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试析我国事实婚姻的法律问题
试析我国事实婚姻的法律问题提纲
一、事实婚姻的基本理论研究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 (二)事实婚姻的缘起
二、事实婚姻的构成条件与法律后果 (一)构成条件 (二)法律后果
三、现实中事实婚姻的判断标准 (一)事实婚姻的本质属性 (二)事实婚姻的边界 (三)事实婚姻的处理方式 四、完善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建议 (一)立法方面 (二)司法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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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试析我国事实婚姻的法律问题
目 录
一、事实婚姻的基本理论研究 ............................................................................... 3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 .......................................................................................................... 3 (二)事实婚姻的缘起 .......................................................................................................... 4
二、 事实婚姻的构成条件与法律后果 ................................................................. 6
(一)事实婚姻的构成条件 .................................................................................................. 6 (二)事实婚姻的法律后果 .................................................................................................. 6
三、 现实中事实婚姻的判断标准 ......................................................................... 7
(一)事实婚姻的本质属性 .................................................................................................. 7 (二)事实婚姻的边界 .......................................................................................................... 9 (三)事实婚姻的处理方式 ................................................................................................ 10
四、完善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建议 ..................................................................... 10
(一)立法方面 .................................................................................................................... 10 (二)司法建议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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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试析我国事实婚姻的法律问题
试析我国事实婚姻的法律问题
法律专业
学生 江洪梅 指导老师 郑莉芳
摘 要:
由于受旧习俗的影响,我国几千年以来流传下的通过举行婚礼便得到承认的结婚习惯在我国至今仍然普遍存在。许多男女对举行婚礼情有独钟,而对结婚登记不屑一顾。尽管我国从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实施以来一直强调结婚必须进行登记,才能确立夫妻关系,但社会实践证明事实婚姻并没有因此而减少。该论文主要针对事实婚姻的基本理论进行一些分析和历史演变过程进行简述,以及针对我国的事实婚姻状况对我国关于事实婚姻的立法和司法制度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
婚姻制度 事实婚姻 判断标准 制度完善
一、事实婚姻的基本理论研究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
在法学理论研究中,关于事实婚姻的概念在我国一直就存在着不同的见解。有的学者认为:“在我国事实婚姻通常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
1生活,群众亦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被有条件地确认为事实婚姻。”也有的学者认为:“所
谓事实婚姻是指具备结婚实质要件欠缺结婚形式要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亦认其为夫妻关系的客观事实。”2从上述两种不同见解来看,都认为事实婚姻当事人的夫妻关系须为公众所认同,其本质区别在于事实婚姻是否要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根据上述两种见解笔者分析如下:事实婚姻作为一种婚姻形式,是相对于登记婚姻而言的,凡是登记结婚必需的法定实质要件,事实婚姻也应该具备。根据《婚姻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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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修订第2版,第134页、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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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8月第1版,第8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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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有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没有配偶、没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和没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等等。不具备法定实质要件而结婚的,就有可能是强迫婚、早婚、重婚、禁止婚等违法婚姻,不一定构成事实婚姻。只有具备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婚姻才属于事实婚姻。关于事实婚姻的概念方面,还有人认为,事实婚姻的主体也可以是有配偶的男女。笔者认为其应该是从刑法规定的“重婚罪”来理解事实婚姻这一概念的。理由如下:所谓重婚是指一个人有两个以上婚姻。在实践中,重婚可以是两个以上的法律婚的重叠,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事实婚的重叠,或一个法律婚与一个事实婚的重叠,如果不承认有配偶都未经登记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构成事实婚,也不可能将其认定为事实重婚。显然,只有承认有配偶未经登记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构成事实婚,才可能发生两个以上的婚姻重叠,构成重婚。如果刑法上事实重婚中的事实婚姻情形不符合无配偶的要求,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又何来重婚之说呢?再者,如强调无配偶的话,后婚为登记婚的情形下,后婚也并不能符合无配偶的条件,又何来婚姻的成立呢,这样推理,即使真正的重婚也不能成立了。
总的来看,事实婚姻是指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以夫妻的名义长期公开同居生活的两性结合。
(二)事实婚姻的缘起
1、我国事实婚姻效力经历的阶段演变
建国后1950年、1980后婚姻法都有结婚须经登记的规定。2001年新修正的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但是国家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结合不同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现实,纵观我国婚姻立法及其司法解释,大致可以说经历了从绝对承认到附条件承认,再到绝对否认,最后到相对不承认的阶段演变。 (1)绝对承认阶段。虽然建国以来我国1950年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明确规定登记为法律婚姻的唯一要件。然而,在20世纪50年代初,由于刚刚废除了历史悠久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广大群众对于婚姻登记制度很不习惯,许多人结婚不去登记,举行仪式后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此情况下,不承认事实婚姻是行不通的,于是当时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承认事实婚姻关系,将事实婚姻纠纷按离婚案件处理。
(2)附条件承认阶段。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了事实婚姻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作了限制性解释。规定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在起诉时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和符合结婚的其他条件的,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否则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3)绝对否认阶段。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按该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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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至此,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4)相对不承认的阶段。不承认并没有有效的促使事实婚姻的减少,学术界和社会各界对不承认仍然不停地争论,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作了一条较为模糊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2001年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解释(一)》对事实婚姻又作了新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明确地表达出相对不承认主义立法精神:(1)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后,承认其婚姻关系,其效力追溯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之时。(2)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当事人一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如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则承认其婚姻效力,按离婚程序和条件处理;如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则告知其应在法院受案之前补办结婚登记,补办后承认其婚姻效力,按离婚程序和条件处理。(3)要求离婚的事实婚姻当事人在起诉时,如仍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则直接判决解除同居关系。
2、国外法对事实婚姻的态度
(1)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认为婚姻应重事实轻形式,以利于夫妻关系稳定,罗马法中的时效婚、英美的普通婚姻即属此。英美法系国家大多认为,婚姻成立只要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当事人有结婚能力、目的、同居事实及公开的夫妻关系即可,而不要求具备形式要件。“当事人只要能证明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婚姻即被推定为有效。”3 (2)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认为结婚为要式行为,不具备法定形式要件的婚姻无效。如日本民法典第739条规定:“婚姻,因按户籍法规定所进行的申报,而发生效力。”否则,夫妻财产契约便无从登记,不产生得以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该法第742条:“当事人不进行婚姻申报时,婚姻为无效。”
(3)相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即法律为事实婚姻设定某些有效条件,一旦具备了这些条件,事实婚便转化为合法婚。“如1998年修正的德国民法典第1310条第3项规定,户籍官员已接受婚姻双方的一项家庭法上的、以存在婚姻为其生效前提的声明,且婚姻双方已为此而被颁发一份在法律上有规定的证明,婚姻双方此后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10年或者共同生活至婚姻一方死亡——在此情形下至少共同生活5年,也视为婚姻。”4 原联邦德国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男女双方已共同生活5年或一方死亡前共同生活3年以上者,只要在同居期间无任何一方提出过无效之诉,该项婚姻即视为自始有效。”5古巴法律则规定:“非正式婚姻当事人‘具备单身和稳定的条件’,在得到有关法院的承认之后,即产生正式婚姻的效力。”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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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双、王海浪作:《无效婚姻制度设计的反思》,浙江社科网:《浙江社会科学》2003年第一期,法学研究。 柳经纬主编,蒋月、何丽新编著:《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第1版,第101页。 5
杨大文:《婚姻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9月第2版,第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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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修订第2版,第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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