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年取得收入均超过12万元,该如何填列申报表? 共同取得同一项收入,应当按照“先分、后扣、再税”方式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即将租金收人按照实际分配数分配到甲、乙、丙三人。由于江苏省按照综合征收率征税,应当将各人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换算后,计算出租金收入,然后据此办理纳税申报,否则需要补缴税款。 16.已分配但尚未支付的股息,是否需要办理纳税申报?
甲公司宣告分配个人股息20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的规定,已分配挂账尚未支付的个人股息,应当在实际宣告分配时扣缴个人所得税,而不论何时支付。甲公司已扣缴个人所得税4万元,剩余16万元,只支付了8万元,剩余8万元仍然挂账。某个人股东当年所得超过12万元,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按账面分配数申报,还是按照实际已取得的股息申报? 股息所得在实际分配时确认,应以账面分配数填列。 17.向个人取得借款转增实收资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企业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公司开业当时资金周转不足,向某个体工厂借入部分款项,公司挂“其他应付款——某厂”处理。现在这个厂已经注销了,想将某厂的挂账转增实收资本或者以该厂的老板名义借入。我有三个疑问:(1)其他应付款不用支付,转增成实收资本要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本来以某厂的名义借款变成以个人名义借款,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3)用哪种方式转增资本最合适呢? 税法规定,债转股业务,应付款项超过获得股权公允价值的部分,属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应当并入当期所得额征税。由于股权公允价难以确定,在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纳税争议。建议先还款,再投资。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资本溢价是不用征税的。
个体工厂注销后,个体工厂的债权理应成为业主的债权,个体户或自然人将款项借给其他公司,取得的利息需要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而本金是不用征税的。
个人进行股权投资时是不用征税的,但取得税后分配需按股息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个人借出资金时不征税,但取得的利息收入需按照利息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仅从税收的角度,通常情况下,借款对公司有利,因为利息支出可以减少公司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如果利润率远远高于利率,公司就不划算了,因为对方作为公司股东,需要参与公司的利润分配。但如果对方还有其他资源,如客户资源,或自
己的管理才能等,情况就又不同了,是否让对方作为股东,就看公司现有股东的意见了。 18.个人集资取得的利息所得能否比照储蓄 存款利息免征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规定,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40号)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请问:个人将资金借给非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能否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如何理解储蓄存款?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72号)规定,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虽不属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但属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免税优惠。 个人将资金借给其他单位,不属于上述免税范围,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19.离退休人员返聘取得的薪酬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单位聘请一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担任技术部经理,合同期6年。请问:向退休人员发放的报酬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向离退休人员支付的报酬应区别情况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非原任职单位聘用,若满足雇佣关系条件的,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反之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你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签订劳动合同6年,并且担任技术部经理职务,并享受公司其他福利待遇(离退休人员是不用缴纳社保费的),无论是否属于“原单位任职”,均应理解为满足雇佣关系,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20.个人向汶川灾区的公益性捐赠能否从工资薪金所得中跨月扣除?
本人向四川“5〃12”地震灾区捐款10万元,当月工资只有3万元,请问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捐款当月扣除3万元,剩余7万元以后月份继续扣除可以吗?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规定“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当年”,其纳税申报期(因应税所得项目不同而不同)应分两种情况:一是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是按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额的,其“当年”是指2008年度;二是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是按月(次)计算应纳税额的,其“当年”是指2008年5月12日起捐赠行为发生后至2008年底。
因此,捐赠的当月可以扣除3万元,剩余7万元可以在次月至2008年底之前的任何应税所得中扣除,超过2008年12月31日仍未足额扣除,不得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21.职工从社保部门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我单位职工从社保部门报销取得的生育医疗费,是否需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总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2.合伙吸储放贷取得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或者几个人合伙对外吸收存款、放出贷款,从中获取贷款利息的差额利润,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16号规定,对个人或个人打伙取得的吸存放贷收入,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将资金提供上述人员放贷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作为集资利息收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利息所得支付者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