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试析我国事实婚姻的法律问题
从上述关于各国对事实婚姻的态度而言,我们不难看出,各国对事实婚姻其实都趋于承认主义的方向发展,对于“有实无名”这一婚姻现象被多国家所接受。 3、我国事实婚姻的现况
由于受旧习俗的影响,我国几千年以来流传下的通过举行婚礼便得到承认的结婚习惯在我国至今仍然普遍存在。许多男女对举行婚礼情有独钟,而对结婚登记不屑一顾。尽管我国从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实施以来一直强调结婚必须进行登记,才能确立夫妻关系,但社会实践证明事实婚姻并没有因此而减少。
造成这种现状主要有二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重事实轻法律。由于我国历史上长期实行仪式婚制的国家,人民群众普遍重视结婚仪式而轻登记,许多人法律意识淡薄并不了解结婚登记的重要性,认为结婚仪式是必须要办的,而办理登记手续则是可有可无;并且这些未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当事人,其婚姻关系和夫妻身份在现实生活中也被广泛的认同。另一方面是多重因素干扰所致。由于一些单位以提倡晚婚为由,不给当事人出具未婚证明;婚姻登记机关也有以未到晚婚年龄不给登记的情况;也有的是因父母或他人的不正当干涉所致;特别是一些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的人,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故意规避法律的审查和监督而同居生活等。
二、 事实婚姻的构成条件与法律后果
(一)事实婚姻的构成条件
根据之前定义,事实婚姻应该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男女双方虽违反《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但双方同居是完全自愿,没有违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2、男女双方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则构成事实重婚;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4、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得到了群众的认可;5、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二)事实婚姻的法律后果
1、人身方面
处理事实婚姻所产生的人身权问题时,如果人民法院认定双方关系为事实婚姻关系,那么双方就具有与法律婚姻相同的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包括配偶权、继承权、相互扶养扶助的权利与义务等,如果人民法院认定双方属于非法同居关系,那么同居双方则不享有法律婚姻中夫妻间的权利也不承担相关的义务。 2、财产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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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事实婚姻所产生的财产问题时,笔者认为应当以法律婚姻所产生的财产问题来同等对待和处理。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得财产为双方共同财产,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双方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明确继承或赠与一方的财产,应当归个人所有。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为了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一同承担。在处理事实婚姻“离婚”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我国新婚姻法处理法律婚的离婚财产一样分割双方共同财产。如果人民法院认定双方属于非法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第112号《关于贯乇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7 3、子女方面
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非法同居关系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的规定,无论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非法同居关系,双方离异时,其子女抚育问题也应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事实婚姻的双方起诉离婚分割财产时应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的原则来处理,以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据我国的立法精神,由事实婚姻所引发的子女抚养问题一般如下处理:事实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离婚时由双方协商抚养;协商不成的,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女方抚养,男方按月支付或一次性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男方经济条件较好,可由男方抚养;如果子女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一般应征求子女的意见。事实婚姻所引发的继承问题比照法律婚姻所产生的继承问题处理,不能损害到子女的利益。
三、 现实中事实婚姻的判断标准
(一)事实婚姻的本质属性
1、婚姻制度及婚姻关系的本质
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基本形式,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就其本质来说,是为了进一步的发展生产,推进社会进步,更是为了延续人类后代的需要而采取的在法律上认可的一种男女两性结合的方式。婚姻关系必须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建立夫妻关系,配偶双方互为法律权利义务并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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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顾法律网,《非法同居关系如何处理暨财产如何分割》,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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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概念的理解,一般就是制度和配偶双方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两层面的含义。婚姻从社会角度被看作制度。国家在一定的社会阶段,根据具体的社会背景,制定一套可被遵循的行为规则;从私权角度而论,婚姻是私人之间的关系,是男女自主的事,制度只不过是对人们的行为起到一定导向作用罢了。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婚姻是具有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的,两者结合就得到国家和个人的认可,构成了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婚姻。而婚姻是具有自然属性的,关起门来就是自个的事了。这就为事实婚姻的出现提供了“温床”。 2、事实婚姻的本质
关于事实婚姻的性质,理论研究同样有多种观点,有的认为“事实婚姻是不存在的婚姻。”8也有的认为“事实婚姻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婚姻。”9结合婚姻的本质属性和其产生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根源,笔者认为事实婚姻效力上是一种具有婚姻效力的客观事实。根据上面所述,事实婚姻是具有法律婚姻所具有的实质条件和内容的,只不过没有合法登记这个“外壳”或说成是程序而已。
首先,从婚姻自然属性来看,夫妻的事实重要还是登记的形式更重要?事实婚姻更注重夫妻事实的实际存在。“由于婚姻的结合是身份关系的结合,具有“事实在先的特点,无论法律是否承认,这种身份关系都已经存在”。10
其次,从婚姻社会属性来看,婚姻之所要登记主要是从国家的婚姻管理角度出发,经过登记的婚姻通过公示就具有较强的公信力,能够排除违法婚姻的存在和婚姻私人化的性质,体现一种国家干预。而事实婚姻之所以被称这“婚姻”,也在于其具有一定的公信力,事实婚姻的特征表现之一就是对外公开被群众认可的。
