臂圆弧形部分边沿的四个突棱,这些突棱的形状为山脊状,当挂钩挂在更大直径的横杆上时,除了夹臂圆弧形部分的四个突棱之外,夹臂的其余部分不会与横杆相接触,此时,横杆被四个具有山脊形状的突棱夹持。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也完全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且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的技术效果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备新颖性。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见,从属权利要求2、3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3和6相对于对比文件3也不具备新颖性。
二、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其中,现有技术指的是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有优先权日的,申请日指优先权日。
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1的技术领域与权利要求1的相同,且公开的技术特征最多,可以把对比文件1作为权利要求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参见其说明书第x页第x-x行,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该区别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以下技术效果??,由此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参见其说明书第x页第x-x行及说明书附图1、2,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可见,上述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且在对比文件2所起的作用为??,与在权利要求1中为解决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不具有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第x页第x段),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2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解决了??技术问题;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权利要求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2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不具有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7中的“XX”进一步限定为“XX\\XX”。但正如说明书第8段所指出的,这些形状是公知的,即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时,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A22.3规定的创造性。 三、权利要求4和5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1、本专利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突起物具有宽的宽度”。其中的“宽”含义不确定,导致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应当被无效。
2、本专利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宽的宽度在所述横杆的轴向方向上宽于挂钩本体的宽度”。首先,“所述宽的宽度”在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缺乏引用的基础,其次,如上所述,其中的“宽”含义不确定,因此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也应当被无效。
3、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权利要求,但其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XX”仅记载在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中,而未记载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中,致使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和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未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不符合A26.4的规定。 四、权利要求7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而在说明书第x页第xx段及第x页第xx段记载的内容为??,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难以预料到除了说明书所记载的上述具体实施方式之外,权利要求7附加技术特征所概括的其余实施方式也能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取得相同的预期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7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是从说明书中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7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例子: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在从该隆起结构至囊帽的开口端之间设置足以使囊帽和囊体准确固定在同轴位置的结构”仅仅表述了该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者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使囊帽和囊体准确固定在同轴位置”,并未记载通过何种技术手段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而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是通过在从胶囊囊帽的环形隆起物至开口端之间设置多个对称排列且高度相等的突起物这一特定的技术手段来实现囊帽和囊体的同轴固定。因此,权利要求1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且未清除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五、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R20.2规定
由于权利要求1未记载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XX”,因此,也不符合R20.2有关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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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不符合A2.3的规定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产品材料的限定,是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由此,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不符合A2.3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和6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5和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无效宣告请求人:×××
2010年8月5日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提供给客户的咨询意见模板
尊敬的A公司:
很高兴贵方委托我专利代理事务所办理针对专利号为XX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通过对拟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实用新型专利文件和贵方提供的四份无效宣告请求证据的分析,现给出如下咨询意见。
(一)所提供的四份证据的适用范围
拟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件(以下简称“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10年2月23日,未要求优先权,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案适用现行《专利法》。该专利的专利权人为甲公司。
证据1专利号为ZLX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件(以下称作“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为2010年1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XX,专利权人也是甲公司,因此其是一份专利权本人在该专利的申请日前提出申请、并在此申请日后授权公告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件,按照现行《专利法》的规定,该对比文件1可用作判断该专利各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新颖性的证据,但其未构成该专利的现有技术,不能用作判断该专利各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的证据。
证据2专利号为ZLX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件(以下称作“对比文件2”)的申请日为XX,授权公告日为XX,因此,这份对比文件构成了该专利的现有技术,其可用作判断该专利各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新颖性和/或创造性的证据。
证据4专利号为ZLX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件(以下称作“对比文件4”)的申请日为XX,授权公告日为XX,因此,对比文件4是一份在该专利的申请日前提出申请、并在此申请日后授权公告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件,可用作判断该专利各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新颖性的证据,但其未构成该专利的现有技术,不能用作判断该专利各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的证据。
(二)分析四份证据所披露的内容能否使各项权利不具备A22.2规定的新颖性和/或A22.3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
(1)是否具备新颖性的分析(2)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分析。。。。。。。。。。。。。。。 (三)分析各项权利要求是否存在无需证据支持的无效宣告理由 (四)确定无效宣告理由和支持无效宣告理由的证据 (1)确定无效宣告理由 通过上述分析,本无效宣告请求案可以以该专利不具备A22.2规定的新颖性,不具备A22.3规定的创造性以及不符合A26.4有关权利要求应当清楚限定要求专利保护范围的规定为无效宣告理由,请求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
