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税的现状、问题及完善对策(3)

2019-08-30 17:40

山东经济学院学士学位论文

2000 33.18 41.10 21.59 12.30 33.14 29.99 68.09 2001 57.85 33.32 27.98 13.79 76.96 40.50 113.1 2002 25.35 36.98 39.12 14.90 35.44 35.00 8.33 2003 18.08 39.66 26.64 17.60 39.52 29.59 -0.15 2004 31.06 39.37 30.08 16.67 24.07 30.57 35.39 平均 25.16 40.84 22.62 13.60 33.56 29.71 31.87 9.93 7.60 7.79 7.60 7.12 9.01 23.53 6.68 8.33 20.87 4.79 13.17 28.50 5.33 39.42 15.19 5.54 22.76 22.72 6.28 48.67 18.46 6.84 19.52 注:l.本表其他地方税种不包括农业4税收入。

2.资料来源: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编历年税务统计年鉴有关数据计算整理。

从表2-3可以看出,在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地方税和共享税中,出现了地方税比重和增幅同时下降的趋势:

(1)地方税比重逐年下降。属于地方税收入的营业税、城建税和其他地方税种收入比重,由1997年64.85%下降为2004年的52.77%;同时己改为共享税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则由35.15%上升12.08个百分点,达到47.23%。

(2)共享税增幅普遍高于地方税。表中平均增幅最高的分别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导致地方税的平均增幅均在总体增幅平均线以下。 以上两种趋势不难得出结论,在地方税和共享税的组织税收收入能力上,共享税远远高于地方税,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税收入的稳定性和地方政府财源的稳固。

4.地方税收入对单行业的依赖过大

在行业结构上,浙江省房地产税收收入比重从2001年的11.4%,提高到2004年的20.45%,再加上与此相关的建筑业,两个行业的税收收入比重已达35%左右,地方税收入对房地产业税收的依赖一年比一年大。房地产业过快的发展速度带来一定的“泡沫”,从事物的抛物线发展轨迹分析,如该行业一旦进入下坡道,对地方税收入规模的冲击是相当大的,也会恶化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浙江省地税部门组织的分行业税收情况如表2-4。 浙江省地税部门2001——2004年组织各项税收收入分行业比重表 单位:亿元 年份 地税第一产业 部门税收绝对比重 合计 值 第二产业 总额 绝对值 比重 其中:建筑业 绝对值 比重 绝对值 215.35 262.74 332.52 451.13 —— 总额 比重 第三产业 房地产业 绝对值 比重 2001 374.84 2002 435.94 2003 554.84 2004 727.19 平均 0.13 0.03 159.36 0.14 0.03 173.06 0.18 0.03 222.14 0.24 0.03 275.82 —— 42.51 43.63 11.64 39.70 60.12 13.81 40.04 80.96 14.59 37.93 104.67 40.05 —— 14.39 3.61 57.45 42.73 11.40 60.27 63.77 14.63 59.93 92.71 16.71 62.04 148.71 59.92 —— 20.45 15.80 —— —— 0.03 四、完善我国地方税的措施

(一)科学划分税种,完善地方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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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根据分税制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确定地方各级政府财权的基础上,划分中央与地方税种。对商品货物流通有直接影响的税种确定为中央税主体税种,如消费税等。增值税是一个数额最大增量最多的税种,应主要集中在中央,将来可考虑取消增值税的中央与地方共享,全部划归为中央税。但必须采取措施解决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问题。证券交易税也应划归中央。企业所得税全部划归中央或地方有许多弊端,应变成共享税。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确定,应将对产品销售价格直接影响不大的税种确定为地方主体税种,如对财产行为课征的税种。具体方案设想是:

1.改革个人所得税

分步骤建立综合所得税制,可先建立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对易控管项目如工薪所得、承包经营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继续实行分类代扣代缴,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过渡到个人所得税。

2.调整财产税

将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合并成物业税,同时取消目前土地管理方面的收费。

(二)培育地方主体税种

可考虑将营业税和财产税作为我国地方税的主体税种。营业税作为流转税的一种,在地方税收入总规模中居于首位,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营业税依据明确、简单,比较适合我国的征管水平;征收普遍,具有广泛性;以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不受经营成果升降的影响,稳定性强,以营业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具有可行性。

