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行为时,就应当认为行为人不能预见被害的的行为就够了。如违规制造枪支罪。 人或第三者会采取不适当的行为。
本书认为,间接故意犯罪也可能是目的
危险分配的法理所讨论的是在认定过犯。 失犯时,对加害人与被害人应分别提出什么注意义务。
监督过失分为两种类型:1因缺乏对被
产生犯罪动机需要具备两个条件:1行为人内在的需要和愿望2外界的诱因与刺激
本书认为动机不是犯罪性动机,只是事
监督者的行为的监督所构成的狭义的监督后回答行为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了犯过失。(实际上是两人以上的过失竞合)2由罪行为。 于没有确立安全管理体制所构成的管理过失。
当刑法分则条文规定情节严重、情节恶劣是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其中的“情节”不
疏忽大意过失以具体的预见可能性为限于特定内容,可能包含了动机。即仅行为前提,过于自信过失以具体的回避可能性为人实施该行为的动机十分卑鄙,就可能被认前提。
定为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因而应以犯罪论
过失造成了基本结果(成立基本的过失处。但对此应特别慎重。 犯),行为人具有防止加重结果的义务却故意不防止的,对加重结果成立故意犯罪。
主观的超过要素,即主观要素仅存在于行为人的内心即可,不要求有与之相对应的客观事实。
有责性阻却事由:缺乏责任能力、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缺乏期待可能性。
本书认为责任能力即犯罪能力。 本书认为,具有辨认控制能力但仅13周岁的人,确实是有责任能力的人,但刑法
短缩的二行为犯的基本特点,即完整的之所以不处罚他们,是基于刑事政策的理犯罪行为原本有两个行为组成,但刑法规由,而不是一律否定其责任能力。 定,只要行为人以实施第二个行为为目的实
责任能力是就行为人已经实施的符合
施了第一个行为,就以犯罪(既遂)论处,客观构成要件的特定违法行为而言,并非就不要求客观上实施了第二个行为。在这种犯一般行为而言。 罪中,只要行为人知道或许有谁实施实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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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
决定并着手实行犯罪,在实行过程中精神病弱具有直接联系,就得从轻或减轻处罚,若发作丧失责任能力的,本书认为,只要着手没有联系,则可以不从轻或减轻处罚。 实行时具有责任能力与故意、过失,丧失后
又聋又哑,一般应是先天性的又聋又
所实施的行为性质与着手实行时的行为性哑,至少是自幼聋哑。盲人,应是指双目失质相同,结果与行为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明的人。 人就应负既遂责任。若丧失后实施的是另一
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符合客观
性质的行为,由该另一性质的行为导致了结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不以犯罪论处。 果的发生,则行为人仅对前行为承担未遂犯的责任。
本书认为,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的8种犯罪中的“抢劫”宜包含抢劫枪支弹
在行为人没有意识到的首次病理性醉药爆炸物危险物质。 酒导致结果发生时,不能认定为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准司法解释指出:
本书认为,只要行为人开始实施与结果“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第二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行为时具有责任能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力即可。
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
在故意的原因自由行为的场合,要使行任。”本书赞成这一种解释。 为人对结果承担责任,要求其结果行为实现
96年2月29日出生的人,本书倾向于
了故意内容。例如,乙想抢劫B而使自己陷2010年3月2日是已满14周岁。 入无责任能力状态,但结果行为却是强奸行
对自己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时的行为是
为。如果乙在实施暴力行为时依然具有责任否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本书倾向于能力,但奸淫行为时没有责任能力,对乙只肯定回答。 能认定为抢劫未遂。如果乙在实施暴力行为
本书赞成违法性认识的可分性说,即行
时已经没有责任能力,但暴力行为造成了伤为人不是有责的实现抽象的违法性,而是有害,乙仅承担故意伤害罪的责任。若暴力行责的实现特定的构成要件时,才能进行非为没有伤害,乙仅承担抢劫预备的责任。
如果所实施的犯罪与辨认控制能力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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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
回避可能性的判断基准,不是“一般
人”,而是具体状况下的“行为者本人的个犯罪中止形态。间接故意原则上没有犯罪预人能力”。
以下三种情形提供了对法的状况进行确认的契机:
1、 对法的状况产生了疑问 2、 知道要在法的特别规制领域进行活动
3、 知道其行为侵害了基本的个人的、社会的法益
备形态。
虽然作为实行行为的身体动静已经结束,但经过一段时间才能发生结果形成既遂状态,可以认为这一阶段属于实行阶段。
为预备行为实施的“准备”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预备。
预备犯的处罚原则,所谓比照的既遂犯,应是在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方面与预备
在行为人对法的状况进行了咨询等情犯向前发生可能形成的既遂犯相同或者相况下,若是信赖权威机关则应属于不可避免似的既遂犯。 的错误。若信赖作为私人的专家意见,应当
着手标志着预备阶段已经结束,但着手
进行具体的判断,并非均属于不可避免的错不是预备阶段的终点。 误。
只有当行为产生了侵害法益的具体危
