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间距、建筑退让技术规范(送审稿)2006-9-5(2)

2019-08-30 17:06

(一)南北向布置的多(低)建筑退让距离不应小于该建筑与东、西侧建筑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且东、西侧设窗(不设窗)分别不应少于6米(3米);

(二)东西向布置的多(低)建筑退让距离不应小于该建筑与东、西侧建筑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且不应少于12米(8米);

第二十四条 高层建筑退让边界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南北向布置的:

退让北边界距离不应少于该建筑与边界北侧建筑物规定日照间距的三分之二,且不应小于20米;退让南边界距离不少于该建筑物与边界南侧建筑物规定日照间距的三分之一,且不应小于16米;

退让东、西边界距离不应少于8米; (二)东西向布置的:

退让东、西边界距离不应少于该建筑与东、西建筑物规定日照间距的二分之一,且不应小于15米;

退让南(北)边界距离不应少于该建筑与南(北)建筑物规定日照间距的三分之一(三分之二),且不应小于12米;

第二十五条 用地边界外侧尚无现状建筑或规划建筑的地区参照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用地边界不规则的地区,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距离按最近处计算,用地边界既非东西又非南北的,用地边界走向小于或等于45度的参照南北向退让标准执行,大于45度的参照东西向退让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用地边界外侧为绿地、广场及确定的永久性建筑物的地区,可在不影响边界外侧用地单位功能使用前提下,由滁州市城市规划局依据建筑间距要求确定退让距离。

第二十七条设有地下室的建筑物离用地边界距离不少于地下建筑埋

第二十八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根据其相临道路等级的宽度确定:

(一)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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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最小值为3米。

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d≥24米),后退红线距离不少于5米; 在城市支路两侧(d<24米),后退红线距离不少于3米。

(二)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单层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总营业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A类地区不少于20米,B类地区不少于30米,并应留有停车场、回车场及适量沿街绿地。

(三)高层建筑(含裙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视建筑高度不同按下列规定控制:

建筑高度h<50米的不少于15米; 建筑高度100米≥h>50米,不少于20米;

建筑高度h>100米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滁州市规划局核定。

(四)建筑物悬挑部分、基础均不得逾越道路红线,建筑物的台阶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建筑红线。

(五)建筑后退国道、省道公路中心线距离不少于50米。 第二十九条 高层建筑及锅炉房、变电所、厂房、加油站等特殊功能的建(构)筑物在退让其用地边界时除应退让上述规定间距外,还必须同时承担由其产生的规定间距。

第三十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主朝向与道路平行的,侧向不设窗退让侧向用地界限距离可酌减,但应满足基础、消防及与现状、规划建筑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建筑后退铁路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高速铁路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50米; (二)铁路干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20米; (三)铁路支线、专业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15米;

(四)铁路两侧围墙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10米,围墙高度不应大于3米。

第三十二条 建筑后退河道蓝线、道路绿线、公园绿线的距离,除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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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线距离应大于第二十八条规定要求且满足有关规划另有规定,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建筑高度在24米(含)以下的建筑后退距离不少于5米; (二)建筑高度在24米—100米(含)的建筑后退距离不少于10米; (三)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宜适当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滁州市城市规划局酌情确定。

第三十三条 建筑后退电力线距离应满足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在电力保护区(高压走廊)范围内不应新建建筑;

(二)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距离(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一)按下表确定; 线路电压(KV) 安全距离(M)

第三十四条建筑布局不规则地区的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在满足日照标准、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具体距离由滁州市城市规划局核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试行。

第三十六条 在颁布试行本规定前,市规划局已批准定位或审定规划设计方案的项目,且在颁布试行后一年内要求实施的,仍可按原批准规划继续办理许可手续,逾期则应按该规定重新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滁州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1 1.0 1-10 1.5 35 3.0 66-110 4.0 220 5.0 330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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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名词解释

1、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的建筑。

2、多层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等于24米的建筑。 3、高层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

4、A类地区:清流路以北、京沪铁路以西。 5、B类地区:清流路以南、京沪铁路以东地区。 6、建筑间距计算:

(1)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另有规定除外)。

(2)居住建筑阳台累计总长度(突出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含1/2),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其它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

(3)坡度大于36.5°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应分别自屋脊线与屋檐取最不利点计算。

7、建筑高度计算:

(1)本规则仅适用于确定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和后退道路红线的建筑高度计算(其它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2)建筑高度:

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36.5°(含36.5°)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出挑宽度;坡度大于36.5°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屋脊线投影到相邻外墙面距离,。

水箱、楼梯间、电梯间、设备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用房高度,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出屋面建筑面积1/4,不计入建筑高度。

8、居室: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9、有效日照时间带:8时至16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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