其中,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不具备创造性;。。。。。。但是,目前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能否定权利要求3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证据的选用
对比文件4是一件申请在先、授权公告在后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件,未构成该专利的现有技术,不能用作判断各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的证据,仅能用于判断各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新颖性,但其又不能否定各项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因此,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案中不选用对比文件4作为证据。
(五)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前景的分析及有关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就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而言,以目前的证据来看,可以提出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的请求。但注意到,目前的证据不能否定权利要求3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而权利要求3未清楚限定要求专利保护范围的无效宣告理由虽然成立,但如专利权人进行相关修改消除了此缺陷,且修改符合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专利文件修改的规定,前景可能是部分无效。
鉴于专利权人甲公司已经针对贵公司投入市场的产品提出专利侵权诉讼,为了能够向法院提出中止诉讼的请求,应当在收到专利侵权诉讼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针对该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因此,尽管按照目前的证据本无效宣告请求案的前景很可能是部分无效,但仍应当尽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便在向法院提交专利侵权诉讼答辩状的同时提出中止诉讼的请求并附交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的受理通知书。
与此同时,应当对该专利进行扩大范围的检索和调研,以便及时补充证据和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就目前本无效宣告请求案的前景来说,可结合专利侵权案来确定是否作出补充检索和调研。所检索到的现有技术证据和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在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当然对于公知常识性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
如果经过补充检索和调研,未找到足以否定权利要求3的新颖性或创造性的现有技术或公知常识性证据,且贵公司投入市场的产品又落入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还可以考虑是否要与专利权人甲公司和解。
以上分析意见,谨供贵公司参考。
XX专利代理机构XX专利代理人
XX年XX月XX日
(二)、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陈述书模板
尊敬的专利复审委员会:
您好。专利权人收到了专利复审委员会转来的请求人张某于XX年XX月XX日针对专利号为XX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现答辩意见如下:
一、关于请求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资格
请求人在针对本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乙代理公司。然而,乙代理公司曾接受本专利权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了本专利申请阶段的相关事宜。因此,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乙代理公司无权接受张某的委托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其指派的专利代理人李某也无权作为请求人的专利代理人参加针对本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拒绝乙代理公司和代理人李某参加针对本专利进行的无效宣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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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改说明
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删除,并将权利要求2至4合并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5中“xxx”的技术方案,此外还相应地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详细说明如何修改)。
上述针对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至4的合并式修改,是在答复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期限内作出的,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无效审查期间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的各项规定。专利权人请求复审委员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审查。
三、关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1)新颖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因而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本专利的技术特征最多,可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实际解决的的问题是??的技术问题。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但由于对比文件1明确指出了??可能导致??,因此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不能通过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得到通过??来解决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而且本专利??具有有益效果。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四、关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已清除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在“XX”特征之前已经描述了“XX”的技术特征,已消除了无效宣告请求人所指出的原权利要求3不清楚这一实质性缺陷,即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符合A26.4的规定。
五、关于本专利两项主题不具有单一性的无效宣告理由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指出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鉴于该无效宣告理由不属于R65.2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理由不予考虑。
六、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宣告理由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仅笼统地提出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因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而不符合A26.4的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并未在请求书中对此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具体说明。根据R65.1以及《专利审查指南2010》的相关规定,上述无效宣告理由属于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没有具体说明且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也未补充具体说明而应当不予受理的情形,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无效宣告理由不予考虑。
七、关于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中涉及的理由和证据
请求人张某于XX年XX月XX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该意见陈述书是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之后提交的,其中涉及的证据对比文件3是一份专利文件,并不是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也不是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新增加的有关本专利不符合A9.1和A2.3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也不是因“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无效宣告理由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而变更的无效宣告理由,由此可知,所补交的证据和补充的无效宣告理由均超过了R67规定的允许增加理由和补交证据的期限,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无效宣告理由不予考虑。
八、关于权利要求2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的无效宣告理由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指出原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这一无效宣告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因为XX是现有技术中已知的XX材料,例如在请求人所提供的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冷藏桶的保温层可以采用泡沫材料,由此可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是将已知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因此,该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符合A2.3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至3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
