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讲义

2019-08-29 23:55

保险法学

保险概述 保险法基本理论 保险合同概述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投保人义务 保险人义务 损失补偿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

保险业法律制度与保险监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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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保险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危险与保险

一、危险

(一)语源:“风险”,由英文“risk”翻译过来 (二)特征:

1.客观性(客观存在)

2.不确定性(发生与否,何时发生,发生原因与结果) 3.将来性(时间限定)

(三)涵义:危险是指客观存在的意外事故所致损失发生的具有不确定性的未来状态。

二、危险的处理

(一)规避,是对于某项危险直接设法避免发生的可能性。 (二)自留(retention or assumption)也称“自担危险”,“自保”,指自己承担危险。

(三)控制(control),当危险发生时,采一定方法力求损失程度减轻。

1、防损 2、减损

(四)集合危险,是集合处于同类危险中的多数单位,直接分担因危险发生所致的损失,使每一单位损失相对减少。

(五)中和(neutralization),指将损失机会与获利机会予以平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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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处理方法。

【例】担心房价走低,将所拥有的部分房产出售以预防发生大幅度降价时资产价值的降低。上述措施属于哪种危险的处理措施?( B )(P2危险处理的种类) A.预防危险 B.中和危险 C.避免危险 B.转移危险

(六)转移危险,通过一定方式,将危险从一个主体转移于他人。 1、公司组织2、合同安排

①保证合同、担保合同转移债务不履行的风险 ②保险合同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 三、危险转移与保险

保险是处理危险的人类最精巧的制度设计。

其实质上是通过集中危险、分散危险及转移危险而实现经济补偿的商行为。

第二节 可保危险、道德危险与追溯保险

一、可保危险

(一)概念:可以被保险人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人转移的风险。

(二)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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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纯粹性(客观性,与意志无关):

2、可能性(客观上可能,那些根本不会发生或发生几率很小的危险不保)

3、不确定性(偶然性,不具有必然性) 4、意外性(非故意;不可预知) 5、未来性(时间限定)

6、确定性(危险程度和责任范围确定,要求保险以数理统计为基础,借以稳定损失率,为缴收保费提供依据。)

(三)可保危险的类型 1、财产上的危险 ①直接损害 ②间接损害 2、人身上的危险 3、责任的危险 二、道德危险

涵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诈取保险金而故意地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或扩大的危险。

1、积极的道德危险 2、消极的道德危险☆(不作为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 第三节 保险的界定 一、定义:

(一)法律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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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我国保险法上的保险是指约定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要素:

(一)前提要素:危险存在(保险与危险同在,特定的危险事故是保险存在的前提。)

(二)基础要素:众人协力(集合危险,分散损失)

(三)功能要素:损失赔付(并非消灭危险,因为它是客观存在的) 三、特征

1、共同团体性(自愿结合的一个团体) 2、危险(风险性) 3、同一性(普遍存在) 4、补偿的需要性

5、双向有偿性(互为权义。财政补贴、社会捐助等属无偿,社会保险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和福利性))

6、独立的法律上的请求权 第四节 保险的职能与分类 一、保险的职能 (一)保险的基本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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