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统筹规划学校布局,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 建设。保留必要的村小学和教学点,加强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建设。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标准。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 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公共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倾斜,实行县(市、区)域内城乡中小学教师编制和工资待遇同一标准,以及 教师、校长交流制度,逐步取消义务教育阶段重点校和重点班。以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保证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并研究制定接受义务教育 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完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的资源共建共享和对口交流支援制度。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巩固民族地区义务教育普及成 果,推进双语教学。提高中小学教育信息化水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进课程和教学方法改革,建立国家义务教育质量基本标准和监测制度,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 业负担。提高义务教育师资队伍能力水平,加强民族地区双语教师队伍建设。 ——高中阶段教育。加强政府统筹,促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促进办学体制多元化,扩大优质资源。建立普通高中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完善产学合作机制,全面推行工学结合、校 企合作、顶岗实习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鼓励技能型人才到职业学校从教。加强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质 量保障体系。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农村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政策,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 ——普惠性学前教育。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 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资助。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 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采取政府购买、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 住人口规模,充分考虑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配套建设城镇幼儿园。逐步完善县、乡、村学前教育网络,乡镇和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 园,人口分散地区举办流动幼儿园、季节班等。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的校舍和教师举办幼儿园(班)。积极发展民族地区学前双语教育。加强幼儿教师队伍 建设。
第二节 基本标准
加快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国家标准体系。依据国家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为保障服务提供的规模和质量、明确工作任务的事权与支出责任、促进城乡区域均衡发展,制定“十二五”时期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实行全国统一的基准定额。校舍建设、设备配置、师资配备、教学管理规范等具体标准,由教育部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及国家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
各省(区、市)应遵循实施国家基本标准,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拓展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范围和提高服务标准。
“十二五”时期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服务项目 九年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免费 适龄儿童、少年 免学费、杂费以及农村寄中央与地方财政目标人群覆盖率100%,宿生住宿费,免费向农村按比例分担 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服务对象 保障标准 支出责任 覆盖水平 学生提供教科书;农村中小学年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普通小学不低于500元,普通初中不低于700元 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 年生均补助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 在寄宿生生活补助基础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 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 区每生每天营养膳食补200天计) 高中阶段教育 中等职业教育免费 农村学生、城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 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每生每年不低于1500元,资助两年 平均资助每生每年1500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元,地方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 学前教育 家庭经济困难儿学前教育资助 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具体资助方式和标准由地方确定 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免学费 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地方政府负责,到93% 寄宿生生活补助 中央财政适当补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助 地方政府负责,央财政承担,其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适当补助 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国家试点地区中助3元(每年在校时间按他地区中央财政目标人群覆盖率100%,使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87%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地方政府负责,目标人群覆盖率100%,中央财政适当补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助 85% 第三节 保障工程
根据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教育体系的需要,实施一批保障工程,着力加强薄弱环节,改
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有效缩小城乡区域间教育发展差距。
——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薄弱学校,实现城乡中小学校舍、师资、设备、图书、体育场地基本达标。 ——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工程。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加强农村学校薄弱学科教师队伍建设,建设农村边远艰苦地区教师周转宿舍。
——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工程。扶持一批优质特色中等职业学校,改善实习实训设施条件,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民族教育发展工程。支持边境县和民族自治地方贫困县高中阶段学校建设,加强民族地区双语教师培训。
——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重点支持中西部贫困地区建设一批乡村幼儿园。
第四章 劳动就业服务
国家建立劳动就业公共服务制度,为全体劳动者就业创造必要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环境,保障合法权益,促进充分就业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十二五”时期,政府提供如下劳动就业公共服务: ◆为全体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 ◆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提供就业援助; ◆为失业人员、农民工、残疾人、新成长劳动力等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为全体劳动者免费提供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等服务。 第一节 重点任务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劳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以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为重点服务对象,全面提升就业全过程公共服务能力,努力创造平等就业机会,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就业服务和管理。完善并全面实施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等免费服务,推进服务规范化和标准化,拓展服务功 能。推进分类服务和管理,加快推行就业失业登记证实名制,尽快实现一人一证、全国通用。健全人力资源市场调查统计制度,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制度,加强失 业动态监测预警。完善就业援助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开发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助残服务、交通协管、保洁、绿 化等公益性岗位。加强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建设,整合职业介绍和人才交流服务的公共资源,推动就业信息全国联网,提升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能力。