专利权人:郑某 XX年XX月XX日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陈述书给专利权人的咨询意见
尊敬的甲公司:
经过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分析,需要对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我方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我方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以争取我方专利在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有效,具体咨询意见如下。 1.“无效宣告请求书”所引用证据的适用范围 2.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宣告理由
3.关于权利要求3未清楚限定要求专利保护范围的无效宣告理由 4.关于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建议在答复“无效宣告请求书”时对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按照如下方式进行修改:删除独立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合并为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这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既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又没有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并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修改的各项规定。
以上为本代理机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的分析咨询意见,先提供给贵公司参考,并请贵公司能早日给出如何答复“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如何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指示,以便能在自收到“无效宣告请求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和意见陈述书。
XX专利代理机构XX专利代理人
XX年XX月XX日
第三部分、撰写权利要求的步骤
(一)、撰写权利要求书的主要步骤:
(1) 在理解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基础上,找出其主要技术特征,弄清各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 (2) 根据检索和调研得到的现有技术,确定与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3) 根据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一步确定本发明或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而列出本发明或实用新型为解决此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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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问题所必须包括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并应当尽可能用上位概念或并列概括的方式加以概括,以使其具有较宽的保护范围;
(4) 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作比较,将它们共同的必要技术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本发明或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写入特征部分,从而完成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
(5) 对其它附加技术特征进行分析,将那些有可能对申请的创造性会起作用的技术特征作为对本发明或实用新型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写成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
对撰写后独权的检验:用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来检验,一看所概括的范围是否存在一种实施方式未被说明书公开,若是,则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二看保护范围是否清楚;三看技术方案从整体上是否能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二)、一种参加考试时撰写权利要求的方法
四项基本原则:1). 初选方案一定要全;2). 最终方案一定要准;3). 避免 “无用功”;4). 论述要面面俱到。 步骤1:确定本发明的所有可能方案
阅读考试所给的本发明材料(先不要看对比文件),然后确定材料中一共给出了几个技术方案,有几个主题。可以先不列出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只用各方案的区别特征代表这些方案。这一步必须做到找出考试材料所给出的全部技术方案,确信没有遗漏时才可以进行下一步。否则,如果写到一半时才发现自己选的方案不具有创造性,就进退两难了。
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一定要紧扣考试材料,不要脱离材料所给范围。不要曲解“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具有较大的保护范围,最大限度地体现申请人的利益”这种要求的意思,所谓最大限度,从考试角度来理解,应该是在考试材料所给范围内的最大限度。考试材料所给的方案肯定是确定的,数量不会很多。而且预定为答案的方案一般不会是多个,否则,评分标准就很难统一了。其实,考试时只要把考试材料中预设的那些备选方案挑出来就行了,不必补充,即使是考撰写。这样作是完全符合考试要求的,考试并没要求替申请人进行开发。在考答复审查意见时,这样作还可以避免修改超范围。
在具体操作时,除了考试材料明确指出的本发明第一种实施方式,第二种实施方式……之外,还要注意每个实施例中以及说明书末尾例如“作为另外的选择……”这样的话,这些都是对方案的提示。 步骤2:阅读理解对比文件
步骤3:相对于对比文件审查所有方案
逐个方案地审查是否相对于对比文件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需注意的是不要对技术水平要求过高,不要先入为主地对某个方案抱有轻视,只要该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有不同之处和考试材料说明该方案的某特征有效果,就可以算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步骤4:从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方案中选定最佳方案 步骤5:撰写或修改
针对选定的方案,根据考试材料所给的内容,写出实现功能的必要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的措辞一般情况下采用考试材料的原始表述即可,没必要从技术角度考虑考试材料的表达是否规范。 步骤6:确定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步骤7:划界
步骤8:确定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有益效果 这些内容一般都可以在考试材料中找到。 步骤9:撰写从属权利要求
将余下的在步骤1中列出的方案写成从属权利要求 步骤10:陈述意见
每个方面、各方面的每个层次都要论述到:
1. 不超范围。具体指出在说明书的哪部分有支持。如果是考撰写就不必写了。 2. 新颖性。要相对每篇对比文件陈述。
3. 创造性。要按对比文件1+公知技术常识、对比文件2+公知技术常识、对比文件1和2结合+公知技术常识几种情形分别论述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两方面。对公知技术常识只要提到即可。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可以从考试材料中摘抄,对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之间的关系可以作一些个人发挥。
4. 如果有多个独立权利要求,论述单一性,具体指出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无效宣告的理由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根据R65.2规定,针对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能够提出无效的理由仅限于:
①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属于A5.1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或者是依赖遗传资源完成但该遗传资源的获取或利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A5.2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或者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属于A25.1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③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A2.2或A3规定的客体。
④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在中国完成并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时未按照A20.1的规定事先报经专利局进行保密审查的情形。
⑤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A22.2规定的新颖性或A22.3规定的创造性或A22.4规定的实用性。
⑥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或者未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不符合A26.4的规定。
⑦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说明书未按照A26.3的要求充分公开专利保护的主题。
⑧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未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R20.2的规定。
⑨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A33的规定;分案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不符合R43.1的规定。
⑩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另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依照A9的规定不能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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