只有在极为稀有的特殊案件中以缺乏险状态时才是实行行为的着手。所以未遂犯期待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只能在考虑行为人的能力的前提下,判
都是具体的危险犯。
本书认为,犯罪未得逞,一般是指没有
断能够期待行为当时的行为人通过发挥其发生行为人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能力而不实施违法行为。
第八章 犯罪的特殊形态
决定的侵害结果。
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危险犯与加重结果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但没有将具体危险类型化为侵害结果,如放火罪等。本书认为,不宜认为这种具体的危险犯已经既遂。虽然发生了具体危险,但行为人自动防止侵害结
本书认为,间接故意也存在犯罪未遂与果发生的,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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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为人故意造成加重结果,却没有发犯意,客观上没有侵害法益的任何危险,就生加重结果的情况下,应认为成立加重结果应认定为不可罚的不能犯。 犯的未遂。
对于客观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紧
在造成了加重结果但基本犯未遂的情迫危险的判断,对没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原因况下,可以认定为结果加重犯的既遂,但必进行分析,考察具备何种要素时会发生侵害须承认基本犯未遂。本书认为,由于我国的结果,在行为当时具备这种要素的可能性。法定刑较重,宜适用总则关于未遂犯的规如,抢劫但行人没带钱但带钱的可能性非常定,可以根据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从轻或者大,故抢劫未遂。开枪射击尸体,不存在变减轻处罚。
为活人的可能性,故不能犯。在主体不能的
不真正不作为犯存在未遂犯。真正不作情况下,由于不存在具备主体要素的可能为犯可能存在未遂犯。
本书认为,行为犯是行为与结果同时发生的犯罪,行为犯存在犯罪未遂。
性,故均应认定为不能犯。
Frank公式的“能达目的而不欲”中的“能”应以行为人的认识为标准判断。(主
对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观说) 遂,仍然应根据行为本身对法益的侵犯程度做出评价。
有些案件根据Frank公式难以得出正确结论。在采取主观说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
在因为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导致后来的应考虑客观说(实际上能否)的合理内容。 行为没有侵害法益的危险因而不成立未遂
犯罪中止的放弃犯意的彻底性,应是指
犯的情况下,如果此前的预备行为具有侵害完全放弃该次特定犯罪的犯意。 法益的抽象危险,并达到了值得可出刑罚的
基于目的物障碍(没有发现当初预想的
程度,则可以将预备行为认定为犯罪,而不目的物)而放弃犯行的情况应具体分析,若是未遂。
目的物不特定,成立中止犯。若目的物特定,
本书主张,只有当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成立未遂。打算抢劫巨额现金,但对方只有意,客观上实施的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少量现金的,不成立中止犯。 危险时,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主观上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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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重复
侵害行为的,是犯罪中止。
没有做出真挚努力的,不成立中止。 中止行为与犯罪结果没有发生之间不
与自己的行为具有物理的或者心理的因果性的结果承担责任。
片面的对象犯,即只处罚一方的行为。
存在因果关系时,依然成立中止犯。只要中(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止行为足以避免犯罪结果发生,即使犯罪结不处罚购买者。)但如果参与行为超出了定果由于其他原因没有发生,也应认定为犯罪型性、通常性的程度,就应以教唆犯、帮助中止
行为人自动放弃重罪或者自动有效地
犯论处。
聚众犯罪不一定是共同犯罪。(如聚众
防止重罪的结果,但造成了轻罪的既遂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仍应认定为重罪的中止犯。
在共同实现构成要件事实的过程居于
当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本身构成犯罪支配地位的都是正犯。对于集团犯罪与聚众时,对其可以作为独立罪处理。但当该行为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宜认定为正犯。 符合紧急避险等正当化事由的条件时,则不宜认定为犯罪。
本书暂且采取部分犯罪共同说,即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
足以防止结果发生的A行为独立的导致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发生了原犯罪的侵害结果时,如果应将侵害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抢劫包含敲诈结果归责于A行为,则不妨碍原犯罪成立犯勒索) 罪中止。若是无效的中止行为,则仍然成立犯罪既遂。
第九章 共同犯罪
甲乙约盗窃丙,乙望风,甲进入丙家后盗窃转化为抢劫,而且抢劫的数额没有达到较大或者没有取得财物,但其暴力行为情节严重,应认定为抢劫罪时,本书认为对乙也应认定为盗窃未遂,即在盗窃未遂的范围内与甲构成共犯。因为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依法定罪量刑。乙的望风行为客观上为甲
共犯人要对其他共犯人直接造成的但实施抢劫起了促进作用,故应认定为情节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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