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控制组件的安装
5.8.1 灭火控制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防护区内火灾探
测器的安装应符合国家
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8.2 设置在防护区处的手动、自动转换开关应安装在防护区入
口便于操作的部位,
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楼)面1.5 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8.3 手动启动、停止按钮应安装在防护区入口便于操作的部
位,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楼)面1.5m;防护区的声光报警装置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8.4 气体喷放指示灯宜安装在防护区入口的正上方。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 系统调试
6.1 一般规定
6.1.1 气体灭火系统的调试应在系统安装完毕,并宜在相关的
火灾报警系统和开口自
动关闭装置、通风机械和防火阀等联动设备的调试完成
后进行。
6.1.2 气体灭火系统调试前应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并应符合
本规范第3.0.2条和 第5.1.2条的规定。
6.1.3 调试前应按本规范第4章和第5章的规定检查系统组件和材料的型号、规格、
数量以及系统安装质量,并应及时处理所发现的问题。
6.1.4 进行调试试验时,应采取可靠措施,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6.1.5 调试项目应包括模拟启动试验、模拟喷气试验和模拟
切换操作试验,并应按本规范表C-4填写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6.1.6 调试完成后应将系统各部件及联动设备恢复正常状态。 6.2 调试
6.2.1 调试时,应对所有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按本规范第E.2
节的规定进行系统手动、 自动模拟启动试验,并应合格。
6.2.2 调试时,应对所有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按本规范第E.3
节的规定进行模拟喷气试验,并应合格。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预制灭火系统的模拟喷气试验宜各取1套分别按产品标准中有关“联动试验”的规定进行试验。
6.2.3 设有灭火剂备用量且储存容器连接在同一集流管上的
7 7.1 7.1.1 1 2 3 4 5 6 7.1.2 7.1.3 状态。
7.1.4 系统应按本规范第E.4节的规定进行模拟切换操作试验,并应合格。
系统验收 一般规定
系统验收时,应具备下列文件: 系统验收申请报告。
本规范第3.0.1条列出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本规范第3.0.2条列出的技术资料。 竣工文件。 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系统工程验收应按本规范表D-1进行资料核查;并按
本规范表D-2进行工程质量验收,验收项目有1项为不合格时判定系统为不合格。
气体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应将系统恢复到正常工作验收合格后,应向建设单位移交本规范第3.0.7条列
出的资料。
7.2 防护区或保护对象与储存装置间验收
7.2.1 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位置、用途、划分、几何尺寸、
开口、通风、环境温度、
可燃物的种类、防护区围护结构的耐压、耐火极限及门、窗可自行关闭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2.2 防护区下列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1 防护区的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2 防护区内和入口处的声光报警装置、气体喷放指示灯、入口处的安全标志。
3 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和地下防护区的排气装置。
4 门窗设有密封条的防护区的泄压装置。 5 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2.3 储存装置间的位置、通道、耐火等级、应急照明装置、
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及地下储存装置间机械排风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功能检查。
7.2.4 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及联动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功能检查。
7.3 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验收
7.3.1 灭火剂储存容器的数量、型号和规格,位置与固定方式,
油漆和标志,以及灭
火剂储存容器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3.2 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充装量和储存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称重检查按储存容器全数(不足5个的按5
个计)的20 %检查;储
存压力检查按储存容器全数检查;低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按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称重、液位计或压力计测量。
7.3.3 集流管的材料、规格、连接方式、布置及其泄压装置的泄
压方向应符合设计要
求和本规范第5.2节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3.4 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的数量、型号、规格、位置、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