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操作风险 防范银行案件(讲课稿)(2)

2019-08-30 18:07

⑷订立职责制,明确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的责任,形成明确的制度保障。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各行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的高管人员,要认真履责,敢抓敢管,以身作则。对出现大案、要案,或措施不得力的,要从严追究高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并相应追究稽核部门及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或检查监督整改不力的责任。反复发生大案要案,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单位,要从严追究有关高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⑸坚持相关的行务管理公开制度。对薄弱环节要定期自我评估,并请外审机构进行独立评估。要进一步扩大社会和新闻舆论对银行的监督。对已发生的大案,可以披露的,要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详细介绍整改规划和具体措施,正确引导公众舆论,争取主动。通过公众监督,防止银行懈怠操作风险管理,防止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和滥用权力。

⑹建立和实施基层主管轮岗轮调和强制性休假制度,并确保这一安排纳入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人事管理制度。要明确具体的操作程序和规定,并由人事部门按照规定就拟轮岗轮调和休假主管的顶替人员预先做好相应安排。稽核部门应对相关的制度安排和执行情况进行有效审计跟踪。

⑺严格规范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八小时内外的行为,建立相应的行为失范监察制度。稽核部门应就这些岗位、环节工作人员的买卖股票行为建立内部报告制度,要明确具体操作程序和规定。发现有涉黄、涉赌、涉毒、以及未报告的股票买卖和经商办企业等行为的,要即行调离原岗位,并对其进行审计。要及时、深入了解情况,对行为失范的员工要及时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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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对举报查实的案件,举报人属于来自基层的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的,要予以重奖;对坚持规章制度、勇于斗争而制止案件发生的,要有特别的激励机制和规定。违法、违规、违纪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一律调离原工作单位,并严肃处理。

⑼加强和完善银行与客户、银行与银行以及银行内部业务台账与会计账之间的适时对账制度,对对账频率、对账对象、可参与对账人员等做出明确规定。同时,要改善管理理念,改进技术手段。

⑽加强未达账项和差错处理的环节控制,记账岗位和对账岗位必须严格分开,坚决做到对未达账和账款差错的查核工作不返原岗处理。要设立独立的审核岗,建立责任复核制,必要时可由上一级行对指定岗位进行独立审核,并责成原岗位适时做出说明。

⑾严格印章、密押、凭证的分管与分存及销毁制度,坚决执行制度规定,并对此进行严格检查,对违规者进行严厉惩处。

⑿加强对可能发生的账外经营的监控。当日出单要核对,机器打印的出单要全部核对。要探索手工情况下的有效监控措施,以及网点通存通兑中多部门办理业务等情况下向客户验证复检的有效手段。

⒀迅速改进科技信息系统,提高通过技术手段防范操作风险的能力,支持各类管理信息的适时、准确生成,为业务操作复核和稽核部门的稽查提供坚实基础。

2.银监会力推阳光监管“十三条”规范操作风险的意义 银行业掌控着90%的金融资产。金融安全对于整个国民经济和十数万亿的百姓储蓄具有绝对的重要性。正是基于当时金融形势的严峻,更凸显了防范操作风险“十三条”的特殊分量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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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是中国银监会首次根据2004年6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强化“操作风险”管理。它不仅突破了“内部控制”范畴而将“操作风险”提升为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并列,更深刻之处在于它对整个银行系统的风险与责任作出重新判断:即由一直以来强调不良信贷等“信用风险”调整为强调银行自身的“操作风险”,并确认信用风险只是银行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而操作风险才是银行风险的“重要根源”。这种对银行风险的重新判断,意味着未来监管工作重点的转移与银行本身责任的强化。原来强调“信用风险”,多注重借款人或交易对手不能履约造成的风险;现在强调“操作风险”,则强化了银行自身对内部治理结构、程序的不完善或员工失误的责任。

其次,强化了银行管理层特别是高管人员的责任。这是对银行系统责任追究机制的重大突破。一直以来,只要发生问题——严格地说,只要问题被“暴露”出来,因为问题“发生”后往往是领导先“捂”住——受到查处的往往是当事人,而非管理人员或上级部门。这种机制不仅使得管理人员推卸管理责任,而且为管理层因自己暗示或有意安排造成的事故提供了寻找“替罪羊”的机会。相反,新的责任机制则有助于打击高管人员的懈怠之风,消除其利用管理漏洞牟利之机。

再次,扩大社会和新闻舆论对银行的监督是此次的管理创新。银行管理层的尽职压力可以来自上级机构,可以来自行政监管,但“阳光监督”是更有效的防腐机制。金融因建基于社会信用之上而具有特殊的敏感性,而借助公众舆论监督防止管理层“玩忽职守和滥用权力”,无疑有助于减少一直以来银行系统封闭运作的种种弊端。

然而,我们不得不警醒,欲要根治金融腐败,需要超越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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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自身的局限,改革银行系统的根本制度,这就是再造银行的所有制基础和公司治理结构。而此种再造的落脚点就在于,真正按照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来选择银行家、高管人员、基层主管和普通员工。按照金融专业的标准来管理银行业,无疑是实施风险管理制度从“形似”到“神似”的前臵条件。

3.防范操作风险的“十项措施”。

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银行业犯罪的打击力度。研究并提请有关部门修订《刑法》相关条款,明确有关司法解释;研究修订《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加大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在《企业破产法》中明确有关债权保护条款,充分保障债权机构的合法权益;研究有关延伸检查权问题,增加有效监管手段。

⑵实行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切实落实各级领导责任。银监会配合有关部门制定《银行业重大案件责任追究规定》。

⑶加强任职履职管理,对高管人员实行动态监管。进一步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尽快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管办法》。

⑷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力量,增强自我纠错能力。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帮助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解决现阶段内部审计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够等问题。 ⑸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系统建设监管,提高信息科技水平。

⑹完善会计统计相关制度,加强对中介机构管理。 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处臵突发事件能力,研究制定《案件损害控制办法》,努力控制和减少银行业案件可能造成的经济与声誉的损害,切实维护金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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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积极推进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⑼完善不良资产处臵办法,做好资产管理公司案件治理工作。

⑽提高银监会有效监管水平,发挥专业化监管优势。 4.防范操作风险的“十个联动”。

⑴针对票据业务案件高发,实行按规定收取保证金和推行由他行托管保证金的联动,禁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开、自贴和自管保证金的做法;

⑵一线业务的卡、证、章管理和基层机构行政章的管理联动; ⑶基层行行长、营业网点主任定期进行交流轮岗与会计主管实行委派制的配套与联动;

⑷重要岗位的强制性休假与岗位审计的配套与联动;

⑸激励基层员工揭发举报与对员工保护制度的配套与联动; ⑹贷款“三查”尽职调查与三查档案(纸质或电子介质)妥善保管责任制的配套与联动;

⑺完善审计体制、提升审计职能与加强对审计问责制度建设的配套与联动;

⑻查案、破案同处分到位的双向考核制度建设的配套与联动;

⑼案件查处与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配套与联动;

⑽对基层操作风险管控奖(表扬、奖励)惩(惩戒、处分)并举的激励约束机制建设的配套联动。

四、当前银行业案防和安保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表现 案件防控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形式严峻,滋生案件的体制机制、内控管理、合规文化等深层次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近年来一系列大要案充分暴露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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