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安全规程(4)

2019-08-29 22:10

2.7 上煤车取煤样时,应事先经燃料值班人员同意,并确定煤车在取样期间不会移动,才可上煤车取煤样,不应在运行的皮带上人工取样。

2.8 在制氢系统和发电机氢冷却系统上取样时,必须事先取得有关值班运行人员的同意,并应按照本部分第13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3 水处理药品的使用

3.1 储存生石灰、菱苦土、凝聚剂及漂白粉等药品的房屋应通风良好,保持室内于燥无潮气。

3.2 使用和装卸水处理药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药品的特性和操作方法。工作时应穿工作服,戴防护眼镜、口罩、手套,穿橡胶靴。在露天装卸这些药品时,应站在上风处,防止吸人飞扬的药品粉末。 3.3 工作地点应装有自来水,并备有毛巾和肥皂。

3.4 当凝聚剂或漂白粉溶液溅到眼睛内时,必须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漂白粉溶液溅到皮肤上时,应立即用水和肥皂冲洗。

3.5 不应将装过漂白粉的空桶放在厂房内。撒落在地面上的漂白粉应立即清除干净。

3.6 氨水、联氨在搬运和使用时,必须放在密封的容器内,不应与人体直接接触。如漏落在地上,应立即用水冲刷干净。氨水、联氨及其容器的存放地点,应安全可靠,严禁无关人员靠近。

3.7 氨水、联氨管道系统应有“剧毒危险、易燃易爆危险”的标志。

3.8 氨瓶应涂有明显标志,严禁将氨瓶放在烈日下曝晒和用明火烤。溶氨时应缓慢开启氨瓶出口阀,同时应开启吸气器。

3.9 溶聚合剂(聚合铝、聚合铁等)时,不应将药品溅到手上或洒在地面上。 3.10 进入酸气较大的场所进行紧急抢修时,应佩戴套头式防毒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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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强酸强碱性药品的使用

4.1 在涉及酸、碱类工作的地点,应备有自来水、毛巾、药棉及急救时中和用的溶液。

4.2 搬运和使用浓酸或强碱性药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药品的性质和操作方法;并根据工作需要戴口罩、橡胶手套及防护眼镜,穿橡胶围裙及长筒胶靴(裤脚应放在靴外)。工作负责人应检查防护设备是否合适。

4.3 搬运盛装浓酸或浓碱溶液的容器时,应将容器固定,严禁溶液溅出和损坏容器,容器应由2人搬运,不应由一人单独搬运。用车子或抬箱搬运时,必须将容器稳固地放在车上或抬箱中,或加以捆绑。严禁用肩扛、背驮或抱住的方法搬运盛装浓酸或浓碱溶液的容器。

4.4 搬运容器的道路应葫通;并在必要地点楚没求源和急救角磊誓。 4.5 使用浓酸的一切操作,都必须在室外或宽畅并通风良好的室内通风柜内进行。如果室内没有通风柜,应装强力通风设备。

4.6 酸碱槽车进厂后应取样检验。用压缩空气顶压卸车时,顶压的压力不应超过槽车允许的压力。严禁在带压下进行泄压操作,严禁在无送气门、空气门和不准承压的槽车上用压缩空气顶压卸车。

4.7 从酸槽或酸储存箱中取出酸液时,宜采用负压抽吸、泵输送或自银方式输送。如采用虹吸的方法时,不应使用不耐酸的橡胶管。在室内取酸时,如必须用酸瓶倒酸,财操作应特别缓慢,下面应放置较大的耐腐蚀盆(玻璃盆或陶瓷盆)。

4.8 配制稀酸时,严禁将水倒人酸内,应将浓酸缓惧地沿着器壁注入水中,并不断进行搅拌,使产生的热量迅速扩散。

4.9 当浓酸倾撒在室内时,应先用碱中和,再用水冲洗,或先用泥土吸收,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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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后再用水冲洗。

4.10 开启强碱容器和溶解强碱时,应戴橡胶手套、口罩和眼镜并使用专用工具。打碎大块强碱时,应先用废布包住,细块不应飞出。配制热的浓碱液时,必须在通风良好的地方或在通风柜内进行。溶解的速度应慢,并经常以木棒搅拌。 4.11 地下或半地下的酸碱罐的顶部不应站人。酸碱罐周围应设不低于15cm的围堰及不低于100cm的围栏。酸碱罐周围悬挂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12 酸碱储存罐应使用电子液位计,当采用玻璃液位管时,应装金属防护罩。 4.13 从事酸碱等工作时应带防护眼镜(面罩)。当浓酸溅到眼睛内或皮肤上时,应迅速用大量的清水冲洗,再用0.5%的碳酸氢钠溶液清洗。当强碱溅到眼睛内或皮肤上时,应迅速用大量的清水冲洗,再用2%的稀硼酸溶液清洗眼睛或用1%的醋酸清洗皮肤。经过上述紧急处理后,应立即就医治疗。当浓酸溅到衣服上时,应先用水冲洗,再用2%稀碱液中和,最后再用水清洗。 4.14 用氢氟酸酸洗锅炉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氢氟酸应装在聚乙烯或硬橡胶容器内,桶盖密封。不准放在阳光下曝晒; b) 参加浓酸系统工作人员除按照本部分12.4.2规定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具外,还应戴防毒口罩(含有钠石灰过滤的)和面罩。工作结束后,必须冲洗头面和身体各部;

c) 稀酸系统如有泄漏,应用警戒带围起,并派人看守,严禁靠近; d) 皮肤上溅着酸液,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并涂可的松软膏,眼睛内溅人酸液,应用大量清水冲洗,并滴氢化可的松眼药水;

e) 严禁将酸洗废液不经处理直接排放入河流或其他水域。

第五节 电仪车间安全规程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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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为了切实保证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电力系统、发供配电设备的安全运行,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和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

1.2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1.3 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发、变、送、配、农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一切人员(包括基建安装人员)。

所谓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或一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1.4 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1000V以上者: 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1000V及以下者。 1.5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5.1 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约两年一次)。

1.5.2 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的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1.5.3 学会紧急救护法(附录G),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1.6 电气工作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温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参加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导批准后,方能参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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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干部、临时工等),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随同参加指定的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 对外单位派来支援的电气工作人员,工作前应介绍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和有关安全措施。

1.7 任何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1.8 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行政或刑事处分。

1.9 本规程所指的安全用具必须符合附录E、附录F的要求。 2 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 2.1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值班工作

2.1.1 值班人员必须熟悉电气设备。单独值班人员或值班负责人还应有实际工作经验。

表1 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电 压 等 级 (kV) 10及以下(13.8) 20~35 44 60~110 154 安全距离 (m) 0.70 1.00 1.20 1.50 2.0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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