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主义:历史、形式、后果》读书笔记

2019-08-30 19:17

《民族主义:历史、形式、后果》

简介:

【德】汉斯·乌尔里希·维勒著,赵宏译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

读书笔记:

前言 民族主义的问题

民族主义始于19世纪中叶。民族主义的研究一般包含着这样一些前提: 1.民族在欧洲史上一直被作为一种准自发的统一体,其产生和发展始自民族的迁徙,而这一潜在的前提最晚在中世纪就已经成立,因此,最初的民族是通过一种机构化的成长过程开花结果,并全面繁荣发展。

2.民族拥有建立自己国家的权利,这一观念作为基础性命题被广泛接受。尚未建立国家的新型民族对抗旧民族,并通过获胜赢得建立国家的机会。

3.在国家这种包装系统下,民族全方位地提供了各种观念与价值系统。这些系统使得民族的存在得以正当化,其阐明了民族的历史,并致力于民族的未来。这些观念被作为民族意识、历史传统和民族情感而予以呈现。但“民族主义”的概念几乎一直被当做一项包含贬义的表达,它代表了一种过度膨胀、利己主义的保守倾向。

4.具有马克思主义背景的思想家原则上占据着主导地位:民族先验的政治和语言基础构成了民族主义观念上的上层建筑。 新型民族主义的研究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与之前的观念产生了重大分野。准确来说就是1983年,关注民族问题的分别是恩斯特·盖尔纳,本尼迪克特·安德森,艾瑞克·霍布斯鲍姆。这一时期的研究包含了新的内容:

1.首先涉及了全新的结构主义理论,这一理论摒弃了原本可以避免的本质主义对历史现象的归纳,而将历史现象总结为人类精神及其相关范畴的结构体。 2.坚持语言与思想的优先性。“对民族的追求并不会造就民族主义,很多时候是民族主义本身造就了民族。”(盖尔纳)

3.从总体上看,旧的民族主义研究只是、且一直致力于对民族主义的促进条件和阻碍条件究竟是什么的归纳,尤其是对民族主义得以实现的社会基础的归纳。而新的民族主义的研究,首先摒弃了所为民族主义与民族是自然形成的表面认识,也因此摒弃了陈旧的追求本质论的社会学。

4.民族主义因被理解为一种把握和区分当代世界的内涵丰富的“世界构想”(马克斯·韦伯),一种“观念范畴”(皮埃尔·布迪厄)。近来民族主义总是与一种共同体的“合法性秩序”,国家秩序的合法性紧密相连。在这种联结中,民族自身被作为回溯历史传统、实践自然法思想的正当给予者。这种自然法思想取代了之前的神的计划的先验性,并由此成为“最高的正当性原则”。韦伯在其《经济与社会》中,既未将民族主义当做“帝国所当然赢得的属性”;也未将其与“国民”或是“语言共同体”等同;尽管民族主义常常与诸如语言、宗教这样的“大众文化属性”,与社会结构和伦理因素,与经过“共同的生死斗争”所形成的“记忆共同体”联结在一起。他将民族主义的根本归因于从“价值范畴”中产生出的一种统治共同体的乌托邦思想,归之于由特定的“牢固情感”和“威信-利益”所带来的关于共同体的起源神话,以及对某种共同的政治愿景的展望:这些被

认为是民族国家该负的责任。 本书的两个简短的定义:

1.民族主义:某种思想系统、宗旨或世界观,其创造、推进并整合了一个大型的稳固联合体(这个联合体被称为国家),特别是现代社会下的政治统治提供正当性理由。因此,民族国家与某个尽可能均质的民族共同构成了民族主义的主要问题。

2.民族是指:一种“观念秩序”,它的发展可能回溯到某个人类统治共同体的传统中,这种观念又通过民族主义及其附属物,例如主权统一等被全方面地塑造出来。因此,认为民族产生民族主义的想法从根本上存在谬误。相反,很多时候民族主义恰恰是新现实的创造者。

第一章 民族主义:西方世界的孤本

作者认为民族主义是19世纪下半叶仅存于本欧洲及其美洲殖民地的一种政治与社会文化现象。(这与本尼迪克特·安德森的观点不同,详见《想象的共同体》)之后作为一种可输出资源而被世界移植和接受。 由此提出两个问题:

