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物证DNA实验室配置和操作规范(2)

2019-08-30 19:27

(四) 样品存放与领取 1.被检样品与相关的委托受理合同、采样单由样品室保管员登记保存。被检样品应有专门的储存区域,在检测全过程应保证样品的有效性和唯一性。 2.司法鉴定人从样品室领取被检样品和委托受理合同、采样单等材料,应作好领样登记。

(五)DNA检验、亲权关系判断 按照委托要求,司法鉴定人对生物学检材进行法医物证学司法鉴定,做好检测记录,保存原始的实验数据,并提供归档所需的各项原始材料。在检测过程中,发样人、接样人、取样人、取样量等信息应填写在样品流转单上,以保持物证链的完整。DNA检验分析、亲权关系的判断按照《亲权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5001-2010)、《法庭科学DNA实验室检验规范》(GA/T 383-2002)进行。

(六)司法鉴定文书 实验完毕,分析实验数据,出具相应的司法鉴定文书。

1. 司法鉴定文书的种类。

1.1 司法鉴定意见书:适用于检材来源明确,在质、量方面具备理想的检验条件,能够形成司法鉴定意见的案例; 1.2 检验报告书:适用于只需表述检验结果,无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的案例。

(七)档案保存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事项办结后三个月内收集下列材料,整理立卷并签字后归档:

1. 司法鉴定委托书。 2. 受理审批表。 3. 司法鉴定协议书。 4. 司法鉴定文书正本 5. 司法鉴定文书底稿。 6. 检验原始记录、图谱。 7. 样品流转单。 8. 采样/收领单。 9. 送鉴材料。 10. 送达回证。 11. 收费凭据复印件。

12. 其他应当归档的特种载体材料。

三、法医物证DNA实验室参照的标准、规范 1.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2.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 3.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4.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亲权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5001-2010)。 5.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委托受理规则》。 6.公安部《法庭科学DNA实验室检验规范》(GA/T383-2002)。 7.公安部《法庭科学DNA实验室规范》(GA/T382-2002)。 8.公安部《法庭科学人类荧光标记STR复合扩增检测试剂质量基本要求》(GA815-2009)。 9.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

验室能力认可准则》(ISO/IEC17025:2005)。 10.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CL28:2010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物证DNA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11.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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