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管理办法(2)

2019-08-29 23:12

建设技术规程》(LY/T 1763-2008)、《太行山绿化工程建设技术规程》(LY/T 1766-2008)、《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 1690-2007)等技术标准开展工程建设。

第二十三条 逐步实行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对于建设项目已确定,建设计划、方案已批准,资金来源已落实,林地权属清晰,管护责任明确,达到招标所需的其它条件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开展投招标工作。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1、单项工程项目合同概算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苗木、仪器、设备采购单项合同概算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概算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

第二十五条 具备招投标条件的工程项目,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程的招投标工作,通过招投标确定工程施工单位。不具备招投标条件的项目,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施工单位。

第二十六条 鼓励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工程建设责任单位要依据国家林业局《林业生态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办法(试行)》,组建林业工程监理公司,开展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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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监理公司对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理,分阶段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监理报告。

第二十八条 省级或计划单列市林业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作业设计必须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规程、《造林作业设计规程》(LY/T 1607—2003)等规定和标准进行,由具有丁级和丁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作业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备案。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实行林木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和标签制度。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木种子、种苗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严格依法管理;种子、种苗供应实行合同订购、质量检验和检疫制度。

第三十二条 工程造林使用种子,要根据工程设计所要求的等级使用种子,优先使用国家或省级审定的林木良种或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

第三十三条 实行国家、省、县三级培训制度。国家林业局长防办对省级工程建设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市、县级主管工程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管理人员、技术员、农民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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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信息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划建设长防林工程建设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建立国家、省、县三级管理系统,对工程实施动态信息管理、监测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长防林工程建设实行信息月报制度、年度总结报告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对工程项目进展情况统计、分析、汇总,并逐级报告工程进度信息。省级和计划单列市林业主管部门每月27日前要将本月各工程进度信息上报国家林业局长防办。各省和计划单列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年度工程建设总结报告要求,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工程建设情况上报国家林业局长防办。

年度工程建设总结报告主要包括: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工程建设采取的措施、建设成效、存在问题、下年度工作设想及有关建议。

第三十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资金,加快建立长防林工程建设的效益监测体系,设立长期监测站对工程效益进行监测,以科学评价工程建设的综合效益。

第三十七条 效益监测内容包括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个方面。各省和计划单列市可参照《生态公益林建设效益评价指标》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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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自行制定监测与评价操作办法。

第三十八条 各省和计划单列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每年监测数据汇总,编写效益监测报告并上报国家林业局长防办。

第三十九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和其他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产技术档案、森林资源档案、财务管理档案等。

第七章 检查验收

第四十条 工程检查按工程进度实行年度检查验收和竣工验收。按组织方式实行县级全面自查、省级复查、国家核查的三级检查制度。

第四十一条 年度检查验收主要依据: 1、工程年度实施计划; 2、作业设计;

3、长江防护林工程建设规程; 4、《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

5、《林业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技术规程》; 6、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年度检查验收的内容为年度建设计划涉及的生产任务。包括人工(更新)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低效林改造、成林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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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苗生产等方面。

第四十三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在当年完成自查工作,于年底前将自查报告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于翌年3月底前完成对工程县的抽查,并将检查报告上报国家林业局长防办。

第四十四条 国家林业局制定年度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计划,对各省和计划单列市上年度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调整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下年度建设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竣工验收在工程规划建设期最后一年进行。具备下列所有条件的县可向省级和计划单列市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在收到申请验收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1、完成全部营造林任务;

2、达到作业设计成效验收年限及合格标准;

3、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已进行初步验收,并形成竣工验收总结报告、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4、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会计档案、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第四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

1、工程建设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按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完成种苗生产、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任务进展情况,低效林改造及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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