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典型的传媒假事件(2)

2019-08-30 17:11

忘症,只字不提。一旦传媒将“轰动效应”作为唯一的追逐目的,正确与错误、道德与非道德就被模糊了。错,可以炒作一通;对,仍然可以再以批评的名义炒作一通。

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生活中常常会出现一些道德“失范”的乱象。我国的伦理学者就此指出:“作为内涵价值观念的社会经济体制转换必然是深刻的。而价值观念的变革意味着传统的破裂、分化和重组。在这一过程中,传统价值观与得时代风气之先的道德观念、思维方式产生这样那样的影响,从而导致社会道德规范之脱节,人们把它称之为道德?滑坡?,这是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特有的现象。”[17]我国正处于这样一个社会转型期,会看到一些与社会风气格格不入的个体行为。这些行为往往是特立独行,张扬个性,甚至是违背社会道德,为公众耻笑的。面对这些极端的个体行为,作为承担一定社会责任的传媒,应该用客观、适度的报道或评论指出其行为、现象的不合理性,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和思考,引导正确的社会舆论,而不能盲目追逐,炒作这些事实,甚至在言论、态度上表现得黑白颠倒,是非不分。

与一些都市报在“杨丽娟疯狂追星事件”报道显然违背职业规范的行为相比,《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新华社等主流传媒的评论,体现了传媒在这个问题上的社会责任意识。2007年3月29日,当大部分都市报用整版的篇幅报道杨丽娟父亲在香港跳海身亡这条社会新闻的时候,《中国青年》和《新华每日电讯》只在报纸适当的位置报道了这条新闻,没有进行煽情描述。[18]随后,在全国大部分都市报和一些电视栏目对“杨丽娟疯狂追星事件”的来龙去脉,因果循环进行挖地三尺的炒作时,3月30日,《人民日报》发表“人民时评”《谁害死了追星女之父?》,《中国青年报》“青年话题”发表《全职追星:一个家庭的悲剧与泛娱乐时代的迷离》。《每日新华电讯》“每日一评”《对待极端痴迷者,不该“围观起哄”》指出,“此?新闻?之反常与极端,已经到了让人无法理喻的地步,从而让事件本身丧失了讨论的必要……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还兴致勃勃地讨论歌迷歌星之类,如果不是故意,那就有点?痴迷?了。如果故意,那就有点像围观起哄了。”[19]但是,这些批评并未使得某些对自身的行为有所自省,没有一家当初参与炒作的传媒对自己的行为做出自我批评。

面对市场竞争和传媒之间的竞争,传媒应当承担哪些职能呢?提供高质量的信息和完善的交流平台,切实保障人们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增进公众的相互理解和社会群体间的磨合,共同构建和谐社会。这是当代传媒的责任。杨父的逝世和杨丽娟继续追星的过程,都与传媒参与事件进程直接相关。每一位参与其中的传媒工作者应该思考一下自己做了些什么,哪些做对了,哪些违背了新闻职业道德。否则,很可能下次还会出现李丽娟、张丽娟的同类事件。我们看到的已经太多了,但愿那时我们还有些敏感,不至于忘记媒介批评的责任。

(作者陈力丹为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研究中心教授、博导;刘宁洁为该校新闻学院博学方向博士生)

此文发表在《新闻界》杂志2007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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