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3、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照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4、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照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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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25、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照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26、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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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28、 招标采购单位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29、 招标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30、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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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31、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供应商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32、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33、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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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4、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35、 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36、评标委员会成员泄露评标情况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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