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官员问责制的现状分析(3)

2019-08-30 20:08

用国债建设资金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审计发现,在已建成的320个项目中,有32个项目基本没有投入运营,18个长期处于试运营或开开停停状态,69个已经运营的项目没有达到当年设计生产能力。有34个项目由于管理不善、设备不合格以及工程质量缺陷等原因,存在较为严重的损失浪费问题。谁来为这些失败的项目负责?这些问题至今尚无明确的答案。因此问责范围和对象不明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问责效果。

2.权力与责任关系不平衡

首先,是权力与责任不对等。权力则意味着责任,有多大的权力就意味着将要承担多大的责任。但是在实践中往往不是这样,特别是在行政机关的上下级领导体制下,往往会出现权力向上集中,责任向下放的现象,这样就会出现,不做事的人享有权力,而做事的人仅仅负有责任的情况。其次是责任过于集中在“一把手”上,使得其责任过大而得不到有效分担。这种情况在行政机关中最为明显,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行政机关是实行首长负责制,即重大问题的最终决定权在“一把手”上,责任也就当然的由他一人来背。在实践中就会出现无论事情大小,都需要“一把手”拍板决定,由他承担责任,难免会造成其不堪重负、逃避责任的情况。

3. 问责法制及程序不完善

一些地方已经被追究责任的官员,无论是被免职的,还是引咎辞职的,大都是在行政层面进行的,对其责任的追究并不是依据专门的问责制法律作出的。行政上的官员问责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责任政府理念,但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做支撑,往往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在迄今公开“问责”的所有案例中,除几位主要领导外,其他人应负何责、受何处罚、问责程序怎样进行均未对公众有所说明。这就使得“问责”表面上是问出了一个大快民心的“责任”,但最终仍然“问”得一头雾水。这样的“问责”,结果或许是可喜的,但效果却是可疑的。而且如果“问责制度”不能实现法制化和程序化,可能导致上级领导裁量权的扩大,甚至主要领导一言而定这样的负面影响。所以,官员问责如果不按规章程序进行,没有法律保障,其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

4. 被问责官员出路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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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不少被问责官员是“赋闲在家”。应该说,这些官员被重新起用的权利并没有被剥夺,如果他们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定时间后,成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仍然可以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但是,在中国国情之下,一个官员主动选择引咎辞职,显示了他的责任意识和羞耻之心,也表明了他对公共职位和公共利益的尊重。如果他从此之后就终身失去了担任公职的权利和机会,那么如此惨重的代价,只会使其他官员更加惮于引咎辞职,那么引咎辞职就会变得更加困难。所以对于自愿引咎辞职的官员,应理性对待,不应被‘一棍子打死”。既不能因为一时过失而埋没人才,也不可以让某些人借此曲线复职,更不能让某些人以退为进或者“金蝉脱壳”。

四、西方和我国香港地区问责制现状及启示

(一)西方国家官员问责制现状及启示 1.西方国家官员问责制现状

政府的政治责任最早发端于英国,是由英国多年使用的弹劾程序演变而来。英国早在16世纪就出现了弹劾,一个大臣被众议院控告后然后由贵族院审判,用议会这种形式来反对那些依据普通法律对其不端行为不够判罪的奸臣。随着议

7会权力的扩大,大臣们日益认识到在政治上同议会多数保持一致的重要性。1688

年“光荣革命”推翻了专制君主制度,英国最早建立了现代意义的民主政治。随后英国国会通过了《权利法案》,剥夺了国王的实际统治权力,确立了议会权力高于一切的立宪君主制度。1742年,内阁首相涯尔波因得不到议会多数信任被迫辞职,从而开创了政府向议会承担政治责任的先例。这样,英国的责任内阁制度就确立起来了,它以主权在民为基本理念,强调只有民选的议会才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他的一切权力都应由议会派生,并向议会负责,政府由议会选举、决定组成,向议会付集体责任。以后的政治实践表明,政府在重大政策问题、预算问题或重要国际条约的签订上得不到议会的批准也要辞职,政府承担政治责任的范围不断扩大。

与英国责任政府制相异的是美国的总统制。在这种制度下,总统、国会与法院实行分权与制衡原则,政府的政治官员虽在任命时需经议会批准,但其施政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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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成:《责任政府论》,《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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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总统负责,而无须对国会负责,其进退也以元首的信任为依归,而不以国会信任与否为转移。其宪法关于总统承担责任的理论认为,美国总统不但承担政治责任,而且还承担法律责任。美国宪法规定的总统责任制度,体现了行政权必须对人民主权负责,行政首长必须对选民负责的思想,而这个思想正是责任政府的灵魂。

责任政府除了政治责任和行政责任外,还有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方面。法律责任的规定,最早出现在德国。1919年德国威玛宪法第131条规定:“官吏就其所受委任之职务行使公共权力,而违反对第三人之职务上的义务时,原则上由该官吏所属的国家或公共团体负责任,但对于官吏有求偿权,上述损害赔偿得以非司法手续求之”。这是世界上首次通过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从此以后许多国家制订了专门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政府侵权赔偿责任。在道德责任的实践方面,西方行政学者与政府领导者通常认为,国家要树立一种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社会正义原则,并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发挥必要的启动和引导作用,从而推进个人和公共道德的完善。在现代国家中,越来越多的道德伦理规范被纳入社会法律规则体系中。如美国在1978年,国会通过了《政府道德法》。1985年,美国公共行政学会发表了12条伦理法典,以此作为公共行政人员的现实道德标准。8在亚洲,韩国于1981年颁布了《韩国公职人员道德法》。同时,各国政府在官员的行为规范、业绩考核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各不相同。