长远来看,财产税以其与生俱来的优势应该而且将成为我国地方税收体系的主体税种之一。

第一,税收收入比较稳定。由于财产税主要是对不动产的课征,税基一般不会发生地区之间的转移,使其成为地方税收收入一项稳定的来源。

第二,税基较宽且仍有潜力。我国财产的私有化程度已有所提高,居民财产有了很大的增加,特别是住房制度的改革,居民的不动产已经普遍形成,为开征财产税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第三,有利于征收管理,征收成本较低。

第四,财产税还具有不易转嫁,对经济扭曲作用小;与拥有的财产成正比,有利于调节社会分配不均;对不使用的财产进行课税,限制奢侈浪费,鼓励生产等优点。以财产税为地方主体税种是国际上许多实行分税制国家的通例。从大多数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的实践看,仅财产税中的房产税就占整个税收收入的10%,占地方政府收入的比重的50%,占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比重在75%。目前财产税我国收入规模过小,税负偏低。

(三)实现事权、财权、税权统一

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从而确定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与税权。事权的正确界定是实施科学分税制模式的条件,也是确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与支出的依据。凡是涉及国家安全、宏观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事权应集中于中央政府;反之,则由省级和市县级政府负责。与此同时,还要避免中央与地方事权交叉重叠,划清各自的事权界限,该由谁负责的事情由谁办,做到各行其职,各行其是。根据事权与财权统一的分税原则,在事权界定清楚的基础上划清其财权。做到中央应办的事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应办的事由地方财政负担,各级政府都应有相应的财权和财力做保证,这是解决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存在问题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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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税收法律体系,规范税权划分

市场经济是法制化经济,有效的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正常运转必须有严密、健全的法律体系作保证。针对我国税法立法档次低、税收立法权行政化趋势和税收法律体系特别是地方税收法律体系有待完善的现状,必须加快立法进程,通过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法律化,强化游戏规则约束,使政府间的博弈步入良睦轨道。在税收法律的完善上,应加强以下三方面建设,以规范中央和地方税权划分:

1.充实《宪法》内容

明确界定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规定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标准、原则和内容;明确规定各级立法机构的税收立法权限、立法原则和立法程序。

2.制定税收基税收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

使其对上能够与宪法相街接,对下能够统领和指导其他的税收法律和法规。

3.改授权行政机关立法为主为国家权力机关立法为主

(五)进一步理顺征管关系,提高地方税管理水平

随着税收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不应单纯以收入归属划分征税权,使征税关系显得杂乱没有规则,而应以税种兼顾收入归属划分。纯中央税税种由国税系统征收,纯地方税税种由地税系统征收,共享税应根据其所占收入比重,由比重高的所属机关征收。如增值税收入中央占的比重高由国税机关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地方占的比重高由地税机关征收。同时,随着地税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化,现代化、信息化、网络化的地税征管体系逐步建立,应将财政部门征收的税种改由地税部门征收。同时,在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征税权关系上,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增强,我国应与发达国家普遍采用属人原则确定的居民税收管辖权逐步接轨,改变我国目前在实际税收征管中侧重于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倾向,强化居民税收管辖权,完善征管体系,逐步实现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征纳权与国际接轨。

(六)完善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1.简化和规范转移支付的形式

目前我国的转移支付分为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与上解、结算补助、专项补助等多种形式,其中某些方式并不利于转移支付目标的实现,另外多种方式的存在,使我国的转移支付也欠规范。因此,可以将体制补助、结算补助等并入税收返还,然后再逐步减少税收返还的数额使之并入过渡期转移支付内。

2.清理专项拨款

专项拨款是财政转移支付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有必要科学的设置专项拨款项目,规范的进行分配和管理。对于清理专项拨款,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其一,要合理分类,可以将专项拨款分为中央委托事务专项补助、中央负担事务专项补助、区域开放或特殊政策目标的补助、特殊专项补助等形式,从而按分类进行拨款。二是优化拨款结构,属于中央事权范围的可以安排专项补助,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事务的可以按各自负担的比例进行分担,属于地方事权范围的应该取消专项拨款,有些特殊环境下的专项拨款要适时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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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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