最后,从婚姻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结合来看,事实婚姻已具有了婚姻最本质的内核,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共同生活。单从公信力来看,事实婚姻的公信力能够达到甚至超过登记婚姻的公示性。现行法律应当赋予其与登记婚同等的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调整和制约。我们通常认为的婚姻的成立应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合法有效婚的成立要件应具备,而对于一般婚姻的构成要件不应有此要求,有实质条件就可以了。婚姻所应具备的形式要件不外乎就是通过法律手段起到排他的作用,是一定的制度下立法者要求罢了。 3、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的必要性
第一,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符合我国国情。“事实婚姻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甚至与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11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在我国由来已久,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而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以来,事实婚姻状况没减少,未办登记手续不承认其效力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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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尚宽,亲属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张学军,事实婚姻的效力[J],法学研究,2002年3月。 10
夏吟兰,蒋月,薛宁兰,21世纪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制——新婚姻法解说与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11
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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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可以减少违法婚姻发生,有利于对婚姻弱势群体的保护。我们把那些符合条件的事实婚姻承认其法律效力,就可以使其获得国家法律的保护,防止一些违法分子和道德败坏之徒利用事实婚姻来玩弄他人感情。
第三、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符合国际主流发展的方向和国家法律的统一。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婚姻成立只要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当事人有结婚能力、目的、同居事实及公开的夫妻关系即可,而不要求具备形式要件。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310条第3项规定事实婚姻当事人只要具备了一定的条件,事实婚便转化为合法婚。在我国的澳门和台湾地区也都承认事实婚姻,承认事实婚有利于大陆与港、澳、台之间法律的统一和婚姻关系的处理。
第四、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有利于维护《婚姻法》基本原则。在婚姻的法律价值体系中,一夫一妻制与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均为其基本价值,是婚姻制度的基本秩序。承认事实婚姻的民事效力有助于对一夫一妻这一基本婚姻秩序的保护。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的民事效力,不仅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保护他们的子女的利益,也有利于惩罚犯罪,有效地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不认可事实婚姻最后受到损害的多是女人和孩子,如男方和女方在共同生活了十年之后,男方在工伤事故中死亡,女方和孩子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得不到遗产继承。
第五、承认事实婚姻与刑法规定相符。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关于重婚罪的规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已经结婚登记又与他人形成事实重婚的,构成重婚罪;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形成事实重婚的,也构成重婚罪。可见,刑法认为事实婚姻也是一种婚姻形式。从刑法上来,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样的婚姻效力,男女双方同时只能存在一种婚姻形式,要么是登记婚姻形式,要么是事实婚姻形式,否则就违反刑法规定。所以,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能够保持与刑法规定的一致性。
综上所述,有条件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理由充足,我国《婚姻法》应当做出相应的规定而不应该一味的回避。
(二)事实婚姻的边界
1、与同居的区别
在探讨事实婚姻这个问题时,我们就不得不提到与之相关的同居关系。 本文在这里仅从狭义层面研究同居,即指未婚异性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首先,未婚男女同居与事实婚姻看似相近,但也有着一定的差别。两者虽然都有夫妻之实,但是事实婚姻却有“夫妻之名”即对外公示的合意,被群从所认可,而未婚男女同居却没有这种“夫妻之名”,仅仅是生活在一起而已。再而,事实婚姻男女有与对方长期一起生活的目的,希望成为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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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种同居关系可能只是为了解决生理需要或希望有人陪伴。最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本身这种关系是一种病态关系,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同居模式,即非法同居。其与事实婚姻的区别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非法同居触犯刑法,属于犯罪行为,违背刑法禁止重婚的强制性规定,而事实婚姻只是不履行婚姻法的结婚程序,它不符合的是民法,不是一种犯罪。 2、与重婚的区别
事实婚姻与事实重婚的关系主要在于事实婚姻制度与重婚罪制度重叠适用时的法律解释问题:事实婚姻行为包括“前婚为事实婚,后婚为法律婚”和“前婚为事实婚,后婚也为事实婚”两种情况。刑法第285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对此条款的解释,主要在于对其中的“配偶”、“重婚”和“结婚”解释。事实婚姻的特征就指主体双方均无配偶,否则构成事实重婚,重婚与事实婚姻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主体有无配偶。
(三)事实婚姻的处理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 2001]30号)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字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四、完善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建议
(一)立法方面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又是社会细胞。”12只有家庭稳定了,社会才会稳定,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因而,对于事实婚姻,国家和立法者应该给予相应的法律规范,而不是持回避的态度。
1、维持现行的结婚登记制度
结婚登记制度是中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成果之一,它在新中国成立后即推行全国,成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可以保证婚姻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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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英萍著,婚姻法学新探[M].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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