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物证DNA实验室配置和操作规范

2019-08-30 19:27

法医物证DNA实验室配置和操作规范

为加强法医物证DNA实验室管理,保证法医物证鉴定质量,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特制订本规范,对法医物证实验室配置、鉴定受理、样品检验等方面进行规定。 一、 法医物证DNA实验室配置要求

(一) DNA实验室区域配置 法医物证实验室总体布局应考虑潜在的样本污染风险,降低对检验结果的影响和对人员的危害。实验室各区域应独立且满足单向流程要求,区域内设备、器物应有明确的标记,避免不同工作区域内的专用设备、物品混用。

1. 必备区域配置。

1.1采样室:主要用来对生物学检材进行采集、包装及照片采集等;

1.2样本储存室(柜):主要用来对检材进行登记及存放; 1.3预检室:主要进行血斑、精斑确证试验和种属试验(不从事个体识别的实验室可不配备) ;

1.4 DNA提取室:主要用来进行DNA提取,对于毛干、陈旧骨骼等DNA含量极低的检材,应另设专门区域进行DNA提取及定量;

1.5 PCR扩增室:主要用来进行PCR反应的加样和扩增; 1.6 PCR产物分析室:主要用来进行PCR扩增产物的检测及分析。

2. 建议选配区域配置。

2.1灭菌室:主要用来对器材、器具进行消毒;

2.2试剂配制区:主要用来进行试剂的配制、分装及未开封试剂的保存。

(二)DNA实验室仪器配置 检测设备以及相关设备,均应加以唯一性标识及状态标识。 1. 必备仪器配置。 1.1遗传分析仪; 1.2 PCR扩增仪; 1.3生物安全柜; 1.4超净工作台;

1.5高速离心机 (10000rpm以上); 1.6低速离心机(1000-10000rpm); 1.7分析天平; 1.8移液器; 1.9恒温器; 1.10纯水仪; 1.11振荡器; 1.12冰箱; 1.13灭菌设备; 1.14紫外灯。

2. 建议选配仪器配置。

2.1核酸蛋白测定仪; 2.2荧光定量PCR仪; 2.3恒温混匀仪; 2.4板式离心机; 2.5生物显微镜; 2.6电热干燥箱;

2.7骨骼DNA提取工具(电钻、粉碎机等)。

(三)DNA实验室人员配置 司法鉴定机构应有3名以上具备法医物证鉴定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才可开展法医物证DNA鉴定项目。 1. 岗位要求。

1.1 司法鉴定人:应取得省司法厅颁发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1.2 司法鉴定人助理:应取得在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司法鉴定人助理证。

2. 培训要求。 司法鉴定人每年应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司法鉴定机构应定期参加能力验证活动。 (四) DNA实验室试剂配置 DNA实验室扩增试剂应满足《法庭科学人类荧光标记STR复合扩增检测试剂质量基本要求》(GA815-2009),或其它经认可或验证过的试剂盒。实验室应配备两套以上试剂盒,用于内部质量控制。有条件的实验室可配备Y染色体,X染色体等检测试剂盒。 (五)实验室资料

1. 实验室操作手册或作业指导书。

1.1 实验操作:DNA提取、PCR扩增、电泳检测作业指导书,DNA结果分析与亲权关系判断作业指导书;

1.2 仪器操作:仪器的使用、维护、保养作业指导书; 1.3 试剂配制:试剂的配制、保存作业指导书;

1.4 其它:生物安全管理作业指导书、计算机文件和数据控制作业指导书等。 2. 说明书。

2.1 商品试剂盒说明书; 2.2 仪器设备说明书。

3. 记录。 记录应包含充分的信息,以便在可能时识别不确定的影响因素,并确保该检测在尽可能接近原条件下能够重复。记录应包括采样人员、检测人员和结果校核人员的标识。 3.1 案例登记:受理记录、检材采集或接收记录、司法鉴定文书发放记录;

3.2 实验记录:检验过程中DNA提取记录、PCR反应记录、电泳记录、检验结果图谱、数据分析;

3.3 仪器记录:仪器运行记录、仪器维护保养记录; 3.4 其它:实验室温湿度记录、冰箱温度记录等。 4.司法鉴定文书。 4.1 司法鉴定意见书; 4.2 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二、法医物证司法鉴定程序及要求

(一)司法鉴定受理 司法鉴定受理,应遵照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规则》。涉及未成年人时,应提供委托人对其具有监护权关系的证明文件,或由相关单位出具的委托材料,以及相关人员同意的书面材料。

(二)样品采集 1.采样时填写采样单或委托材料受领单,写明委托方名称、采样日期、采样类型、被采样人姓名、性别、称谓等,并拍摄被采样人照片,由被采样人在采样单上签名确认(婴幼儿的姓名由其监护人代签),并留下指纹(婴儿可留脚印)。采样人应在采样单上签名。对尸体采样还需其近亲属或法定部门在采样单上签字。 2.每份样品采集后贴上相应的标签,注明被采样人姓名、编号、称谓、采样日期等,保证被检样本的唯一性。 3. 对于近期有输血史、接受了外周血干细胞移植或接受放疗化疗的被鉴定人,应避免采集其血样,而宜取毛发或口腔拭子作为检验材料。 (三)样品送检 送检的样品应独立包装,在包装袋上注明采样日期、采样类型、被采样人姓名、性别、称谓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鉴定人应当审核委托人提供的样品是否完整、充分。样品不完整、不充分的,应当要求委托人补充提供,不能提供补充材料的应当拒绝受理。委托人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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