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司考大纲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3)

2019-08-30 16:34

理解: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关系、上诉撤回的条件和效果、上诉审理方式、上诉裁判的几种情形及效果。

熟悉并能够运用:关于上诉的条件、上诉审理的方式、上诉的撤回、上诉的裁判的规定、上诉案件的调解。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与区别

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上诉的提起(提起上诉的条件 提起上诉的程序) 上诉的受理(诉讼文书的接收与送达诉讼案卷和证据的报送 上诉的审查)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第二审的审判组织形式 上诉审对案件审理的方式及地点 第二审法院在第二审程序审理中的调解 上诉的撤回(上诉撤回的条件)

第四节 上诉案件的裁判

在第二审程序中对上诉案件的裁判(对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判 对第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定) 第二审裁判的效力 第二审的审理期限

第十六章 特别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各类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的审理程序。

理解:特别程序的特点以及各类案件审理程序的特点。

熟悉并能够运用:特别程序的法律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特别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特别程序的特点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

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 审理与判决

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 审理与判决 宣告失踪判决的撤销

第四节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 审理与判决 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判决的撤销

第五节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条件 审理与判决 原判决的撤销

第六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

认定财产无主的条件 审理与判决 对原财产所有人权利的救济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的再审、再审申请制度、抗诉制度、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再审提起与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抗诉的关系,申请再审和抗诉的理由。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再审提起的规定以及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第二节 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

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提审 指令再审)

第三节 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

抗诉的事实和理由 抗诉的程序(抗诉的提出 抗诉的方式)

第四节 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条件(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 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再审的事由 申请再审和审查再审申请

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再审审理的管辖法院 再审审理的审判程序 再审审理的特殊性(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另行组成合议庭 再审审理范围 再审审理时当事人的确定 再审审理的方式 撤回抗诉、撤回再审申请和撤回起诉 再审审理的裁判文书)

第十八章 督促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督促程序的概念、适用的范围,督促程序的意义。

理解:督促程序的特点,申请支付令的条件,对支付令的异议。

熟悉并能够运用:关于适用督促程序和支付令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督促程序概述

督促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 督促程序的特点

第二节 支付令的申请、审查和发出

支付令的申请(申请条件 申请形式及内容) 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对申请形式上的审查 对申请内容上的审查) 支付令的发出(支付令的内容 支付令的效力)

第三节 对支付令的异议

异议的提出与审查 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终结督促程序 支付令自行失效)

第十九章 公示催告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适用范围、公示催告程序申请的提起和受理、公示催告程

序案件的审理和裁判、除权判决的概念。

理解: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和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的裁判及效果。

熟悉并能够运用: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和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的审判程序。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第二节 公示催告申请的提起和受理

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公示催告申请的受理

第三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止付与公告(停止支付公告) 申报权利 除权判决(作出除权判决的条件 除权判决的公告与效力) 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救济

第二十章 民事裁判

基本要求:

了解:裁判的种类、判决的概念、判决的内容、判决的效力、裁定的概念以及适用对象、决定的适用对象。

理解:判决与决定的差异、判决对人的约束力、判决对事的确定力。

熟悉并能够运用:判决效力的有关法律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民事裁判的概念

民事裁判的概念 广义的民事裁判 狭义的民事裁判

第二节 判决

民事判决的概念 民事判决的内容(事实认定 法律适用 诉讼费用的分担) 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对人的拘束力 对事的确定力 执行力) 民事判决书的制作

第三节 裁定

民事裁定的概念(概念 裁定与判决的区别) 民事裁定的内容 民事裁定的效力

第四节 决定

民事决定的概念民事决定的内容 民事决定的效力

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执行的意义、执行与审判的关系、申请执行与移送执行的关系。

理解:执行程序的特点、执行的原则、执行的一般规定、执行的开始、执行和解与诉讼调解的区别、执行担保与执行和解的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各种执行措施及实施程序、执行异议的程序及处理、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述

执行和执行程序执行的原则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执行机构 执行根据 执行管辖 当事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委托执行 执行和解 执行担保 执行承担 参与分配执行回转)

第二节 执行开始

申请执行 移送执行

第三节 执行措施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对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报告财产 限制出境?征信系统记录不履行义务信息 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第四节 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执行中止 执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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