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双山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公示 - 图文(4)

2019-08-29 22:16

《毕节市双山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总则》——文本

建筑小型汽车其它车

性质 分类 单位 配建车位辆配建说明 数 车位数 单位住 对小户型住宅和独立商住(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单元 宅、商品车位/100平方1.0 2 房取低限;对于大户型住宅(建筑面积高于160平方米)的单元房取高限;每幢楼设置1个出租车上下客泊位;每3幢楼设置 住宅 住宅 米建筑面积 1个装卸货泊位;独立商住装卸货泊位数量至少为1个。 经适房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5 1 注:(1)除各单位提供以上配建停车场外,有关部门应在市场、商业区、体育馆、影剧院、城市公园、火车站、 机场、长途汽车站等大型公共建筑附近安排社会停车场,在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旁安排小型人、车流集散广场。

(2)扩建、改建部分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建筑物,其改、扩建部分按上表所列要求配建停车设施。 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补建。

(3)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建筑物,应按上表所列要求配建停车设施,若建筑物无法满足配建要求时,必须降低建筑物的容积率直至满足配建要求。小于1000平方米的建筑物,除非特殊类型,可以通过租用或购买 周边(100米范围内)其他类型停车场给予补充,同时还需交纳配建车位差额金。所有配建停车场必须保留20% 以上泊位向社会公共开放。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以内;情况特殊的,可设置在项目用地周围200米范围以 内。在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不得设置配建停车设施。

(4)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与建筑物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道路之间应当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5)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计可采用多种形式,其设计必须满足国家道路交通设计和车库建筑设计的技术规 定。

(6)综合性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总数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群体布置的建筑物,在符合规定 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

(7)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

(8)配建其他车辆停车场包括摩托车、助力车、自行车停车场。

附表6 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一览表

项目类别 绿地率(%) 居住用地 ≥30 行政办公、文化设施、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社会福利 ≥35 高等院校、中小学、特殊教育用地、体育用地 ≥40 商业设施、商务设施 ≥25 娱乐康体 ≥30 其它公共服务设施 ≥30 交通枢纽、交通场站、公用设施、安保用地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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