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工程等施工进度、工程建设标准与质量;营造林项目重点涉及当年苗木与造林合格率与造林3年保存率,以及种苗、整地、栽植、幼林抚育、树种混交以及林地管理等是否达到作业设计要求的标准。
2、工程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情况、地方配套资金及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
3、工程施工设计文件、项目档案资料完整、齐全、规范情况。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文件,设计及设计变更,施工、招投标、监理文件,合同管理文件,会计档案(含账簿、凭证、报表等),财产物资清单,工程总结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等。
第四十七条 全省和计划单列市各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甲级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承担,并在工程建设规划期结束后的6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报告上报国家林业局长防办。 第四十八条 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抵抗因素外,在工程竣工验收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建设项目可定为不合格,由验收单位提出限期改正措施,进行整改,达到要求后再申请验收。
1、使用不合格种子育苗与不合格苗木栽植的; 2、未按批复的作业设计施工的; 3、未完成年度营造林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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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擅自改变工程建设内容施工的;
5、建设质量未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规程的。
第八章 奖惩
第四十九条 国家林业局对长江等防护林工程建设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年度营造林综合核查中工程建设成绩突出的省和计划单列市进行通报表扬。
第五十条 国家林业局对工程建设配套资金不到位、未按期完成任务、工程质量差、信息上报不及时、年度总结不认真的省和计划单列市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造林质量事故的,要依照国家林业局《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资金管理规定,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造成损失、浪费的,按照《林业重点工程资金违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各省级或计划单列市林业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林业局长防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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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长防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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