——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对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 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未能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培训,给予培训费补 贴,并对农村学员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员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统筹使用,提高效率和效益。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能力建设,加大培训市场监 管和资源整合力度,引导协调各类职业院校、培训机构有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研究推进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
——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权益保护。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着力提高小企业和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和企业裁员行 为。全面推进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对劳动用工的动态监管。健全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完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工资 集体协商工作。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完善最低工资和工资指导线制度,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作用。加强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全面推进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完善劳动案件办理协查制度。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办案程序。建立健全重大集体 劳动争议应急调处机制。
第二节 基本标准
加快建立健全劳动就业公共服务国家标准体系。依据国家劳动就业服务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劳动就业公共服务的规模和质量、明确工作任务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制定“十二五”时期劳动就业公共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劳动就业公共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等具体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及国家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
加强劳动标准体系建设。适时修订完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等标准,加强劳动定额标准管理。
各省(区、市)应遵循实施国家基本标准,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
“十二五”时期劳动就业公共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保障标准
免费享有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
就业服务和管有就业需求的理
劳动年龄人口
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地方政府负责,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职业指导中央财政适当和职业介绍、就业和失业登记等补助 服务
有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免费享有创业咨询指导、创业培地方政府负责,训、创业项目推介,获得创业小中央财政适当额担保贷款贴息
免费享有公益性岗位配置和政策
零就业家庭和
就业援助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指导、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地方政府负责,帮助500万就业困难庭认定、就业岗位即时服务、就中央财政适当业培训等,城镇有就业需求的家补助 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失业人员、农村残疾人等享有职业技能培训补
职业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劳动和技能鉴定
成长劳动力
贴,符合条件的新成长劳动力享制培训;符合条件的人员享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存在劳动人事
劳动关系协调 关系的就业人
员 存在劳动人事
劳动保障监察 关系的就业人
员 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就业人员
免费享有劳动用工备案信息查商促进等服务
免费享有法律咨询和执法维权服务
力、残疾人、新有6—12个月的补贴性劳动预备
为1亿人次提供各类
地方政府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就业率不低于60%;为7500万人次提供技能鉴定
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订率达到80% 监察案件结案率达到95%以上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结
免费享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服务
地方政府负责
案率达到90%;50%以上案件在基层调解组织解决
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
补助
为500万人次提供创业培训
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100%
支出责任
覆盖水平
创业服务
询、劳动关系政策咨询、集体协地方政府负责 达到90%,集体合同签
地方政府负责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第三节 保障工程
按照整合、补缺、标准化的原则,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加强就业、社会保险、劳动
保障监察和调解仲裁等服务设施建设,形成覆盖城乡、功能齐全、布局合理、方便可及的就业服务网络,提高服务和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水平。
——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工程。全面加强县、乡两级服务设施(设备)建设,开展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和 调解仲裁、人
事人才、劳务输出等服务,提供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待遇核发、关系转移等经办服务。街道(乡镇)服务站、行政村(社区)服务窗口与其他公 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 ——省、市(地)级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程。新建和改扩建一批省、市(地)级人力资源综合服务设施,改善综合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等服务的条件。
——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和预警工程。建立健全覆盖全国的就业失业信息监测网络,完善就业信息统计和失业预警指标体系,开展就业需求预测,适时发布就业需求和失业预警信息。
第五章 社会保险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十二五”时期,政府提供如下社会保险服务: ◆职工享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居民享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享有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职工享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享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享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享有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第一节 重点任务
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和适应流动性为重点,着力完善制度,扩大覆盖范围,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和统筹层次,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
——基本养老保险。以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扩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养 老保险保障范围。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两项制度合并实 施。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先保后征。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逐步推进城乡养老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建 立健全与经济发展、工资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稳步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水 平。
——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重点提高农民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率。巩固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和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逐步提高人均筹资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鼓励有条件地区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将门 诊常见病、多发病纳入保障范围,逐步提高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要明显高于医院。逐步提高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政策范围内 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做好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衔接。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切实解决重 特大疾病患者的因病致贫问题。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全面实现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逐步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结 算。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健全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完善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