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0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所
得税征管问题
2008年度及2009年度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2010年1月1日起,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
办公厅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涉税诉求问题的函》
国税办函[2010]535号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现就你公司《关于对大企业司税收管理工作的建议》提出的“建议明确无形资产报废政策”问题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