1.为什么民族主义只出现在西方的文化圈中?很明显,在其起源阶段和之后的上升阶段,民族组织已属于一种只有在西方世界中才产生,却具有全球性历史属性的独特现象。

2.接受国具有迥异的社会文化和政治基础,但为什么民族主义还能够成为一种具有吸引力的输出项目? 要搞清楚这些问题,首先要阐明民族主义的特征以及它在西方世界的发展基础,以及这些发展基础中所蕴含的意义。 第二章 民族主义的产生与最初的发展

民族主义并不是一种永恒存在的、不依赖于具体历史进程的现象。在民族主义之前,将人们连接成为一个大型的、稳固的协作团体的忠诚条件就已经成就。其联结点可能是某个家族或是贸易联盟,可能是某个部落或是贵族王朝,某个古老城邦或是后期的西方城市,某种宗教或是某个地区。这些忠诚义务和从属感提升了人们的自我价值意识,并强化了人们对于所隶属的稳固团体的认同感。

他们本身可能与民族主义事实本身并无多少的关联。但在之后的新的世界构想范畴中,成为某种民族的历史的建构基础。他们很少被时间彻底吞噬,而是在很长时间内作为宗教、家族、地区的链接纽带,与对民族的认同意识并存或是相互交融。而且,当某种忠诚因素的联结性逐渐丧失时,总会有一种新的因素出现,通过在连贯性上的竞争,而脱颖而出。(可结合《想象的共同体》中安德森的论述论证这一观点)因此,早期的贵族城邦强迫人们忠诚,这种忠诚首先是对贵族统治者或是城邦共同体的,但这种强制性却逐渐遭到排斥;最终在国家内部 建构过程中,某些独立自治的统治体,逐渐演变为国家内部相互依存的内部权力,到了19世纪这些统治体的权力则彻底被消解。民族主义成为一种忠诚义务的全新类型,但这又不可避免的产生下面的问题:

1.民族主义起源的特定历史背景及其推动力是什么?即民族主义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以及因何种原因而产生?通过改变已有的统治共同体,民族主义先于民族而被创设出来,这正是第一个问题。

2.第二个问题则与塑造出的民族的世界构想、其所依据的“原始材料”的本

质属性相关。

第一个问题可从如下论点导出:民族主义并非是西方文化圈的现象,而只是欧洲晚近时期的现象。根据“挑战”与“反应”的思考模式——历史情境会生出“某种具体要求”,而这种要求又会得到一定的“回应”,则上述问题可以转化为:作为回应民族主义在其脱颖而出的过程中,究竟是要应对什么“要求”?这种要求又曾遭遇哪些已经被历史所掩盖的选择?

民族主义的产生旨在回应早期现代西方社会,以及与其紧密相连的世界构想的结构性危机——借用现代社会学的语言:民族主义产生于“规则信赖”遭遇“基础性破坏”的危机时期。这种现代化危机到达顶峰时的典型表现就是革命。革命以旧秩序被摧毁,传统社会构成正当性,尤其是统治系统丧失正当性为前提。这种斗争常常涉及政治的自主权,其往往针对事实上已经存在的或者潜在的、对自身构成威胁的异族统治者。如宗教教义、社会分层(等级社会→以市场为条件的阶级)、统治理论。

夺取权力的政变、异族统治者的入侵、王朝的衰落——这些历史巨变存在于许多的文化圈。但直至20世纪,只有在西方,作为典型的现代化危机代表的革命,成为使新的力量可能获胜的前提要件、普遍内容、思想观念、社会形成动力以及正当性斗争。也正因如此,只有在西方才诞生民族主义。(为什么革命使得西方诞生民族主义?)

当深层的正当性危机已达至顶点,它既无法与传统的强制媒介,也无法与成熟的、为人们所谨守的、具有约束性的世界构想脱离。这正是民族主义诞生的关键时期。因为民族主义正在为统治秩序和共同体寻求新的统治基础:而这个基础就是建立独立民族的意愿,以及民族主义此后在鼓动和整合统治体方面的功效。总而言之,逐渐上升的民族主义是一种政治现象的核心要素,而这种政治现象就是成为获取统治及其正当性而进行的斗争。

