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干砂灭火;地面上的绝缘油着火,应用干砂灭火。扑救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火灾(如电缆着火等)时,扑救人员应使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第二章 各车间岗位安全规程 第一节 主控制室岗位安全规程
1.1 设备不运行时,系统工作方式选择开关、手动/自动控制方式选择开关、微机和模拟屏电源开关都必须放在零位。
1.2 事故状态或设备检修等需要单机启动时,必须得到允许才可以解除联锁,进行单机操作。
1.3 电工在进行维修工作之前,必须将自动/手动选择开关放在零位,不得放在自动位置。
1.4 设备停机后未经允许,不允许启动。 1.5 自动停机后,未查明原因不允许启动。
1.6 在事故状态或维修设备时,操作工不得进行启动操作,当事故处理完毕,得到值班长的通知后方可启动。
1.7 非本岗位人员不准进入微机室,其他人员如因工作需要进入操作室者,不许打闹嬉戏,更不准操作室内任何设备 1.8 上岗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劳保品。
1.9 严禁湿手操作电气设备,禁止用湿抹布擦电气设备。 1.10 岗位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
1.11 停机检修要断电、挂牌、防止误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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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锅炉车间岗位安全规程
1.1 上岗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好劳保用品,禁止带病或酒后上岗。 1.2 司炉工应经岗前培训、考试、持证上岗。
1.3 禁止与工作无关人员进入锅炉现场,因工作需要进入时应实施登记准入制度,严禁携带火种、禁止穿带铁钉的鞋,关闭移动通讯工具,必须佩带煤气报警仪。
1.4 锅炉各项联锁保护装置及报警装置,必须随时处于灵敏可靠状态,发现问题应及时逐级汇报。
1.5 每次启炉前,必须进行各项联锁、保护试验,合格后方可按规程启动。 1.6 在锅炉点火、升温、升压过程中严格执行按《锅炉运行操作规程》操作,不得违规操作。
1.7 密切注视水位和压力变化,严禁发生缺水、满水事故和超温、超压运行,一旦发现锅炉严重缺水时,应紧急停炉,严禁向锅炉进水。
1.8 每白班冲洗水位计,冲洗水位计按操作规程操作,戴手套,站在侧面,打开阀门时要缓慢小心。
1.9 DCS压力指示、就地压力表、低置压力表每班接班前必须进行对照,保持一致,灵敏好用。
1.10 观察锅炉燃烧情况时,应戴防护眼镜或用有色玻璃遮护眼睛。严禁站在看火门、检查门或喷燃器检查孔的正对面。 1.11 空气呼吸器应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1.12 操作煤气阀门时必须两人以上,在上风处,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带上煤气报警器,处理煤气泄漏时必须佩带好呼吸器,并派专人监护。 1.13 在锅炉运行中应经常检查锅炉承压部件有无泄漏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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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当锅炉濒临灭火时,禁止投油、气助燃。当锅炉发现灭火时,禁止采用关小风门,继续给气使用爆燃的方法来引火。锅炉灭火后,必须立即停止给气。只有经过充分通风后(5min),方可重新点火。
1.15 在锅炉运行中,不应带压对承压部件进行焊接、捻缝、紧螺丝等工作。在特殊紧急情况下,需带压进行上述工作时,必须采取安全可靠措施,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正确使用防烫伤护具,由专业人员操作,方可进行处理。 1.16 安全门必须按照DL 612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定期进行排汽试验。
1.17 排污时工作人员必须戴手套。在排污装置有缺陷或排污工作地点和通道上没有照明时,禁止进行排污工作。
