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强化部门责任,凝聚各方合力,堵塞监管漏洞,实现食品安全全程高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保定市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建立全县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
一、强化政府统一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本地食品安全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作为保障民生的重要措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年增加财政投入,不断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监管队伍、检验检测设备等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实现食品产业规模与监管能力同步增长。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年度工作计划,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食品安全重点风险区域、风险品种,进行重点监控、集中治理,防止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三)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臵机构和队伍,制定完善相关应急预案,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确保食品安全应急处臵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四)在乡镇政府设立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监管员,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切实解决基层监管力量薄弱问题。
(五)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教育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监管人员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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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乡镇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和环节,实行一票否决。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引咎辞职。
二、提升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能力
(一)县、乡镇政府设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其办公室设在同级政府,配备人员,承担食品安全协调日常工作。
(二)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信息通报、联合执法、事故查处、应急处臵、案件移送等相关工作制度,完善食品安全协调机制,及时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三)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设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中心,公布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移送、督办、反馈、奖励等各项制度,重大案件查办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
(四)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通过信息平台发布日常监管、案件查处、事故调查、舆情动态等信息,逐步实现县、乡(镇)、村三级平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三、严格部门监管措施
(一)严格准入制度。严把农产品市场准入关,禁止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在市场、超市、配送中心等场所销售。严把食品生产许可关,改善食品生产条件,提高工艺水平。严把食品流通许可关,强化经营者主体资格管理。严把餐饮许可关,强化餐饮服务管理。严把定点屠宰关,坚决取缔猪、牛、羊私屠滥宰行为。
(二)强化日常监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大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工作力度,完善监督记录和信用档案,规范监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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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要对重点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生鲜乳收购站、定点屠宰场、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实行监管部门派驻监督员制度。
(三)加大抽检力度。对食用农产品和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加大抽检数量和频次,针对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食品安全危害因素,及时调整抽检项目,提高检验效能,排查安全隐患。
(四)严打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严肃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机制。对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一律通报当地公安机关,一律报告当地政府,一律依法给予法定范围的最高限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坚决杜绝以罚代刑,降格处理。
四、切实消除监管空白
(一)对于部分领域没有明确监管部门、部门监管职责有争议的,或者新出现的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由县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指定相应的监管部门负责。
(二)对于难以界定具体监管部门的,通过联合执法进行综合治理。
(三)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彻底消除监管盲区,实现食品 “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无缝隙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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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工作,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隐患,为食品安全决策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保定市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建立全县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
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一)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根据保定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做好监测有关工作。
(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遵循优先选择原则,兼顾常规监测范围和年度重点,将以下食用农产品和食品作为监测重点:
1、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
2、易于对婴幼儿、孕产妇、老年人、病人造成健康影响的; 3、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的;
4、以往在国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受到消费者关注的; 5、已在国外导致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存在的。 (三)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质量控制方案、实施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监测任务。
二、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收集
(一)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收集任务。
(二)县农牧、质监、工商、商务、食药监、工信、林业、粮食等部门应及时收集、汇总本系统食品安全日常监督和抽检信息,企业(个人)送检异常信息,国家、省、市相关部委通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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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食品安全信息,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和通过媒体、互联网获知并经过核实的食品安全信息,及时通报县卫生行政部门。
(三)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有关部门反映食品安全问题情况,或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应及时通报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其调查核实结果应及时向卫生部门反馈。
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有必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领导协调小组和上级机关提出建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1、为制订或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2、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隐患,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3、各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隐患,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4、农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核实的食品安全隐患,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5、市有关部门委托进行风险评估的; 6、上级交办的其他风险评估任务。
(三)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风险评估建议,应向同级食品安全领导协调小组和上级机关提供风险的来源和性质、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风险涉及范围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
(四)农牧、质监、工商、商务、食药监、工信、林业、粮食等部门应协助收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所需的信息、数据和资料。
四、保障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大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的投入,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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