英美法是如何产生民族主义并且成为一种政治精神被其他国家接受?荷兰革命强调的是一种自我意识,这种自我意识恰恰就是民族主义的发端。英国的革命则是,试图从传统的封建权力束缚中解放出来的人民革命战争,激发了人们对天主教的反抗,以及新教徒改变世界的愿望,促成了以“神圣”同意为基础的共和体制,并孕育出人们对英国特有的民族自豪感。这种民族主义的正当性可以追溯至英格兰作为人类统治联合体已经存在了几百年,尤其可回溯到清教徒在旧约中对自身作为上帝选民的宗教确信。美国革命企图建立一个以人民主权为基础的新国家的想法得以实现,权力应从下至上形成的思想得以确立。革命不仅为捍卫自由、反抗乔治国王的专制统治提供了正当性基础。也为清教徒的世界构想提供了正当性。清教徒尝试建议一个“新的领域”,一种能够成为 整个世界典范的性共和制模式。通过对政治进化论的不断发展,他们的使命感同样被强化。而伴随着政治进化论的发展,世界的政治典范中心从中东转移到罗马和英国,之后又拓展到西方,又在北美找到了他的本体位置。基于上述因素,一种拥有额外强烈的自我意识的民族主义自发生成,这种民族主义对于之后“西半球”的帝国共和制的霸权地位而言,完成了一种不言而喻的历史任务,即作为共和民主制的“灯塔”,向全球展示了自身未来的美好蓝图。法国革命也对民族主义具有榜样作用,法国形成的民族主义崇尚民族的统一,由此来对抗内部数量众多的反对者,以抵抗保守势力的外部威胁。而对于民族主义者而言,最大程度的自治只能过不受限制的民族国家主权而获得保障。

这些革命传递了这样一种思想:为使人们所追求的人们主权免受任何法律和

阶层的限制,对于一个民族而言,民族中的所有人都应享有平等权利。这一要求导入了一种平等的民主,因为这种观念上的亲和性,这种民主从本质上与民族主义存在无法割裂的紧密联系。这种关系同样提升了新模式对于其他国家展开反对运动的吸引力。这些模式被作为现代化的典范。

在所有通过民族主义整合并合法化的先锋民族国家,建立“人民主权国家”都被作为其民族运动的主要目标。只要新时期的国家形成是在民族国家的框架下继续进行,民族主义就会将民族建构,与完全的均质化和毫无争议的民族统一性这些目标共同推进。但这两个目标在分析时却应当予以区分。

在英语中“民族建构”(nation-building)与“国家建构”(state-building)的词汇完全相同,因此,也常会产生对于两个本来互相独立的进程的误解,因此,我们需要了解这一背景的产生。自17世纪中期开始,在英国,“民族”(nation)就已取代传统的“政治体”(body politic)的概念,而且还增加了“国民”(staatsvolk)的内涵,因此,民族与国家常常引发理解上的歧义。

第三章 民族主义的思想基础——上升为一种“政治宗教”

民族主义通过革命的现代化危机提供正当性基础,而其内涵渊源和传统根源问题是什么呢?即民族主义包含了何种构想,使其能产生出如此强烈的吸引力和强大的贯彻能力。

西方社会存在基督教传统。早期民族主义的代表都毫无例外的转向基督教遗产,尝试从中寻找“神迹”,即寻求其现代的变体:请教主义以及主张严守旧约的加尔文主义,它们在基督教的传统观念中毋庸置疑具有普遍代表性。民族主义因此也建立在一种关联性的宗教基础上:拥有犹太传统核心的基督教。

我们可以发现民族主义对旧约因素的回溯。首先是对上帝选民的想象的接受——任何一个民族都应该会有这样一种关于蒙神救赎的承诺。与此相连的是“蒙神恩典”,并赐予其“神圣的土地”作为永恒的故乡的想象。还有可怕结果的启示:所有危险的敌人最终都会灭亡,因为他们侵犯了一个拥有神圣历史的神圣民族所生活的神圣领土。民族最开始的自我定义中,就包含了对敌人的仇恨情绪。

与弥赛亚传统连接,最终还导致了一项通过世俗化的清教国家理论而得以保证实现的历史使命。与此同时,上述因素亦造就了人们对于未来的弥赛亚或救世主的信仰,而民族可在这些先知或是救世主带领下,最终踏入“未来民族国家”这块上帝应许的神圣领土。而新约的基督教理论却传递了一种友爱的思想,这种思想使将民族理解为按照宗教“圣徒相通”的样式、通过宴请社交以及贵族和贫民的通婚、友爱地组合成联合体成为可能——即类似于中世纪早期在信赖基础上,由全城邦人民共同组合成的基督教共同体,或是某种合作性质的共同体。这种基督教传统的既存部分,之后更通过自然法对于先验性的法律原则的鼓吹,以及对每个个体自由地进行自我确定的权利的主张,而得以固定化。

