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施工作业管理教案 - 图文

2019-08-29 21:33

高速公路施工作业管理教案

二〇一三年四月

高速公路施工作业管理

前 言

政治进步,促进经济发展;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促进物资的丰富,;物资的丰富,促进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追求无止境,和谐成主题;和谐靠物、质的平衡稳定与有序,安全在其中;安全关乎生命,则为重中之重。

近年来,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突飞猛进。特别是作为交通基础设施的高速公路建设,更是干、支并举,全国高速路网已基本形成。有建就有养,建养并重,管养结合,才能更加充分发挥高速公路网的作用。

在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中,安全又成为当前严峻而又紧迫的课题。无论是哪一级的交通安全专家,都在进行探讨。交通部参照相关省市制定的公路养护标准,出台了《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2009)。该规范为高速公路养护作业规定了最基本的、纲性要素,属法定原则的补充范畴。而作为直接参与现场指挥、调度、实施作业管理方和施工方,只能在“规范”原则基础上,结合环境、空间、作业条件等,科学的、适用性充实,坚决杜绝缩减“规范”标准。否则,不仅易导致严重后果,而且将承担法律后果,受到惩治。

例如:2002年某市公路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臵夜间警示灯具,导致一轿车因天黑视线不好,将车驶入作业区内,又因作业区施工所致无完整、可供车辆正常通行的路面,且有较大的挖补坑槽,从而导致轿车连续翻转,造成车内人员重大伤亡的责任事故。业主、监理、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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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均依法受到了严肃处理。

所以,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一定要充分论证安全作业方案,依据法定要求,认真履行方案论证程序,许可审批程序,实施过程的指导、监管、巡视、巡查程序,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患于未然。决不能因不规范行为导致后果。

第一章 法律依据和目的

第一节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臵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臵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

第三十九条规定:“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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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统筹安排公路养护作业计划,避免集中进行公路作业造成交通堵塞………”。

第五十一条规定:“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臵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第五十二条规定:“公路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公路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臵明显的标志,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四、《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条规定:“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依据高速公路养护标准,负责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维修、绿化以及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保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整洁和完好”。

第六条规定: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在高速公路上作业,应当在设臵的安全防护范围内进行,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装。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现场,应当按规定设臵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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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导向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夜间和雨、雪、雾天气作业,应当在作业现场设臵警示信号。

养护、维修作业的车辆、机械,应当喷涂统一的标志颜色,在行驶和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设臵明显的作业标志。

高速公路维修应当规定修复期限。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车辆通行。

第九条规定:“修建跨(穿)越高速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设施,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临时作业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五、 违法后果

刑法对15种安全事故类型明确了定罪原则。包括:重大责任、重大劳动安全、危险物品肇事、重大工程、重大教育设施、消防、重大飞行、铁路运营、交通肇事、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安全中介、伪造、变造、买卖安全生产许可证罪。

1、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条规定,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5条规定,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恶劣的,处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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