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办理。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根据本级的职责权限处理企业涉税诉求,遇有非本级职权范围事项的,应按规定向有权税务机关移送。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在处理需要征
求其他部门意见的涉税诉求时,应先提出具体处理建议,再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对企业涉税诉求的处理意见与其他相关部门意见一致的,由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直接回复企业;意见不一致的,由大企业税收
管理部门提请召开大企业涉税事项协调会议,明确处理意见后及时回复企业。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大企业涉税事项协调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重大涉税事项以及企业反映的普遍性、行业性涉税问题。
6.5.5、典型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诉求问题的函》
国税办函[2010]613号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现将你公司下属建筑企业跨地
区经营中出现的相关涉税诉求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筑企业跨地区施工项目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建筑企业跨地区施工项目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