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点任务
按照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城乡医疗服务体系、药品供应和安全保障体系,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和质量水平。
——公共卫生服务。全面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实施国民健康行动计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疾病防 治工作需要,逐步增加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善重大疾病防控、计划生育、妇幼保健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提高对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传染病、慢性病、地 方病、职业病和出生缺陷等疾病的监测、预防和控制能力。完善卫生监督体系,建立食品安全标准及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体系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体 系。依托县级医院实施农村院前急救网络建设。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能力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理能力建设。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 务。
——医疗服务。完善区域卫生规划。按照“大病不出县”、“小病不出社区”的要求,加强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三级医疗卫 生服务网络建设,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协作的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扩大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力度,推行乡村 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加快建立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和全科医生首诊制度。巩固和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 完善人事分配制度、考核和激励机制。积极推动公立医院改革,完善医院管理体制、法人治理机制、补偿机制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制定实 施鼓励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服务的政策措施。推动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统筹利用中西医卫生资源,加强中医(民族医)医疗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和专 科医院中西医结合的服务能力。
——药品供应和安全保障。建立和完善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和零差率 销售基本药物,逐步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在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动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完善基本 药物价格形成机制和调整机制,动态调整基本药物目录。鼓励提供与使用中医药。完善基本药物报销办法,逐步提高实际报销水平。全面提高国家药品标准,建立健 全基本药物质量评价标准。完善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提升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追溯的能力。健全药 品安全应急体系,强化快速通报和快速反应机制,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发布制度。
第二节 基本标准
加快建立健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标准体系。依据国家医疗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规模和质量,明确工作任务的事权与支出责任,促进城乡区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衡发展,制定“十二五”时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医疗卫生机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和药品生产流通等具体标准,由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及国家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
各省(区、市)应遵循实施国家基本标准,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
“十二五”时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保障标准 支出责任 覆盖水平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居民健康档案 城乡居民
为辖区常住人口免费建立统地方政府负责,中规范化电子建档率
达到75%以上 城乡居民具备健康素养的人数达到总人数10% 以街道(乡镇)为
地方政府负责,中单位适龄儿童免疫央财政适当补助
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 传染病报告率和报告及时率达到10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率达到100%
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央财政适当补助 免费享有健康教育宣传信息和健康教育咨询服务等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健康教育 城乡居民
预防接种
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针对性接种
法定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防治
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及相关人群
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
例及时得到发现登记、报告、地方政府负责,中处理,免费享有传染病防治知央财政适当补助 识宣传和咨询服务 免费建立保健手册,享有新生
儿童保健 0—6岁儿童
儿访视、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地方政府负责,中儿童系统管理率达体格检查、生长发育监测及评央财政适当补助 价和健康指导
85%以上
孕产妇保健 孕产妇
免费建立保健手册,享有孕期地方政府负责,中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保健、产后访视及健康指导 央财政适当补助 免费享有登记管理,健康危险因素调查、一般体格检查、中
达到85%以上
老年人保健 65岁及以上老年人 医体质辨识,疾病预防、自我
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
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
免费享有登记管理、健康指导、定期随访和体格检查
地方政府负责,中老年居民健康管理央财政适当补助
率达到60%
慢性病管理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达到40%以上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免费享有登记管理、随访和康地方政府负责,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复指导
免费享有食品安全信息、学校
央财政适当补助
管理率达到70%
卫生监督协管 城乡居民
卫生、职业卫生咨询、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等服务与指导
地方政府负责,中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央财政适当补助
到70%以上
药品供应和安全保障
享有零差率销售的基本药物,
基本药物制度 城乡居民
并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销水平
药品安全保障 城乡居民
享有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物
地方政府负责,中
物报销目录,逐步提高实际报央财政适当补助
覆盖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
中央和地方政府共药品出厂检验合格同负责
率达到100%
第三节 保障工程
实施一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保障工程,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健全服务网络,同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运行机制,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提供有力支撑。
——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重点改善卫生监督、精神卫生、农村应急救治、食品安全等专业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应急救治处置能力。 ——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县级医院(含中医医院)服务能力,加强省级妇儿专科医院、边远地区市(地)级综合医 院、县级中医医院建设,使每个地级市都至少有一所综合医院达到三级医院水平,每个县(市、区)都至少有一所医院达到二级甲等医院水平。
——全科医生培养计划。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以三级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为临床培养基地,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为实践基地,建设全科医生培养实训网络,通过转岗培训和规范化培训等多种途径培养15万名全科医生。
