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市场
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为公开、公平、公正地对企业实施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6〕169号),制定本标准。
一、总则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市场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组成,占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总权重的60%。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实施监督管理,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督机构按照管理职责和本标准的规定具体实施评价工作。
二、评价内容
(一)基本信息是指企业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时,需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企业注册信息、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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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主要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等信息。
(二)良好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业绩、纳税、获得的奖项等行为信息。
业绩是指企业近两年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累计取得应办理施工许可规模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中标备案总金额和合同备案总金额。
纳税是指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或监理活动时累计缴纳所得税情况。
建筑业总产值申报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纳入成都市建筑业总产值统计范围,并在上一年度全年均如实按要求进行了建筑业总产值申报。
奖项是指企业近两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获得的科技进步类、工程质量类和安全文明施工类等奖项。科技进步类奖项包括国家(省)科技进步奖和国家级(省级)工法等;工程质量类奖项包括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天府杯、芙蓉杯、市级优质示范工程、省(市)结构优质工程等;安全文明施工类奖项包括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市级绿色示范工地、省(市)安全文明工地等。
(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时,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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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工程建设标准或合同约定等行为信息,包括招投标、综合管理、项目管理、合同履约等四类信息。
三、评价程序 (一)信息采集
市场信用信息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
企业的基本信息、纳税信息和奖项信息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 企业的业绩信息由备案机构采集,建筑业总产值申报的情况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对应当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但未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不予评价加分。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应在发生变更之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信息的变更申报。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的不良行为信息应自对该信息认定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采集。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的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违法行为,应自法院判决文书正式下达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
(二)信息审核和录入
对本地市属以下(不含市属)企业基本信息的审核,应由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的信用信息的审核,应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单位应在企业申报次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将信用信息录入系统进行公示或退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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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的市场信用信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审核和录入程序,指定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监督机构采集的市场信用信息按照内部流程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过信用管理系统统一上报到市造价站,市造价站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提出是否抽查复查的建议并提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口业务处(室)进行审核,审核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决定不进行抽查复查的,录入系统进行公示。决定进行抽查复查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抽查复查,发现存在问题的,退回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采集、审核后再予上报,直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再录入系统进行公示。
录入的市场信用信息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自录入次日起的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信用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信用信息,按异议处理流程处理。
(三)信息评价和发布
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本标准规定自动对录入的市场信用信息实行动态评价打分和排名,并于每个工作日9时更新并发布上一工作日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和排名。
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其专业类别分为以下两类分别计算排名: 1.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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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监理企业按其专业类别分为以下两类分别计算排名: 1.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企业; 2.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企业。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企业在评价期限内的市场信用信息可通过网络查询。
(四)异议受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异议受理机制,并对外公布异议受理流程、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对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异议按照“谁采集,谁受理”的原则,由采集实施单位负责处理,异议人要求原采集人回避的,原采集人应当回避。
对本地市属以下(不含市属)企业基本信息的异议,应由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其他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的信用信息的异议,应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公示期内,利益相关人对评价结果均可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
公示期内的企业市场信用信息异议,异议受理单位应在受理异议当日内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并自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回复、予以处理,存疑较大时可适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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