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
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较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已开展应用的理论和技术,能将最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社区卫生实践经验,能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问题和解决较大技术的问题,社区卫生工作业绩较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和培养中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医德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列入社区卫生机构及县以下(不含县)的医疗卫生机构中已取得相应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与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类别相同的医疗、预防、药学、护理、医技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在合格
(称职)以上。
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受警告处分或定性为四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定性为三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或定性为二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3年以上。
(四)因索取病人及病人亲属财物行为受到查处或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4年以上。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延迟5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卫生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课时、学分要求。
申报社区副主任医师资格须经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或通过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申报社区副主任护师资格须经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在某一学科领域有所专长。 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规定的临床或业务工作量(参照各专业标准)。 (二)有丰富的社区本专业疾病诊治经验或较强的技术操作能力,在全方位开展健康促进、疾病预防、诊疗、康复、社区护理等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具有一定的基层卫生保健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能主持社区本专业的业务讨论,为住院医师、进修医生授课。
(四)有较强的科研意识和能力,能承担科研课题或担任科研课题的主要合作者或协作者,能进行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操作问题的研究。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过县级以上综合研究课题1项或单项研究课题2项以上,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三)对本专业技术操作问题进行总结研究,提炼出的经验在行业内推广,取得实效。 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
在市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三)出版本专业著作l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第十条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破格申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