——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工程。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建设三级医院与县级医院远程医疗系统,加强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
——药品安全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改善省、市(地)两级药品检验机构实验室条件,重点提升检验检测、认证检查和不良反应监测等药品安全技术支撑能力。
第八章 人口和计划生育
国家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等服务。
“十二五”时期,政府提供如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 ◆为育龄人群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为符合条件的育龄夫妇免费提供再生育技术服务; ◆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奖励扶助。 第一节 重点任务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计划生育服务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为重点,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保障城乡育龄人群身心健康,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计划生育服务。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理念和模式。增强基层服务机构服务能力,依法拓展服务范围,加大流动服务、上门服务工作力度。加强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建立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机制。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免费制度,完善避孕药具发放等的服务管理办法。推进出 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实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将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覆盖到全国31个省(区、市)。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综合治理,广泛宣传男女平 等观念,制定实施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在扶贫济困、慈善救助、贴息贷款、就业安排、项目扶持中对计划生育女儿户予以倾斜。探索建 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普知识宣传。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继续实施和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三项制度,扩大范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探索建立独生子女父母老年扶助制度和长效节育奖励制度。
第二节 基本标准
加快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国家标准体系。依据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服务提供的规模和质量,明确工作任务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制定“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等具体标准,由人口计生委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及国家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
各省(区、市)应遵循实施国家基本标准,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
“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服务项目 计划生育服务
免费获取避孕药具,免费免费避孕药具支出享有查环查孕经常性服
技术指导咨询 育龄人群
由中央财政全额负
务、术后随访服务及计划担,其他服务由地方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政府负责,中央财政康科普、教育、咨询服务 适当补助 免费享有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
临床医疗服务 育龄夫妇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再生育技术服符合条件的育龄务
夫妇
免费享有再生育相关的医学检查、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避孕节育免费服务目标财政适当补助
人群覆盖率100% 本地常住人口目标人群覆盖率100%,流动人口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85%
服务对象
保障标准
支出责任
覆盖水平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宣传服务 城乡居民
免费获取计划生育、优生地方政府负责,中央优育、生殖健康等宣传品 财政适当补助
家庭覆盖率达到90%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实行计划生育、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夫妇 年满60周岁、只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一个子女或生育家庭奖励两个女孩的农村扶助
计划生育家庭夫妇
特定农牧区可生三个孩子而自愿
“少生快富”
孩子,并已落实于3000元 安全适宜长效节育措施的夫妇
覆盖内蒙古、海南、四
地方财政负担20% 宁夏、新疆和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所有目标人群
少生一个或两个一次性奖励每对夫妇不少中央财政负担80%,川、云南、甘肃、青海、奖励扶助金夫妇每人年均中央和地方财政按不低于960元
比例共同负担
目标人群覆盖率95%以上
奖励费每对夫妇每年不低中央、地方、企事业目标人群覆盖率80%以于120元
单位共同负担
上
符合条件的死亡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每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或伤残独生子女每月不低于135元、110父母及节育手术元的扶助金;给予节育手并发症三级以上术并发症一级、二级、三人员 级人员适当补助 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 目标人群覆盖率90%以上 第三节 保障工程
——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改造部分市(地)级、县级和乡(镇)中心站基础设施,更新、增配必要的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和相关设 备,提高信息化水平,使每个县和中心乡镇都有一个符合国家标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第九章 基本住房保障
国家建立基本住房保障制度,维护公民居住权利,逐步满足城乡居民基本住房需求,实现住有所居。
“十二五”时期,政府提供如下基本住房保障服务: ◆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或租赁补贴; ◆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 ◆为符合条件的棚户区居民实施住房改造; ◆为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提供补助。 第一节 重点任务
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加快解决城镇居民基本住房问题和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问题,建立健全基本住房保障制度。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实行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要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公共事业完备、就 业方便的区域。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完善租赁补贴制度,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 上承租住房的能力。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逐步使其成为保障性住房的主体,并逐步实现与廉租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面向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城镇中低收入住 房困难家庭,适当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
——棚户区改造。全面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稳步推进非成片棚户 区、零星危旧房改造。逐步开展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大、集中连片的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完善居住功能。
——农村危房改造。继续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合理确定补助对象和标准,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住房安全问题。落实建设基本要求,强化工 程质量安全管理,完善档案管理和产权登记,推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设。推进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提高建设质量和规范化水平。
——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基本住房保障立法工作,做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的政策衔接。鼓励各地依法建立保障性住房 投资机构。研究建立全国性和区域性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体系,支持中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建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