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金平:最新税收政策疑难解析- 个人所得税篇

2019-08-30 19:38

1.外籍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探亲费包括哪些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我公司老总Thiele先生回国探亲所发生的交通费用,包括从中国到德国的往返机票以及抵达德国后回家途中的出租车和地铁费用等搭乘交通工具的费用可以报销,此外的餐饮费(Breakfast, Meal,Drink),住宿费(Hotel),在德国探亲期间的租车费(Rent a car, Petrol)和在德国探亲期间发生的交通费用(Taxi,Subway),能否在企业报销?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规定:“外籍个人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

Thiele先生回国探亲,从中国无锡到德国的往返机票以及抵达德国后回家途中的出租车和地铁费用等搭乘交通工具费用可以在福利费报销。外商投资企业每年发生的福利费只要不超过实发工资的14%,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并且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餐饮费(Breakfast,Meal,Drink)、住宿费(_Hotel)、在德国探亲期间的租车费(Rent a ear,Petrol)和在德国探亲期间发生的交通费用(Taxi, Subway)属于个人消费,不得在企业列支。当然,可以由企业以工资薪金的形式支付给Thiele先生,并获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需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何界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生活补助费、困难性生活补助?

请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生活补助费和困难性生活补助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人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3.异地施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能否抵减应纳税额?

本公司是一家施工企业,跨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在工程所在地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按照开票额的1%附征个人所得税。请问: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否有依据?异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能否抵减员工的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05号)规定,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不管采取何种方法计算)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账或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不直接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企业管理、工程技术等人员,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据实征收其个人所得税。建筑安装企业在本地和外地都有工程作业,两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和工程作业的实际情况,各自确定征收方式并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在纳税人之间如何分摊由企业决定,在支付个人收入时扣缴;如未扣缴,则认定为企业为个人代付税款,应按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代付的税款。 4.外籍无住所个人工作满1年、不满5年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国税函[2007]9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5]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等文件的规定,对于外籍无住所个人工作满1年不满5年的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上式中,“当月境外支付的工资”如何理解?假如中方发给其工资3000元,外方发给其工资40000元,“当月境外支付的工资”是40000元还是43000元?另外,这个公式在什么情况下适用? 外籍无住所个人工作满1年不满5年的纳税义务是:在境内工作期间由境内、境外企业支付的薪酬,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境外工作期间由境内企业支付的薪酬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境外企业支付的薪酬免征个人所得税。综合起来就是,个人取得的薪酬除了在境外工作期间由境外企业支付的不纳个税外,其他薪酬均需缴纳个税。因此,公式表示如下:

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全部薪酬应纳个税-当月全部薪酬应纳个税×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当月境外企业支付薪酬/当月由境内外企业支付的全部薪酬) 其中,当月全部薪酬应纳个税=(当月全部薪酬-4800)×税率-扣除数 5.两处以上取得薪酬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厦门某公司A员工每月收入10000元,工资在厦门发放,并代扣代缴个税。另外,A员工被该公司长期派驻青岛工作,并由青岛公司每月补贴4000元。按税法规定,A员工应该在两处分别纳税,然后合并为一个月所得,公司选择一处补税,具体程序该如何操作?如果把2000元另做出差补贴单是否可以不纳税? 如果A员工与青岛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青岛公司也按工薪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但由于补贴只有2000元,因此不用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应补税额=[(两处工资薪金收入之和-2000)×税率-扣除数]-已累计扣缴税额

