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损失补偿 2、分散危险 (二)保险的派生职能:
1、管理危险 2、积蓄基金 二、保险的分类?
1、按保险标的不同,保险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和有关的利益作为标的的,这里的利益可以是现有的利益、期待的利益,也可以是责任利益。责任利益中的“责任”是指民事赔偿责任,不包括行政责任中的罚款与刑事责任中的罚金。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应特别注意人身保险的标的不是人,而是人的身体或者生命。
2、按照保险人承担责任次序的不同,可以分为原保险与再保险。一般意义上的保险都是原保险。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3、按照保险人人数的不同,可以分为单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
4、按照保险的实施形式,可以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第二讲 保险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法的概念
我们所说的保险法,是调整商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大体上指广义上的保险法,亦指形式意义上的保险法,即包括调整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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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以及国家对保险营业行为进行监管的法律规范。
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保险法的调整对象限于商业保险关系,不包括社会保险关系。 三、保险法的特性
(一)社会性:稳定社会经济,以损害补偿为主要手段;保险业的发展与社会生产生活联系紧密(共同团体)
(二)强制性:有关社会公益的地方较多,不容当事人以约定变更
(三)兼容性:1、兼具私法与公法特征;2、兼具伦理性与技术性特征。
(四)营利性:商业保险,以营利为主要目的 四、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即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保险关系;投保人有权选择保险人和保险的种类、范围、责任等。
(二)最大诚信原则。保险讲求最大诚信,最大诚信对投保人而言,要求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要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因为保险标的的情况保险人一无所知,投保人的告知将直接影响到保险人决定是否给予承保;同时还要求其在履行合同时要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因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行为将直接决定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对保险人而言,要求其在订立合同时要将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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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人说明;当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发生时,要及时、全面的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三)保险利益原则。这是保险法中较为重要的原则。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这里的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经济上的利益、确定的利益。(人保: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或亲属。财保: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所有权、留臵权),财产保管人,合法占有人(承包人、承租人)人保在合同成立时必须有保险利益,财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有保险利益。
(四)近因原则。保险标的的损失往往是多方面的原因导致的,其中主要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即近因)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就应承担保险责任。? (五)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六)损害补偿原则。 (七)合法性原则。
第三讲 保险合同总论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关于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投保人向保险人给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则由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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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约定的保险金。
其核心内容在于:投保人须承担给付保险费的义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在保险人一方,表现为保险人享有受领投保人给付保险费的权利,承担约定的危险,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对于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 B )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A.仲裁 B.诉讼 C.调解 D.协商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的特征是在保险合同与其他民法上合同相区别而言所表现出来的不同于其他民法上合同的属性。
(一)保险合同是债权合同
保险合同不能直接促使权利发生、变动或消灭,是债权合同非物权合同。
(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作为双务合同,其内容一方面表现为投保人负有给付保险费于投保人的义务,对于保险人所负义务 ,主要表现为金钱给付说与危险承担说 。
(三)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单赠与之效力)
保险合同是强制性的有偿合同。给付保险费是投保人必须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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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在保险合同中,无给付保险费的约定或约定免除投保人给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合同无效。
(四)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合同以当事人的给付义务的内容(应为给付或给付范围)在缔约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可分为确定合同和射幸合同。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射幸合同。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给付保险费的义务在合同成立时即已确定,但保险人是否应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主要的合同义务)以及应给付具体数额,则须待不确定事实(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以及发生结果而定。
(五)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合同成立以是否须采用法律或当事人要求的形式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合同成立必须采取一定方式或完成一定程序的合同是要式合同,反之,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合同成立须具备一定形式或经过一定程序的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案例:张三与2005年12月1日向X人寿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险,X人寿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双方约定张三应于7日内依约缴纳保险费3000元;但张三于保险合同成立后第5日,尚未缴纳保险费,即被李四驾驶的汽车撞伤。
问:1、张三可否向X人寿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赔偿? 2、若张三已于保险合同成立后第2日即缴纳保险费,但是X人寿保险公司尚未签发保险单或暂保单,此时张三可否请求保险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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