民族主义中包含了深厚的犹太-基督教传统,又因为民族主义在早期表现为一种“观念秩序”,这种对于犹太基督教传统的回溯,就会不断的深化其思想观念。由此,民族主义通过借由对宗教传统构成的世俗化,而获得了重要的长效性因素,也因此得以长期留存。

“预知”、“世界观”、“历史”与神圣民族之间的联系,取代了旧约中耶和华与其以色列选民之间的联系。但是它关于不同人群的区分仍然在从属于民族与民族以外人相区分得以体现。宗教中的神话使得民族的起源也常常被塑造为某种线性的、目的论的起源神话。因此,当世界陷入混乱时,神话就会迅速将社会变革

塑造成一种伦理上的友爱之情以及民族的联盟。但是“选民”的排外性与民族民主的平等诉求总是处于一种紧张关系中,这种紧张关系在之后又常常是通过排除那些对民族均质化产生危险的元素,而得以缓解。

镶嵌着民族希望的“神的应许之地”最终变成了“故乡”,祖国和神圣的母国。民族主义将传统族群的通知区域,祖先的神圣领土,重新构建成自己的民族领土。作为“神的应许之地”,领土在民族的价值序列中成为一项具有高位阶的代表性价值。它是族群文化的发源地,但是这种族群文化又很快被“民族化”。

但是在1945年后获得独立的前殖民地国家,并不存在这种基于种族和社会文化而划定的界限,相反是一些由殖民权力随意划定、组成的行政统一体。但是作为“神的应许之地”的历史一直是被预言,这些地区现在一定完全独立的,拥有完全无可争议的主权,而且有能力维护其独立性。

此外,民族主义尚包含着其他的三项因素。作为现代民族主义的标志,在于巩固民族共同的历史,对光荣的史前时代的回溯。而关于自由的构想,也常常与黄金时代那些有世界影响力的伟大作为的回溯,紧密相连。

第四章 新的乌托邦目标:“民族发明”与族群的历史传统

民族的传统观念认为:民族自远古时期就已经存在。它至多是被掩盖,不为人所识,或是陷入沉睡中,直至被重新唤醒,并再次恢复自己的意识。因此,民族在这种观念被作为一种非历史性的、社会本体论的集合体。(与现代民族概念不同)

民族主义的研究在原则上区别于远古时代的统治团体内的忠诚纽带现象。中世纪和近代早期的民族概念,也只是与那些学生、商人、手工业者中的同乡联盟相连接,以及和那些主张代表了自己的统治团体的贵族精英相连:这一概念与现代民族的主权统一并无任何关系。

民族主义使民族最终上升为最高的“正当性与意义存在”、上升为另一半神:它取代了部落首领、国王或是罗马教皇,他更获得了政治宗教的属性。国家必须是将其正当性基础建立在民族意愿的基础上。取代了传统的“国家理性”,民族国家首先是以“民族利益”、尤其是以民族的“历史任务”为导向。尽管民族统一性与宗教、地域和传统的同一性并存,但是却从根本上具有了最高价值。民族主义与民族的新特征不应通过对早期阶段的错误判断而混淆。 新的文化历史学派否定了民族作为“自然的”、“永恒的”存在。与此同时,该学派提出:民族是一种由民族主义所激发的、现代历史的动态产物。进一步将民族描述为民族主义理论家所进行的发明。更为激进的论点是,民族只不过是一种被发明出的叙事,是一种“出色的阐释”,是一种纯粹的言说汇集。(这种观点放弃了对所有原因的探究和功能的解释)但是在强调民族主义与民族的多变性,其内含的一种错误倾向的结构主义——确信民族与所有与之相关的传统,都只是“观念秩序”的纯粹发明——存在着严重的谬误。

尽管民族主义及其目标——将民族放置于主权民族国家中——本质上属于一种现代现象,民族主义却没有发明整体结构,而只是通过回溯所有民族主义得以在其中自我形成和发展的统治团体的历史。

族群是指:通过某种稳定的联结性认识所塑造的,拥有某种共同的、标志性的起源神话(这一神话反过来又以“被发明的传统”为基础)的,拥有不断扩张的、关于共同历史经验的意识,以及与某一领土紧密相连的,独立的支配团体。族群并不是只涉及人种与种族,而是一种社会文化历史特征明显的,拥有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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