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号 案”名称 6 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法规则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备注 2005年2月1日 7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2004年2月1日 员会、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2005年1月1日 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2005年9月1日 员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2004年9月1日 员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财政厅 1995年7月19日 2005年6月1日 8 9 10 云南省会计条例 11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 12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13 云南省财政厅 2005年6月1日 四、执法事项:
行政处罚:(共74项)
1、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对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政。同时,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本级政府领导人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2)《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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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采取行政措施:(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违法金额收缴同级财政,其中将预算内资金转移到预算外使用的,应当上缴上一级财政。”
(3)《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职能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应当纳入本单位财会机构统一管理和核算。禁止将预算内的资金转移到预算外使用,禁止将预算外资金交给非财会机构管理,禁止帐外设帐或者公款私存。”
2、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或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或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违法金额一律没收上缴财政。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2)《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九条:“职能单位必须依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程序、办法取得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禁止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擅自缓收、减免应收的预算外资金。”
(3)《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已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财政等法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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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自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或者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予以通报批评,违法金额限期退还原缴款单位和个人,无法退还的,收缴财政。” 3、用预算外资金私设“小金库”、搞房地产等计划外投资,从事股票、期货交易以及各种形式的高消费活动和不按规定要求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对用预算外资金私设“小金库”、搞房地产等计划外投资,从事股票、期货交易和不按规定要求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等违反规定的活动,以及滥发资金和实物的,除责令追回资金上缴同级财政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和有关领导处分”。
(2)《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以及滥发钱物的,责令单位限期追回资金,并与违法所得一并收缴同级财政”。
(3)《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禁止用预算外资金进行房地产等计划外投资,从事股票、期货交易,以及各种形式的高消费活动。”
4、擅自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或者收费标准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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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已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财政等法定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擅自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或者收费标准的,审批文件无效,违法金额限期退还原缴款单位和个人,无法退还的,收缴财政”。 5、预算外资金未按规定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截留坐支 处罚种类:警告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取消帐户;逾期仍不改正的,通知开户银行强制将其预算外资金划入财政专户。”
(2)《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二款:“预算外资金收入应当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不得截留坐支。少数费用开支有特殊需要的预算外资金,经财政部门核定收支计划后,可按确定的比例或按收支结余的数额定期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6、将预算外资金交给非财会机构管理,帐外设帐或者公款私存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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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违法金额收缴同级财政,其中将预算内资金转移到预算外使用的,应当上缴上一级财政”。 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8、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9、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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