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使用10台以下第Ⅰ、Ⅱ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可以聘用具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责使用安全管理,但是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仍然是使用单位。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使用单位,其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适时演练并且记录。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本体及其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十八条 压力容器定期安全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当年度检查与定期安全检查时间重合时,可不再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内容主要为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是否完好,各密封面有无泄漏,以及其他异常情况等。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且由其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使用登记证》;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 (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技术文件和资料;
(四)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五)压力容器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安全检查记录; (六)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定期检验报告; (七)安全附件校验(检定)、修理和更换记录; (八)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定期检验相关的准备工作。
检验结论意见为符合要求或者基本符合要求时,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标志粘贴在《使用登记证》上,并且按照检验结论确定的参数使用压力容器。
第二十一条 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的,操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本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
(一)工作压力、介质温度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
(二)受压元件发生裂缝、异常变形、泄漏、衬里层失效等危及安全的;
(三)安全附件失灵、损坏等不能起到安全保护作用的;
(四)垫片、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的;
(五)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 (六)过量充装、错装的;
(七)液位异常,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 (八)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的; (九)与压力容器相连的管道出现泄漏,危及安全运行的; (十)真空绝热压力容器外壁局部存在严重结冰、介质压力和温度明显上升的;
(十一)其他异常情况的。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发生压力容器事故,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协助事故调查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压力容器的改造、维修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固定式压力容器不得改作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
第二十四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如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管束式集装箱),临时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
(二)在规定区域内使用,并且有专人操作;
(三)制定专门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第二十五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本体改作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由具有改造后压力容器相应许可级别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技术文件;
(二)由具有改造后压力容器相应许可级别的制造单位按照设计确定的改造要求进行改造;
(三)改造后固定式压为,容器的结构和强度应当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四)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合格; (五)注销原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第二十六条 简单压力容器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
1.4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的使用安全管理可以参照本章要求进行。 第三章 使用登记和变更
第二十七条 以下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一)《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压力容器;
(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
(三)《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2)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
(四)《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1)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
(五)《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以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适用范围内的氧舱。 租赁或者承包场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可以由租赁或者承包合同所确定的承担主
体安全责任的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第二十八条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压力容器);
(三)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四)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需要监督检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