1.18 开启排污门可以使用专用的扳手,不准使用套管套在扳手上帮助开启排污门。锅炉运行中不准修理排污一次门。
1.19排污系统有人正在检修时,禁止进行排污。在同一排污系统内,如有其他锅炉正在检修时,排污前应查明检修的锅炉确已和排污系统隔断。 1.20 排污管道易被人碰触的部分,应加保温层,以免烫伤工作人员。 1.21 当排污池周围有塌陷时,应扩大警示范围,防止进一步塌陷造成人员伤害。
第三节 汽机车间岗位安全规程
1.1上岗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好劳保用品,禁止带病或酒后上岗。 1.2 汽机运行人员应经岗前培训、考试、持证上岗。
1.3 汽机各项联锁保护装置及报警装置,必须随时处于灵敏可靠状态,发现问题应及时逐级汇报。
1.4 每次启机前,必须进行各项联锁、保护试验,合格后方可按规程启动。 1.5 在汽机暖管、冲转、暖机、定速过程中严格执行按《汽机运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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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不得违规操作。
1.6 手动开关阀门时,用力不能过猛,防止高温蒸汽、疏水泄漏烫伤。 1.7 必须严格控制汽轮机主汽门的进汽参数,严禁超温超压运行。
1.8 DCS各参数指示与就表计每班接班前必须进行对照,保持一致,灵敏好用。 1.9 机组保护动作后,必须查明原因,在任何情况下绝不可以强行进行保安装置挂闸,重新启动。
第四节 化水车间岗位安全规程
1 基本规定
1.1 化验人员应穿耐酸、碱腐蚀工作服。必要时应穿橡胶围裙和橡胶靴。化验室应有自来水,通风设备,消防器材,急救箱,急救酸、碱伤害时中和用的溶液以及毛巾、肥皂等物品。
1.2 严禁将化学药品放在饮食器具内,不应将食品和食具放在化验室内。工作人员饭前和工作后应洗手。
1.3 严禁用口尝和正对瓶口用鼻嗅的方法鉴别性质不明的药品,应用手在容器上方轻轻扇动,在稍远的地方嗅发散出来的气味。
1.4 化验人员应熟知化学药品的化学物理特性,应用滴管或移液管吸取,严禁用口含玻璃管吸取酸碱性、毒性及有挥发性或刺激性的液体。
1.5 试管加热时不应将试管口朝向自己或别人,刚加热过的玻璃仪器不应接触皮肤及冷水。
1.6 禁止使用破碎的或不完整的玻璃器皿。
1.7 装有药品的瓶子上应贴上明显的标签,并分类存放。严禁使用没有标签的药品。
1.8 氧化剂和还原剂以及其他容易互相起反应的化学药品如储放在相邻近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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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应采取可靠的物理隔离。
1.9 凡有毒性、易燃、致癌或有爆炸性的药品不准放在化验室的架子上,应储放在隔离的房间和保险柜内,或远离厂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存放易爆物品、剧毒药品的保险柜应用两把锁,钥匙分别由2人保管。使用和报废这类药品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对有挥发性的药品应存放在专门的柜内。使用这类药品时应特别小心,必要的时应戴口罩、防护眼镜及橡胶手套;操作时必须在通风柜内或通风良好的地方进行,并应远离火源;接触过的器皿应及时清洗干净。
1.10 蒸馏易挥发和易燃液体所用的玻璃容器必须完整无缺陷。蒸馏时严禁用火焰加热,应采用热水浴法或其他适当方法。采用热水浴法时,应防止水浸入加热的液体内。
1.11 用烧杯加热液体时,液体的高度不应超过烧杯的2/3。 2 取样工作
2.1 汽、水取样地点,应有良好的照明。取样时应戴手套。
2.2 高温汽水样品必须通过冷却装置降温后取样,应保持冷却水管畅通和冷却水量充足。
2.3 取样时应先开启冷却水门,再慢慢开启取样管的汽水门,使样品温度保持在30℃以下。调整阀门开度时,应避免蒸汽冒出,以防烫伤。 2.4 取样过程中如遇冷却水中断,应立即关闭取样管人口门。
2.5 在运行设备上取油样,应得到运行人员的同意,并在其协助下操作。 2.6 应采用机械自动取样机采取煤样。一般不宜在运行的皮带上人工取样。如不得已在皮带上人工采样时,工作人员应扎好袖口,站在栏杆外面,握紧铁锹,并逆煤流的方向取煤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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