2.对我国建立和完善政府官员问责制的启示

(1)官员问责制必须有完善的配套法律规范的支持。制度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没有规范、严密的程序,没有有力的保障措施,再好的制度也难以落实。从西方国家官员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的追究机制来看,正是相关法律规范和监督机制的健全,才确保了政府官员能够在公众、社会组织、媒体与代议机关的监督下得到惩罚和制裁。

(2)推进问责制的法制建设,完善政府官员问责制的法制支撑。应建立一整套公正透明、程序合法的问责制度体系,使规制责任主体从被动走向自觉负责。第一,要健全政府官员问责制本身所需的制度,做到问责的法制化。第二,要强化政府问责制的体制外控制,以完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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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廷锐等编著:《中国行政体制改革问题报告》,中国发展出版社2004年5月版,第126—1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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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多样化的问责手段和方式是追究官员政治与道德责任的核心内容。西方国家普遍建立了具有自身特色的责任追究手段和方式,如质询、调查、信任表决等,丰富的问责手段和方法使代议机关能够选择合适的方式来追究官员的政治和道德责任。

(4)推进行政机关的管理创新,完善政府官员问责制的管理支撑。第一,要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实现阳光行政。第二,要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做到奖惩分明。第三,要推进内部责任管理,超越传统的官僚制。

(5)加强监督和公民参与,完善政府官员问责制的参与支撑。第一,要制定法律来保障新闻媒体及从业人员的权利,保障新闻媒体监督道的畅通。第二,要采取制度化的措施,充分调动和保护公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一个完美的民主社会,既需要责任政府的建立,也需要积极的公民参与。

(二)我国香港地区问责制现状及启示 1.我国香港地区问责制现状

香港回归后的前五年,其行政体制没有很大改变,政府行政仍沿袭港英时期的制度和程序,所有的政府高级官员都在公务员体系内,政府与社会脱节,造成了民意不能实现,使政府合法性产生危机,同时,香港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开始面临经济、社会和政治的剧烈转型,因此香港政府需要一支强有力的管制队伍,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领导民众重振香港。

2002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首长董建华正式宣布在特区政府推行“高官问责制”,旨在加强各决策官员问责性,提升特区政府管理能力的一项改革措施,是特区政府为革除港英政府行政管理的流弊、提高行政效率的尝试,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现在香港特区政府下的官员,包括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以及所有政策局局长,全部列入问责制范围。

第二,所有列入问责制范围的主要官员全部进入行政会议,以强化行政会议的工作。

第三,实行问责制的主要官员,其待遇与现在特区政府主要官员大致相同。 第四,特区政府现有政策局将进行合并,使资源分配更合理,政策内容更加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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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现在公务员体系中由局长担任的公务员职级及薪酬、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3.对我国政府工作的启示 (1)要强化异体问责力度

香港高官问责制在问责主体上拓宽问责人员的渠道,立法机关,社会精英,名流贤达可以提出意见进行问责,普通的市民也能够对政府的施政方针提出质疑。删除了过去殖民统治者的歧视,使得政府政务能够让广大市民了解。大陆要建立科学完善的问责制度,也必须要加强异体问责力度。一方面要明确人大监督的权力。另一方面要充分调动全体公民监督的积极性。

(2)推进问责运作制度化

香港以《基本法》作为香港特区的法律系统总体上的指导,基本建立了各种健全责任制度及可操作性制度,相应配套了完善法律体系保障,行政问责制度中的标准更进一步的明确,失职、失责追究制度,授权与监督之间的功能等各种情况考虑比较完备。行政问责的过程也有章可循,达到标准的法制化、规范化。在中国大陆,行政知情权仅仅停留在有关条文的理念层面上,宪法还没有明确规定公民这项权利,与行政问责相关的法律机制也不完善,虽然2009年6月出台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开始把中国的问责制推向制度化,但尚还有许多要配套完善的地方。

(3)完善问责的法律法规体系

《基本法》作为香港特区的法律系统总体上的指导,具体到单个法律上大致还是以前设施。所以说,香港的司法应该是比较完善的。国内在这个方面要加快和完善。要借鉴就要有的放矢的借鉴不能全盘照搬。结合国内实际情况要做到:第一,要加快相关立法,填补实行行政问责制可能遇到的法律空白,确保有法可依。第二,要统一从中央到地方所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条例等的效力、适用范围,理顺相互关系,发挥各自独特的作用。第三,在立法的具体要求上,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必须对行政责任的范围、承担主体、责任判断、责任方式、期限、程度、赔偿等问题进行明确的和具备可操作性的规定,切忌笼统、模糊。

五、完善我国官员问责制的举措

(一)建构支持官员问责制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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