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函”的写法
6.5.2.1.标题。函,按其功能划分,可分为商洽函、询问函、告知函、请批函、复函五种。其中前四种为去函,后一种为回函。去函的标题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构成,即所谓完全标题,如中国移
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涉税诉求问题的函》;另一种是事由和文种构成。回函的标题也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四项式,即在完全标题的事由后写明来函机关的名称,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悬挂国徽和挂机关名称牌子问
题给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复函》;另一种是三项式,即省略四项式中的复函机关的名称。
6.5.2.2.主送单位。即受文单位,就函来说,一般是一个主送单位的情况较多,要求写明受文单位的全称或规范简称。但有时也
出现多个主送单位的情况,这就要求一定要写得明确、具体,切忌使用不明确的概括性语言。如中国移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涉税诉求问题的函》,主送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如果用笼统的概括性语言,比如写成“国家税务总局、各省
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则会让人把握不准,就会给工作带来不便,甚至造成严重后果。
6.5.2.3.正文。函的正文长短不等,长的可达几千字,短的可能只有几行字,但不分长短,函的正文都要包含缘由、事项和结尾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