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金平:最新税收政策疑难解析- 个人所得税篇(2)

2019-08-30 19:38

五家公司的股东。A、B、C、D、E这五家公司都有留存收益。 请问:(1)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股权置换?(2)甲、乙是否应对留存收益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3)如果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有其他筹划方案不缴纳个人所得税?(4)如果是法人股权置换,是否视同整体资产置换? 通常采取的做法是,由甲、乙成立集团公司,然后,甲、乙分别将A、 B、c、D、E公司中的股权转让给集团公司。股权转让涉及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需要考虑的因素有: (1)甲、乙成立集团公司需要一笔较大的资金。

(2)甲、乙对A、B、C、D、E原来的投资成本很小,现在转让给集团公司,如果按成本价(原出资额)转让,则没有个人所得税问题,问题是,由于属于关联交易,税务机关有权对股权转让价格进行纳税调整,通常要求按照净资产(含留存收益)乘以股权比例确定转让价格,缴纳个人所得税。

(3)如果甲、乙在A、B、c、D、E中享有的净资产不同,按照成本价转让给集团公司,很难平衡二者的权益关系。

最好的方法是一步到位。即:甲、乙分别以A、B、C、D、E公司的股权评估后(通常大于等于净资产份额)直接投资成立集团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股权属于非现金资产,可以出资,另外现金出资不得少于30%。如果缺少现金,可以降低注册资本(但不得少于集团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增加“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集团公司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A

——B ——C ——D ——E

现金

贷:实收资本——甲

——乙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现金占实收资本的30%即可。A、B、C、D、E公司分别作: 借:实收资本——甲 ——乙

贷:实收资本——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

的规定,个人以非现金资产出资发生的评估增值,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来转让股权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的股权成本按照未评估前的非现金资产计税基础确定。例如,甲占E公司100%的股权,原出资额(即实收资本)为100万元,现E公司净资产500万元(实收资本仍为100万元,留存收益400万元)。那么,甲以对E公司股权评估价500万元对集团公司投资,此评估增值400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甲享有的集团公司的股权投资计税基础仍为100万元,将来甲转让集团公司股权时,按100万元扣除,若再转让价为900万元,则 应纳个税=(900-100)×20%=160(万元)

事实上,甲是不会转让集团公司股权的,因此通过上述无限期递延纳税方案,实际上即达到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 115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对本通知发布之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的规定对已经发生的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暂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投资企业应将个人股东所投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原始价值和增值情况、个人股东基础信息等资料登记台账,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应据此建立电子台账,加强后续管理,督促企业在股权转让、清算和投资收回时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财产(资产)原值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财产原值。 12.个人转让股权如何确定计税价格?

我公司是A市一家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共两个股东,各出资50万元。至2007年12月31日,我公司亏损20万元。现我公司其中一个股东以50万元转让其持有的股份,税务机关认为,其所持股份实际价值为40万元(50-10),对超额部分10万元(50-40)征收税款。请问:税务局此做法是否合理?有无法律依据? 股权的价格与净资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股权的价格=账面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商誉。

比如,股票的价格就与净资产严重背离。转让方应按照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转让收入,因其取得的转让收入与投资成本相同,故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均为零。受让方取得50%股权的成本为50万元,将来再转让时.允许扣除的金额也是50万元。 13.上市公司送转股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某上市公司总股本43198万股,其中,不征个人所得税的法人股东股本约为21015万股,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基金投资者及自然人股东股本约为22148万股。分配方案为“10送3转7”,即每10股用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转增3股,同时用资本公积转增7股。账面股本溢价29700万元,剩余为其他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资产评估增值)。请问:分派股票股利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1)关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对此的解释为:“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规定的资本公积,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关于未分配利润送股税收问题:

①税收政策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利),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的规定:“从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送股数×股票面值1元×50%×20%=流通股自然人股东股数×30%×50%×20%=流通股自然人股东股数×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的规定,这里的流通股自然人股东股数,还应包括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购买本公司股票的数量:因为税法要求,上市公司分配股息、送股时,应对证券投资基金扣缴个人所得税,证券投资基金将股息再分配给个人投资者时,不再扣缴个人所得税。

②账务处理:在未派发现金股利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是无法代扣的,应当在送股的同时,派发少量的现金股利。账务处理如下: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29594000(431980000×3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97000000

——接受现金捐赠等 5386000

贷:股本 431980000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应纳个人所得税

=22148×30%×10%=664.44(万元)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纳个人所得税

=[22148×70%×538.6/30238.6]×10%=27.6(万元)

送股、转股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664.44+27.6=692.04(万元) 设应发放现金股利为X万元,则有:

X-21015/43198×X=22148/43198×X×10%+692.04 X=1497(万元)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4970000

贷:应付股利——法人股东 7282600(21015/43198×1497)

应付股利——基金公司及个人股东 768740000

现金股利应纳个人所得税=768.74×10%=76.87(万元) 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692.04+76.87=768.91(万元) 借:应付股利 7689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7689100

实际操作中,先暂估自然人股东股数(含证券投资基金拥有的股票数量),再计算个人所得税,然后确定现金股利分配的金额(最好略大于这个数)。

14.包含目标公司债务金额的股权转让业务,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现有王某与刘某出资500万元成立A公司(其中王某出资255万元,占股比例为51%;刘某出资245万元,占股比例为49%),2007年5月31日A公司资产总额1500万元,实收资本500万元,盈余公积400万元,未分配利润-600万元,长期借款1000万元。经协商,张某和何某以2500万元购入A企业,A公司的长期借款1000万元由王某和刘某承担。其中王某将51%的股权转让给张某1275万元,刘某将49%的股权转让给何某1225万元。请问王某和刘某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A公司的债权、债务无论是股权转让前,还是股权转让后,均应由A公司享有或承担,与转让方和受让方无关。由于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前的长期借款1000万元由转让方承担,实际股权转让价款应扣除1000万元。其中,王某股权转让价款为765万元(1500×51%),刘某股权转让价款为735万元(1500×4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规定:“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区别如下情况处理: (1)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 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下同)。

(2)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 本案例操作程序如下:

第一步:王、刘二位将股权以1500万元转让给张、何二位。A公司分录为: 借:实收资本——王某 2550000

——刘某 2450000

贷:实收资本——张某 2550000 ——何某 2450000

第二步:张、何二位借给A公司1000万元,再由A公司将长期借款转给王、刘二位,由王、刘二位日后支付。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收到张、何二位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00 贷:其他应付款——张先生 5100000

——何先生 4900000

将债务转给王、刘二位时: 借:长期借款 10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

这样A公司债务处理完毕,由王、刘最终偿还给债权人。

王、刘二位转让股权,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同时须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王先生应纳印花税=1500×51%×5‰=0.3825(万元)

王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51%-500×51%-0.3825)×20%=101.92(万元) 刘先生应纳印花税=1500×49%×5‰=0.3675(万元)

刘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49%-500×49%-0.3675)×20%=97.93(万元) 15.共有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个人拥有的房屋出租,获取租金收入1万元,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按综合征收率5%征收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其计500元。该房屋的产权人有两个(甲、乙),共有权人1个(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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