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报告压力容器事故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所指的使用单位,是指有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般是压力容器的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由合同关系确立的具有压力容器实际使用管理权者。产权单位出租或者由承包方使用压力容器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安全责任主体。未约定的,由产权单位承担安全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14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中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