如果青岛公司未与A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则属于兼职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即由个人到地税机关开具劳务发票,缴纳营业税(不超过起征点,免征营业税),并缴纳“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一般在开票时采用附征方法,如果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时没有征收个人所得税,则企业在支付价款时,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算方法扣缴个人所得税。以月劳务报酬收入4000元为例, 应扣缴个税=(4000-4000×5.5%-800)×20%=596(元) 6.企业为个人购买财产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经常可以发现私营企业用单位的资金为经营者及其家庭成员、个人股东及其家庭成员、本单位职工购买房屋、汽车等财产。请问如何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对企业为个人购买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概括如下: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若产权办理在个人名下,且超过一年未归还的,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公司制企业以企业资金为个人股东及其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若产权办理在个人名下,且超过一年未归还的,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向公司借款超过一年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用企业资金为公司员工(不含业主、股东及其家庭成员或相关人员)购买财产,产权办理在个人名下,并且超过一年仍未归还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7.股份支付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股份支付时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行权时缴纳个税,按实际支付的现金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吗?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按优惠价定向增发时。个人所得税按股份账面价还是行权价计算?奖励库存股呢? 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按照实际支付给个人的现金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个人所得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按照定向增发日股票的公允价(收盘价,下同)与实际行权价之间的差额乘以股数,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奖励库存股,按照个人行权时支付的价款与当天股票公允价的差额乘以股数,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种激励方式下,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方法相同。股份支付既不并入行权当月的薪酬征收个人所得税,也不按照数月奖励或年终奖的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而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允许除以等待期(等待期超过12个月的,除以l2)作为月所得查找税率,平均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其中,月份数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8.个人所得税是否存在偷税问题?追缴个人所得税是否加收滞纳金?

请问个人所得税是否存在偷税问题?在向个人追缴个人所得税时是否需加收滞纳金? 个人所得税应由支付的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不存在偷税问题。但如果个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例如年所得超过12万元),不申报或少申报并且导致少缴税款的,属于偷税行为。

扣缴义务人不扣或少扣税款,不按偷税处罚。《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少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规定,扣缴义务人不扣或少扣税款的,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时,无论是纳税人,还是扣缴义务人,均不得加收滞纳金。

9.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税后补偿金,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本公司员工获取离职补偿金20万元(税后),经查阅网络数据,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9867元。请问,公司应为其承担个人所得税多少?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规定,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如果低于当地上年平均工资3倍,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允许除以工龄(工龄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作为月收入平均计算。

若一次性补偿税后收入20万元,工龄11年,上年平均工资39867元。依据国税发[1999]178号及财税[2001]157号的规定,设应纳税额为X,则:

{[(200000+X-39867×3)/11-2000]×税率-速算扣除数}×11=X

将X看作零,查找税率为20%,扣除数为375,解之得: X=9443.50(元)

检验:(200000+9443.50-39867×3)/11-2000=6167.50元,说明选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正确,则计算结果正确。

10.延期交房向业主支付的违约赔付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的规定,因为开发商的原因,无法办理按揭贷款造成的支付违约金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我公司支付违约金主要是因为设计变更或者延期交房造成的违约赔付,有的并没有退房,违约赔付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代扣范围?另外,支付的单位是否必须履行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法》中对“其他所得”的定义是“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其征税是列举式的,而非涵盖式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仅明确了针对“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作为“其他所得”纳入征税范围,而贵公司支付的违约金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不符。因此不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有一个典型的例子可以说明此问题:一个乞丐一天讨乞1000元,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因为没有具体税目。在国家税务总局所有关于“其他所得”项目列举征税的文件中均不包括讨乞收入。 关于扣缴义务及法律责任,凡是向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支付的款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支付的单位均有扣缴义务。如果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不需要代扣了。对于扣缴义务的罚则是,《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少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11.股权置换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今有一个股权置换的涉税问题请教。资料如下:甲、乙为自然人,分别在A、B、c、D、E五家公司中有股份,均为内资企业。(1)在A公司中甲占6.5%,乙占6.5%;(2)在B公司中甲占50%;(3)在C公司中甲占20%、乙占40%;(4)在D公司中甲占35%、乙占35%;(5)在E公司中甲占100%。 因还涉及到其他关联企业,股权结构比较复杂,为了理顺关系,甲、乙两人准备成立F(集团)公司,以F(集团)公司的股权来置换A、B、C、 D、E公司中甲、乙的股权,由F(集团)公司成为A、B、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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