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等六个文件(2)

2019-08-30 20:14

任丘市食品安全企业自律机制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落实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企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切实提高企业自身的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保定市食品安全企业自律机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建立全县食品安全企业自律机制。

一、严格履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断增强责任意识、诚信意识、法制意识、质量意识,确保食品安全。

(二)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奶畜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奶畜养殖场应建立养殖档案。

(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并办理工商登记后,方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生鲜乳收购站应在取得所在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行政许可证后,方能进行经营活动。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原料处理、产品加工、包装、贮存、检验、运输等场所和设施设备,保持生产场所清洁卫生,符合国家和省食品安全相关规定。严格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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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国家食品标签标识有关规定,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

(六)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七)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审查入场食品经营企业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企业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企业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应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八)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臵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立即予以处臵,防止事故扩大;应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二、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规章制度

(一)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保存2年以上备查。

(二)建立生产经营过程质量控制制度。食品生产者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档案,重点记录使用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目的等信息,以及消费者投诉处理、食品污染事故的分析处臵等情况,确保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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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保存2年以上备查。

(三)建立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购销台账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按产品批号实施索证索票,依法索取食品供货者合法的证明材料和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对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品质等核查,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必须进行检验,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四)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产品检验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批批检验,企业的检验人员必须具备有效资质。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到有资质的检验技术机构进行出厂检验能力比对实验,比对检验不合格的企业视为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必须停产整改或与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真实,保存2年以上备查。使用乳及乳制品作为原料的,必须对进厂原料批批检验,并留存样品。

(五)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严格遵循国家规定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依法实施召回。对召回的食品,应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报告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三、建立企业内部诚信自律管理体系

(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成立法人负总责的诚信管理和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和诚信管理人员,完善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手段,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建立从原料进厂到产品出厂的各关键环节的信用记录档案,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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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建立诚信内部核查、诚信风险信息收集评估、诚信危机处理和预警等项制度,定期开展企业诚信管理自查活动,不断加强各环节和各岗位诚信管理。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通过签订诚信承诺责任书、开展诚信车间和诚信班组评比活动等形式,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增强员工诚信意识。

(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开展诚信文化建设,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形成以守法、履责、诚信为核心的企业诚信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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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

(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基层组织、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实现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保定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建立全县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

一、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监督网络

(一)县政府统一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队伍,形成覆盖农村和城市基层的食品安全监督网络。县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乡镇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机构负责食品安全社会监督队伍的日常管理。

(二)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依据本行政区域食品产业的实际情况和工作任务,在每个行政村(社区)聘请2至3名食品安全协管员。食品安全协管员一般从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种养殖基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中产生。其基本聘任条件为:认真学习贯彻上级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热心食品安全事业,熟悉食品安全政策法规,有较强社会责任感和较高群众威信。食品安全协管员名单由村委会(居委会)提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审核,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核定,并报市食品安全办公室备案。

(三)食品安全协管员在乡镇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为:

1、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了解、收集本行政区域涉及食品安全的各类信息、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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